保險費率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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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率監管(Insurance Rate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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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保險費率監管[1]
保險費率監管又稱費率監管,指保險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費率的合理性、公平性和適當性進行監管,為了實現保險費率不至於過高或過低,同一地區、同一險種、同一條款、同一費率,不同危險實行差別費率的監管目標。
保險費率監管的背景介紹[2]
1980年我國全面恢復辦理保險業務,當時只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一家,其條款和費率全部由人保公司統一制定和使用,並未受到監管。之後,隨著新疆兵團保險公司、平安保險公司以及太平洋保險公司的相繼成立,保險市場的競爭由局部逐步過渡到全國,保險公司之間的競爭日趨激烈。然而,保險公司的競爭主要表現為費率上的競爭,費率大戰使得個別險種甚至出現了全行業的虧損。於是,中國人民銀行於1991年4月下發了《關於對保險業務和機構進一步清理整頓和加強管理的通知》,1993年4月又頒發了《關於下發全國性保險條款及費率(國內保險部分)的通知》,試圖以監管機關統一制定的條款和費率來限制惡性費率競爭。中國對保險費率的監管也從此進入了嚴格監管的階段。這種對費率的嚴格監管在經濟環境相對封閉、保險市場不成熟、保險市場不發達、消費者保險意識不強的條件下,起到了維護保險市場穩定發展、維持保險市場秩序、防止不正當競爭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經濟改革和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化,我國保險市場的市場化進程也在不斷加快。傳統的、帶有強烈計劃色彩的保險商品價格體制使得保險商品的價格無法真正反映市場信息,更無法真正調節保險市場的供求關係。僵化的價格體制越來越成為制約保險業進一步快速發展的瓶頸,費率監管在市場競爭的壓力下顯得越來越力不從心。
自2001年10月1日保監會決定在廣東進行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的試點改革以來,關於放鬆對中國保險條款和費率監管的討論一直非常熱烈,“費率市場化”也成了保險界的熱點話題。
保險費率監管的理論依據[2]
規範經濟學和實證經濟學都試圖說明為什麼保險市場會存在監管。同其他行業一樣,最早政府對保險市場實行監管,也是為了糾正市場失靈,這就是規範經濟學中的“公共利益理論”。該理論認為,監管的目標是要實現經濟效率最大化,包括防止和糾正市場失靈給消費者帶來的重大利益損害。在實證經濟學的“私人利益”監管理論中,監管的目的在於促進私人的利益。他們提出監管者們出於自身利益,熱衷於監管活動,與他們追求政治支持最大化的目標是一致的。在這一理論中,監管者為了獲得來自行業的資金以及其他支持,可能會表現出親行業的偏見。相反,為了獲得消費者(選民)的支持,可能會熱衷於傾向於消費者的活動(如壓制價格),即使長期效果是有害的。最著名的“私人利益”監管理論是所謂“監管占據理論”,該理論認為監管為被監管的行業所占據併為其利益服務。
最後,還有所謂的“政治”監管理論。費率監管的“政治家理論”認為,監管者為了獲取政治支持和考慮到自己將來的政治前途,往往關註公眾對特定市場結果的不滿情緒,並採用一些政治程式來使公眾表達他們的政策傾向。如美國加州“103提案”就是政治選民活動的結果,選民們要求費率削減20%併進行凍結,從而使加州由競爭型費率轉向費率的嚴格監管。該理論著重從消費者的角度來考慮費率監管的問題。
因此,初看起來,費率監管是為了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利益,使其免受惡性價格競爭帶來的後果。但從國內外的實踐來看,監管的直接目的都在於維護保險人的市場生存,防止惡性價格競爭導致的保險人利潤下降,償付能力不足等問題。在中國也是如此,特別是在保險市場發展初期,這種意在保護和培育市場的監管措施更是常見。其特點是把價格提高到公平價格水平之上,以維護費率的充足性和經營的安全性,同時因為嚴格的價格監管使價格僵化,不能很快地對市場上一些因素的變動做出反應。我們就從這兩個方面來分析價格監管的效應。
保險費率監管的三種模式[3]
各國都對保險費率有所管制,其目的是使費率適當、合理和公正。不同的國家採用不同的費率監管制度,但基本上可歸為三類模式。綜觀這些模式可以發現,在政府監管的同時,都註意利用行業組織對市場費率的約束機制,避免保險監管當局陷入沉重的計算費率的技術性事務中。
1.國家直接監管型
國家保險監管部門以各種方式對保險費率的形成進行直接的干預和控制。這種管制大致可分為兩類情況:一類是對具有均質性的險種如終身壽險,由於各企業銷售的保險合同標準比較劃一,監管機構對其規定統一的費率標準;另一類是對有較大差異性的險種如定期人壽保險和汽車保險,監管機構要求各企業按規定的風險類別和費率構成要素比例,依照企業相關的財務資料確
這是一種較刻板的費率管制方式,在實踐中遇到障礙,後來發展成為幅度管理制度,即由政府對保險費率設定上下限,具體的費率則由行業公會制定。例如在瑞士,在個人人壽保險中,保險監管當局制定出最低費率和參照費率,企業若沒有提供足夠的理由和統計證明,不能偏離最低費率和參照費率,而其精確的費率釐定則由行業公會的專門委員會進行計算,並經監管部門批准後,以法令形式公佈執行。
2.費率組織間接協調型
保險監管機構本身不直接參与費率的制定,而是通過立法允許組成費率組織,由其依據平均損失率、管理費用和目標利潤,釐定統一費率並要求會員執行,或公佈建議費率作為會員公司自主確定費率的上下限和參照基準,由此實現對市場費率的一定程度的規範協調。
3.自主確定費率型
在英國、法國等國家及加拿大和美國的許多州實行完全自主的公開競爭型費率管理制度。在此制度下,各公司依據財務、統計資料,按費率構成要素自主確定費率,同業公會在市場費率形成和公司費率釐定中的作用是技術服務性的,僅限於提供風險統計數據、精算計算和咨詢等服務。有的同業公會也釐定不具約束性的參考費率。也有的通過成員協商形成較一致的費率,但這種協商協議具有自願基礎上的行業壟斷意味,是為了避免自殘性競爭而形成的。
保險費率監管的方法[4]
保險費率監管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
(1)事先批准。即保險費率及其釐定法則在使用前必須經保險監管部門批准。非經批准,不得使用。
(2)先備案後實施。即保險公司在實施費率和費率釐定法則前一段時間,必須向保險監管部門備案,在此期間內保險監管部門發現有一些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予以制止或者要求保險公司修改。
(3)先實施再備案。即保險公司可實施其所希望的任何費率,然後在若幹期限內向監管部門備案,這樣,監管部門有充分的時間審定該費率。
(4)公開競爭。即保險公司在執行費率前無須上報監管部門同意。這隻用於某些保險險種。
(5)制定費率。有些特殊險種是由國家釐定費率,若保除公司不執行該費率.則不得經營該險種。就我國而言,趨向於對保險費率實施分類監管,即將費率分為法定費率、批准費率、備案費率和自由競爭費率4種,這樣既維護費率的相對穩定,又允許適度的市場競爭,給予保險公司一定的自由生存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