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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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Insur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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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又稱“承保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在我國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兩種形式。保險人是法人,公民個人不能作為保險人。
世界各國對於保險人的資格一般都有法律規定,對於保險人業務經營的範圍、管理和監督、以及機構的設立,一般也都有專門的立法規定。世界上除極少數國家(如英國)允許個人經營保險業務外,大多以法人經營為主(稱保險公司)。保險人的具體形式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險公司、相互保險社、保險合作社、國營保險公司及專業自保公司。
保險人又叫承保人,是指經營保險業務的組織和法人。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又稱“承保人”。
按照現行的法律,保險人需要依法註冊成立,經營被限制在一 定的地域和業務範圍之內。跨區域經營或者超範圍經營都會導致保險合同的效力縮水。個別地方出現的“地下保單”和“空心保單”就是保險人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從事業務的現象。保險的實力有大小,經營有好壞;所以不要抱保險人不會破產的念頭。
當然,大多數在市場聯繫業務的還不是保險人自己,而是打著保險公司旗號的各類保險代理人或保險人的營銷人員。在沒有查清保險人身份實力和市場信譽的情況下,不要簽定保險合同。
商業保險人具有以下特點:
1、保險人是依法成立並有經營保險業務許可的法人,保險公司不僅成立合法,而且已申請保險業務經營許可證。
2、保險人是保險基金的組織﹑管理﹑使用人。保險人通過收取保險費建立保險基金,經營保險業務,保險的分配﹑使用﹑投資必須依法進行。
3、保險人承擔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保險法》規定的保險人的權利主要有:
1、對保險標的的檢查、建議權。
2、投保人、被保險人違約時的增加保險費或合同解除權。
3、經被保險人同意採取安全預防措施權。
4、危險增加而增加保險費或合同解除權。
5、代位賠償請求權。
6、除合同有相反約定外,保險標的部分損失時,保險人有權終止合同。保險人終止合同的,應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並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1、說明告知合同內容,免責條款等的義務。
《保險法》第17條規定,保險人有說明合同內容的義務;第18條規定,對於免責條款,保險人必須予以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發生效力。
2、及時簽發保險合同的義務。
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應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3、對於被保險人的任何信息和涉及保險條款相關協定內容等的保密義務。
4、賠償和給予保險金的義務。
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是指在發生保險事故時,或者是在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保險金的條件具備時,保險人依照約定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這是保險人的最主要的義務,要點:
1)受損的必須是保險標的。
2)必須是由保險事故引起的損失。
7、保險人或者再保險接受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再保險分出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負有保密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