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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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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商號(Business Firms)

目錄

什麼是企業商號

  企業商號,即字型大小,是指企業名稱中除行政區劃、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外顯著區別於其他企業的標誌性文字。

企業商號選用的原則

  (一)三種模式

  1、商號真實主義

  德國、法國、瑞士等國所採用這種模式,要求商號與商主體的姓名及其營業種類必須彼此名實相符。

  2、商號自由主義

  英國、美國、日本等國採用該模式,即商號與營業主的民事名稱 (姓名)及所營業種類是否相符,法律並不過問。

  3、折衷主義

  折衷主義,亦稱有限制的自由主義。這種模式只是要求商號的最初選擇為真實主義,但商號轉讓、繼承時也可以不變更營業主人的名稱。

  (二)中國企業商號選用的真實主義原則

  我國採用的是商號真實主義。一是企業商號原則上首先要冠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二是在字型大小之後,需要體現該商主體營業所屬行業或經營特點,且應與企業的經營範圍一致。三是企業商號不得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經營範圍的業務。

企業商號的選用規則

  (一)商號單一原則

  一個企業只准使用一個商號,且營業執照上只准標明一個商號。[1]為此,企業住所處所標明的商號以及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信箋所使用的商號,亦應與企業的營業執照上的商號相同。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商號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機關備案。

  (二)商號結構

  1、構成與順序

  不論是一般企業還是企業集團,商號均由4部分構成,而且必須嚴格按照該順序依次組成。

  2、行政區劃的名稱

  企業商號的第1部分必需冠以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市轄區的名稱不能單獨用作企業商號中的行政區劃。市轄區名稱與市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商號,由市工商局核准。省、市、縣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商號,由最高級別行政區的工商局核准。以下6種情形,經國家工商局核准,可以免於冠以企業所在地的行政區劃名稱:(1)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企業法人;(2)國家工商局登記註冊的企業;(3)註冊資本不少於5000萬元的企業;(4)歷史悠久、字型大小馳名的企業;(5)外商投資企業;(6)國家工商局另有規定的其他企業。

  3、字型大小

  這是商號中的核心要素。字型大小須有2個以上的字,一般是漢字,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商號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4、行業屬性

  這也是企業商號中必要的添加。行業表述應當是反映企業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或者企業經營特點的用語,該表述應當與企業經營範圍一致。若是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於國民經濟行業不同大類,則選擇主要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商號中的行業屬性。

  5、組織形式

  這是商號的結尾,也是必要的添加。企業應根據其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在商號中標明其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應在其商號結尾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字樣。普通合伙企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應在商號中分別標明“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字樣。

  (三)特殊字詞的選用規則

  1、“中國”、“中華”和“國際”的使用規則

  只有4種企業可在商號中冠以上述字詞:(1)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企業法人;(2)國家工商局登記註冊的企業;(3)註冊資本不少於5000萬元的企業;(4)國家工商局另有規定的其他企業。

  2、禁止使用的文字

  商號不得含有下列6種情形之一的內容和文字:(1)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2)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3)外國國家 (地區)名稱、國際組織的名稱;(4)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5)漢語拼音字母 (外文名稱除外)、數字;(6)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企業商號的登記

  (一)登記機關

  商事登記機關也是商號的登記機關,而且商號的登記與商主體的設立登記一併進行。

  (二)創設登記

  1、強制登記原則

  商主體的商號實行強制登記原則。沒有登記的,就不得使用商號,即使使用了,也不能獲得法律保護。未經核准登記,就使用企業商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屬於違法行為。

  2、預登記

  公司的商號以及依據依法需要行政許可方可設立的其他企業,均實行強制預登記制度。至於其他企業的商號,當事人可自主決定是否進行預登記。一經核准,企業即可獲得《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其有效期為6個月。但是,在該期限內,不得用該名稱從事經營活動,亦不得轉讓。6個月期限屆滿,申請人沒有使用該商號的,登記機關就自動註銷該商號。

  3、相同或相似商號的登記規則

  有4種處理方式。(1)申請在先。(2)受理在先。(3)登記在先。(4)國際條約優先。(三)商號的變更登記

  企業的商號可以變更。但是,如無特殊原因,企業不得在商號核准後1年內申請變更,以維護交易安全。企業變更商號,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企業商號的法律保護[1]

  在企業法人名稱中商號是最重要的核心部分,反映了企業名稱最大特征和實質性內容。例如“南京達利電子有限公司責任公司”,其中“達利”即是該企業法人商號,屬於該公司名稱中的顯著性部分。從法律—般意義上講,我們保護企業名稱專用權,其實質和核心是保護商號。當今社會,商號作為企業名稱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已引起世界各國的高度重視,併在當前日趨頻繁的國際貿易中受到更為廣泛和嚴格的法律保護。我國已轉向市場經濟,目前正在積極爭取加入國際經貿組織,與國際接軌將是中國法律的—項重要職能。因而,對企業商號的法律保護就不僅是一個理論問題,而且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一、保護企業商號的意義

  商號對於企業樹立和維護自己的形象及信譽具有重要意義,很多人不知道日本松下公司的企業全稱,但是卻知道“松下”這一企業商號,這充分說明瞭商號的重要性。我國許多著名的企業名稱老字型大小如“全聚德”、“王麻子”、“同仁堂”之所以在世界上享有盛譽,其原因就在於這些商號已深入人心。商號與企業信譽緊密相連,它本身標志著—種商品質量企業形象,在激烈競爭的商品經濟社會,著名的企業商號是無價之寶,它包含了幾代人的心血與汗水。現實生活中稍加留意便可發現,在各種形式的廣告宣傳中,被頻頻推出的是“聯想”、“海爾”等企業商號廣告,不少企業不惜重金買下以商號命名的車輛、船舶、獎盃、比賽的冠名權。加強企業商號的法律保護,不僅可以加強生產者對產品質量的責任心,保證產品質量的穩定,而且便於消費者按自己的需要購買如意的商品或選擇稱心如意的服務,同時也便於國家對商品質量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維護正常的交易程式。

  在實踐中,有的企業以自己的商號作為商標,如“好來西”、“紅豆”、“娃哈哈”既是企業商號也是商標,在這種情況下商標權與企業商號出現了交叉重疊,但我們不能因此將二者混為一談。商標是商品生產者、經營者或服務項目提供者用來標明自己生產、經營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項目的一種專用標誌,商號作為企業名稱的組成部分,其主要作用在於區別不同企業。大多數情況下,企業的商標和名稱分別用不同的辭彙來表示如“上海家化聯合公司”與 “美加凈”牌化妝品,“廣州寶潔有限公司”與“海飛絲”牌、“潘婷”牌洗髮水,而且現實生活中有大量的產品或服務未使用商標,有的—個企業生產或經營多種產品,有的若幹企業生產或經營同種產品,這就使我們不僅需要通過商標,而且更需要通過商號來挑選商品和服務,保護商標權與保護商號同屬知識產權的範疇,具有同等重要的意義,不能相互替代。

  二、現階段企業商號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

  現階段,我國對企業商號的法律保護是通過對企業名稱權的保護來實現的,而企業名稱權的保護包括兩種途徑。第一種途徑是行政保護。早在1985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經國務院批准發佈《工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對企業名稱權的取得、使用等作了專門規定。1990年,又發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取代原《暫行規定》,增加了對侵權人的行政處罰和對被侵權人的賠償。第二種途徑是民事保護。民事保護的主要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民法通則》在“人身權”—節中規定:“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享有名稱權”,並規定:當名稱權受到侵害時,受害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199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佈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在該法中,“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的行為被列入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禁止。從《民法通則》到《反不正當競爭法》、從《工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到《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我國對包括企業商號在內的名稱權保護的法律法規正逐步建立和完善起來。但筆者認為,在企業商號保護方面,尚存在一些問題。

  第一,現階段企業商號的保護規定過於零散、粗疏,可操作性不強。此外,現實生活中,冒用他人企業商號的行為大量存在,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對這種情節嚴重的冒用企業商號的行為,新《刑法》沒有給予相應製裁,雖然新《刑法》規定了假冒商標罪,但假冒商標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註冊商標的專用權,而非企業商號專用權,光依靠行政保護-與民事保護顯然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自身的要求。

  第二,現階段企業名稱硬性要求必須由行政區劃+商號+行業特征+組織形式等幾個部分組成,除“三資企業”和“全國性大公司”外,企業名稱在當地工商局登記,在登記所在地有效,因此,像“冠生園”、“小蘇州”這樣的企業商號,上海有,其他地方也可以有。這種做法實際上是計劃經濟的產物,在計劃經濟時代,企業依據其登記機關的級別不同而劃分為縣級、地(市)級、省級和國家級,上級領導下級,企業名稱往往通過行政區劃分來加以區別,有無企業商號無關緊要,企業商號重覆使用也無大礙,但在市場經濟時代,企業制度發生了根本改變,企業不論大小,其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在縣級登記的企業與在國家級登記的企業之間一般也不存在上下級關係,為爭奪市場,企業還進行跨地區經營,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商號的區別性功能就顯得非常重要,如果繼續維持現有的做法,勢必會使一些企業不思進取“搭便車”,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號作為自己的企業名稱在當地登記使用,以使消費者產生混淆,把兩家企業誤認為是—家企業,或者認為兩家之間至少存在著某種聯繫,從而謀取不正當利益,這樣下去,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將是—個無秩序無規則的市場經濟。

  第三,商標和商號雖然同屬於知識產權範疇,二者的管理也都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但在具體工作中二者分屬不同的主管部門,由不同的法律來調整。商標管理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的商標局、商標管理處(或科、股)依據《商標法》進行統一註冊,分級管理;而對於企業商號,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的企業登記管理局(或處、科、股)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行分級登記管理,企業商號不受《商標法》保護,商標使用也不由《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調整,從而使企業商號專用權與商標權發生了衝突,突出表現是,有的企業註冊在先的商標被別的企業作為其商號加以登記使用,比如江寧張小泉刀具廠就使用了杭州張小泉菜刀廠“張小泉”牌註冊商標作為其企業的商號,有的企業商號被別的企業當作商標註冊,比如“鄭州百文”、“江蘇康博”等上市公司名稱被深圳某公司作為服務商標申請註冊。對於上述行為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禁止和處罰,也可以通過《商標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解決,

  但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價值取向是保護各行為主體公平競爭的權利,而非商標權或企業商號專用權,而且在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處罰時會使行政處罰主體陷入—種尷尬的境地即商標局和名稱登記管理機關的准予註冊和登記的行為是否有效?是否出應受處罰?其次,《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5條第1款第4項規定“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權利進行註冊的”,有關當事人可以以註冊不當為由,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該註冊商標,但是《商標法實施細則》並沒有明確這種在先權是否包括企業商號在內,而且僅通過註冊不當程式來解決兩權衝突也是不夠的,因為該程式要求權利人證明侵權者具有主觀惡意,對於那些雖然主觀上沒有惡意或無法證明其具有惡意,但事實上的確在消費者中造成混淆的情形,撤銷註冊”不當程式顯得鞭長莫及。

  三、加強企業商號法律保護的幾點建議

  第—,與國際接軌,修改《商標法》,把《商標法》保護範圍擴大到企業商號,給予企業商號與商標權同等水平的保護,使企業商號的法律保護系統化。早在 1883年簽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中,企業商號在內的企業名稱權即與商標等同時被列入保護對象,從而使整個區別標記(包括商標、商號、產地標記等)的保護領域—同成為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的一個分支。除了國際條約,國外有很多國家也把企業商號與商標規定在同—個法律中,我們應借鑒國外成熟的立法例,立足我國實際情況給予企業商號特殊的保護。

  第二,,加大對企業商號法律保護的力度。

  在心《刑法》中增設“假冒企業名稱罪”,該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企業商在內的企業名稱、專用權;主觀方面是故意;主體方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第三,在企業名稱中,除應該有商號這一顯著標誌和企業組織形式這一表示企業承擔何種民事責任的標誌這兩個部分外,對其他不做硬性規定,為更好保護企也商號專用權,避免現階段企業商號的重覆使用,應在修改後的《商標法》中明確規定企業名稱採用統—登記、分級管理體制。

  第四,理順企業商號與商標權的關係,應在修改後的《商標法》中明確規定兩種權利的使用規則,並建立一整套企業商號專用權的申請、審查、異議、爭議、確認等供操作的程式。

參考文獻

  1. 日培芳.企業商號的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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