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崗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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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崗定股是指持股員工的資格範圍和持股比例根據任職崗位來確定,即以關鍵的管理崗位、技術崗位和業務崗位為核心,確定持股人員範圍,依據崗位對企業經營業績和持續發展的重要程度確定持股比例,並根據崗位績效對具體持股比例進行上下浮動。員工持股既不是全員持股、平均持股,也不是經營層持股,而是骨幹持股。
以崗定股的內容[1]
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和證監會聯合印發了《關於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就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提出明確要求和政策措施。
國企員工持股改革的初衷是完善企業激勵機制,增強企業活力。而能不能、適合不適合開展員工持股,也鬚根據企業、行業的實際情況而定。如何在“激勵員工”和“防利益輸送”間找到平衡,仍是市場關註的熱點。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試點意見還在規範員工持股的關鍵環節、信息公開等方面作出明確的規定—參與持股人員是在關鍵崗位工作並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持續發展有直接或較大影響的科研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和業務骨幹,且與本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黨中央、國務院和地方黨委、政府及其部門、機構任命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監事(含職工代表監事)不參與員工持股。如直系親屬多人在同一企業時,只能一人持股。
員工入股應主要以貨幣出資,並按約定及時繳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員工以科技成果出資入股的,應提供所有權屬證明並依法評估作價,及時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實施員工持股,須執行有關規定。試點企業、國有股東不得向員工無償贈與股份,不得向持股員工提供墊資、擔保、借貸等財務資助。持股員工不得接受與試點企業有生產經營業務往來的其他企業的借貸或融資幫助。
以崗定股的目的[1]
一是建立利益共用、風險共擔的長效激勵約束機制,使員工利益與企業利益緊密結合。
二是吸引和留住人才。充分調動員工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更好地發揮人力資本的重要作用,保持核心人才隊伍的穩定性。
三是進一步優化國有企業股權結構。完善公司治理機制,形成有效制衡,防止內部人控制,減少決策失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