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岗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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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岗定股是指持股员工的资格范围和持股比例根据任职岗位来确定,即以关键的管理岗位、技术岗位和业务岗位为核心,确定持股人员范围,依据岗位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的重要程度确定持股比例,并根据岗位绩效对具体持股比例进行上下浮动。员工持股既不是全员持股、平均持股,也不是经营层持股,而是骨干持股。
以岗定股的内容[1]
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提出明确要求和政策措施。
国企员工持股改革的初衷是完善企业激励机制,增强企业活力。而能不能、适合不适合开展员工持股,也须根据企业、行业的实际情况而定。如何在“激励员工”和“防利益输送”间找到平衡,仍是市场关注的热点。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试点意见还在规范员工持股的关键环节、信息公开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参与持股人员是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
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缴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实施员工持股,须执行有关规定。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试点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贷或融资帮助。
以岗定股的目的[1]
一是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使员工利益与企业利益紧密结合。
二是吸引和留住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发挥人力资本的重要作用,保持核心人才队伍的稳定性。
三是进一步优化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形成有效制衡,防止内部人控制,减少决策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