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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幣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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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代幣券

  代幣券是指由某地方政府、某些組織機構、某些企事業單位及十人印製發行的在一定範圍流通的具有一定面額的可代替人民幣的券(或卡)。儘管其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紙券、有的是卡。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購物券,“代幣券”不論其形式有什麼不同,但其實質都是表現為在一定範圍內流通的有價證券。[1]

代幣券的種類[2]

  目前市場上發行、使用的代幣券(卡)主要分為儲值卡和購物券(卡)兩類:

  (一)儲值卡。儲值卡主要包括單用途儲值卡和多用途儲值卡兩種。單用途儲值卡主要有:煤氣公司發行的煤氣收費卡;公交公司發行的公交卡;電信行業發行的電話費充值卡;大型商場、超市發行的購物卡(會員卡、積分卡、親情卡)。多用途儲值卡主要有:醫保中心發行的醫保卡。“醫保卡”按規定可用於支付醫療服務費用,並可在指定藥店購買藥品。另外一些酒店發行的貴賓卡,也屬於多用途性質。它既可用於住房、桑拿消費,又可在酒店內容購買商品。

  1、煤氣卡。煤氣用戶開戶時需要提供身份證明,與煤氣公司簽定相關協議,可以掛失。用戶可以到指定銀行各營業網點充值。

  2、公交卡。辦理公交卡時,需要提供身份證件,可以掛失和退卡。

  3、電信行業發行的電話費充值卡。消費者在購買時不需要提供身份證明,具有一定的使用期限,不退現金、不記名、不掛失。

  4、大型商場、超市發行的購物卡。辦理時不需要提供身份證明,具有一定的使用期限,不退現金、不記名、不掛失,價格等於購物卡面值。5、醫保中心發行的醫保卡。發行對象為國家機關、企事單位、社會團體、民營企業等部門職工。持卡人可以到醫保中心指定的醫葯商場、醫療機構進行刷卡夠藥和診療。對持卡人終身有效,辦理時需要提供身份證饊可以掛失。

  以上儲值卡大多數沒有通過銀行發行,均由商戶自行制卡發行和清算,接受客戶預先支付的貨幣金額,並將該金額寫入電子卡片賬戶,客戶在消費時直接用卡結算。但也有一些由銀行與商戶聯合發行,並標有銀行標識的聯名卡。

  目前儲值卡使用較為普遍,已滲透到人們生活消費的諸多方面:醫療保險、公共交通、電信、供電、煤氣、大型綜合商場、大型超市等,與人們的生活也越來越密切。

  (二)購物券(卡)。購物券(卡)大多由各商場自行發售,在指定地點和時間範圍內充當流通職能準貨幣。主要有:各種購物券(卡)、出庫單、提貨卡、會員卡、貴賓卡等。

  商業機構發行的購物卡一般通過本機構的大宗貨物購買部門公開向社會發行,發行的購物卡種類包含折扣卡、購物卡等。任何團體或個人都可以購買。單位大批量購卡一般以支票方式支付,個人辦卡通過現金方式支付。辦卡時商業機構不收取任何費用。

  商業機構發卡時會在卡上標註卡的失效時間,提醒持卡人及時消費。但是在實際使用時,即使購物卡超出失效時間,持卡人扔可在商業機構許可後進行延期消費,商業機構不收取任何費用。

  商業機構發卡一般不表明金額,實行無記名發卡,丟失不補,僅限本商業機構內消費。但也有大型商場收取非本商場發行的購物卡,再通過私人關係在發卡商場處兌現。

  商業機構與初次購卡人、持卡人之間成立買賣合同關係。二者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受民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和調整。

  目前市場上流通的儲值卡、購物券(卡)等代幣券有如下特點:

  一是代幣券(卡)面信息隱蔽化。顯示金額、註明代幣券標準券面的代幣券,已為用100、200、500、1 000等數字拼成背景圖案的領條、提貨單,標註品名、數量、金額的支付憑證、兌換卡所代替。並以顏色、代號區別券面面值。

  二是製造銷售渠道擴散化。參與印製代幣券的既有專業文印單位,也有商家自己製作的。以前發售代幣券的多為大中型商場、超市,現在許多小型超市、批發、零售商店、專賣店、門市部也參與其中。有的以商品的領條、支付憑證做為代幣券的延伸。

  三是發售時機更靈活,使用期限更長。以往代幣券多在節日期間集中發售,現在發售時機更靈活,甚至隨時可購買到;有效期也更長,有的甚至不限時日。四是購買主體多元化。購買代幣券的既有行政事業單位,也有企業,還有部分個人。

  五是使用群體的普遍化。代幣券方便了禮尚往來,簡化了饋贈收受過程,淡化了尷尬場面,收受者容易找出心理平衡,因此,使用群體趨向普遍化。

禁用代幣券的原因[3]

  國家為何反覆強令禁止代幣券的原因主要有:

  1.造成國家稅收的流失。直接的影響是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流失,這是代幣券最大的害處。就代幣券本身而言,它不一定就導致偷稅漏稅。偷稅漏稅主要是指代幣券的支付來源,即錢是從哪裡來的.企業又做到哪筆賬上,因為根據稅法規定,單位購券作為禮品增送他人,此類支出應列為“業務招待費”,這部分費用是要按一定比例控制的,超標部分不允許稅前扣除而需被計徵企業所得稅。單位購券時往往要求開“辦公用品”等名目的發票。然後將這筆支出列入管理費用或其他科目,賬面上體現不出職工收入,個人所得稅就逃掉了。由於單位未將此筆收入列入稅前限額扣除的“計稅工資”,企業所得稅也可以少交了。若以購券方式記賬,單位就可以通過其他沒有額度限制的科目列支,這樣就有可能少繳企業所得稅。同時,因從券中無法直接扣稅,以券增送他人,單位很難為對方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另外,為了促銷,商家對集團購券往往給予占購買金額一定比例的優惠,而這部分利益的獲得者幾乎無人會自覺自愿主動交納個人所得稅。單位採取避稅的措施本身就違反了稅收徵管法,因為稅收徵管法明確規定必須由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容易滋生腐敗、助長不正之風。有些單位購買各種代幣券作為送禮、拉關係的手段,助長了奢侈浪費等消極腐敗的現象。在發行代幣券的過程中,一些集團購買指定商場的代幣券能獲得一定比例的優惠已是公開的秘密。而優惠往往是暗箱操作,具體辦卡的人可能把一定比例的優惠中飽私囊。還有些商場並不拒絕給持券購物的消費者開具零售發票,少數有門路的人花了代幣券還能回單位報銷,等於取得了雙倍的收入。

  3.不正當的商業競爭的體現。代幣券消費對商家來說是好的更好,差的更差。因為決定這一消費的,不是消費者,而是買券者,買券者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福利實惠型的,其得益者主要是超市;一類是送禮奢侈型的,其主要得益者是大的百貨店。而那些這兩類都靠不上邊的商店自然就處於卡券消費劣勢,客觀上形成不平等競爭。

  4.對消費者權益的損害。個人持代幣券消費只是消費的最後實現環節,該實實在在發給職工的福利,完全可以通過現金的方式實現,職工也有自由消費、購買的權利。發放代幣券,無疑是把消費限定在特定的時間、特定的商場、特定的貨源,商家往往會弱化銷售之外的服務質量等。代幣券限期消費,在營造出少有的火爆購物場面的同時,部分商家“趁火打劫”的行為甚是明顯。可概括為六條:一是變相提價騙顧客;二是有貨也不供、清倉甩賣完了再說;三是拒開發票;四是用卡所購商品只能換不能退;五是停用會員卡;六是服務態度蠻橫。顧客難找“上帝”的感覺。消費者還要承擔期限內沒有消費的損失,這對消費者是不公平的。這是人為製造銷售高潮,消費者在匆匆忙忙中瘋狂消費,不僅買了很多不必要的商品,還透支了消費能力零售市場接下來肯定要面臨一個銷售低谷。許多消費者最大的感受就是用代幣券購物,不像花自己的錢,“反正花的不是個人的錢,用不著心疼”,隨著逐利心理的膨脹,許多商家瞄準持券人的這種心態,為了多撈一筆,甚至趁機抬高物價。

  5.違反我國現行的金融法律。按理說,電子貨幣逐漸取代現金支付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實際上,各種按規定發行的銀行卡已完全可以滿足刷卡消費的需要,而商場發放的“電子消費卡”繞過了中國人民銀行的批准和監管,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代幣券帶有傾向屬性.並且是在一定範圍內流通.即使商業銀行也是不允許發放的:商業銀行本身大量發行代幣券,也容易導致不正當競爭,擾亂金融秩序。這種行為是一種不正當競爭,可以造成競爭中的不公平,主要是起點地位不一樣,導致了一種不公平的競爭。

代幣券的利弊分析[2]

  (一)使用代幣券(卡)的積極作用

  代幣券(卡)之所以能夠長期存在並不斷發展,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從當前代幣券(卡)的發行、使用等情況看,其積極作用主要有:

  1.減少了現金流通,節約了社會成本,並促進了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例如當前公共服務機構發行流通的儲值卡和購物卡。

  2.方便了群眾。如公交卡、煤氣交費卡、電費卡、電話充值卡的使用者普遍反映用“卡”和使用現金相比既快捷又方便,在超市購物結算不必為找零發愁。3.對消費者而言,通過各種購物卡預付一定數額的資金可以享受到商家較大的折扣。

  4.發券(卡)商家則認為購物券(卡)能夠擴大銷售額,提前收回資金,加快流動資金周轉速度,減少資金運營成本。

  5.發行代幣卡作為一種重要營銷方式,有擴大銷售同時拉動了內需,為經濟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

  (二)代幣券(卡)發行、使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雖然代幣券(卡)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由於監督管理相對滯後,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造成在代幣券(卡)發行和使用過程中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1、代幣券(卡)的合法性值得商榷。一是《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購物券(卡)雖只在指定區域購物,但還是存在一定程度上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的問題,損害了人民幣唯一合法貨幣的地位。二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單位集體購買購物券(卡)後發給職工,客觀上就形成了迫使持卡人到指定商場購買指定商品,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消費者的意願,剝奪了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的合法權利。三是《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發售購物券(卡)造成在一定時間段內沒有出售商品的現金大量回籠的虛假現象,不能真實反映商場經營狀況,一旦商場經營欠佳或信譽受到損害,就會出現持卡人瘋狂搶購等嚴重後果。

  2、代幣券( )可被用來規避財務管理監督,容易形成滋生腐敗現象的溫床。代幣券(卡)持有者中有相當數量是公款購買後作為福利發給職工,或作為“禮品”贈送。此舉無疑增大了消費基金,但在單位財務賬上卻反映不出來。一些商家銷售購物卡可以按購買者要求,開具名不副實的發票報銷人賬,繞開了有關方面的監督檢查。由於代幣券(卡)不記名,又與人民幣等額使用,還便於攜帶,在一定情況下為行賄受賄提供了便利條件,有時商場發售購物卡時還有一定的回扣給經辦者個人,並且不入賬,也助長了商業賄賂行為

  3、造成了一定範圍內國家稅收的流失。有的單位用公款購買代幣券(卡)後將這部分消費計入成本,由此擴大成本、減少利潤,逃避相關納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對於購物券(卡)持有者來說是一種變相的個人收入,卻又在工資單上反映不出來,從而逃避了個人收入所得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

  4、代幣券(卡)的無序發行易引發金融風險,影響社會穩定。代幣券的發行一般由企業、單位用轉賬支票購買,反映在銀行賬戶的是企業存款的增減,並不反映現金增減,而大量的代幣券實際上是承擔現金流通的職能,在銀行體外迴圈。加之,商業企業發放購物券(卡)所得的現金收入,一般不並人大賬,而私設小金庫挪作他用,使相當數量的現金游離於國家現金監管之外。這就使央行對貨幣供應量M0的監測發生偏差,容易造成金融風險。從企業行為來說,發行代幣券(卡)可以說是一種變相的集資行為。由於一部分代幣券(卡)的發行具有先發行後消費的特點,所以凡是發行代幣券(卡)的企業都能在一定時間內無償集取和占用一部分社會資金。在集資期間發放代幣券(卡)的企業一但因經營不善發生倒閉,或者內部人員攜款潛逃,將會給持券人帶來損失,給當地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

  5、一定程度上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一些大的商家可以通過購物卡發售,在競爭中處於“優勢”地位,甚至可以壟斷市場、壟斷消費者,使中小商家處於非常不利的地位,這種不正當的競爭一定程度上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使經濟發展失去了公平性。

參考文獻

  1. 張紅地.試析“代幣券”對我國經濟與金融的危害性(A).金融參學.1999,5
  2. 2.0 2.1 柴青,苗秋旺.發行使用代幣券(卡)利弊分析及治理建議(A).吉林金融研究.2007,7
  3. 郭華.對代幣券現象的思考(A).經濟師.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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