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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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防止食品浪費,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節約資源,保護環 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食品,是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包括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食物。
本法所稱食品浪費,是指對可安全食用或者飲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利用。
第三條 國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國家堅持多措並舉、精準施策、科學管理、社會共治的原則,採用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的措施防止和減少食品浪費國家倡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提 倡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反食品浪費工作的領導, 建立健全反食品浪費工作機制,確定反食品浪費目標任務,採取監測、調查、分析和評估等方式,加強監督管理,推進反食品浪費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社會公佈反食品浪費工作情況,提出加強反食品浪費措施,持續推動全社會反食品浪費。
第五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加強對全國節約糧食、反糧食浪費工作的組織協調;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每年分析評估食品浪費情況,整體部署反食品浪費工作,相關工作措施和意見建 議,由各有關部門落實。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行業的管理,建立健全餐飲業服務規範、行業標準;會同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建立餐飲行業反食品浪費制度規範,採取措施鼓勵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分餐服務,向社會公開本企業反食品浪費情況。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反食品浪費情況的監督,推動食品生產經營者加大反食品浪費工作力度。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應當加強糧食倉儲管理,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糧食儲存、運輸、加工標準。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採取措施開展反食品浪費工作。
第六條 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細化完善公務接待、會議、培訓等公務活動用餐規範,加強管理。
公務活動用餐應當推行標準化飲食,科學合理安排用餐數量、形式。
第七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採取下列措施,防止和減少食品浪費:
(一)建立健全食品採購、儲存、加工管理制度,加強服務人員職業培訓,將珍惜糧食、反對浪費納入培訓內容;
(二)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或者由服務人員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三)提升餐飲供給質量,按照標準規範製作食品,合理確定數量、份量,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規格選擇;
(四)提供團體用餐服務,應當將防止食品浪費理念納入菜單設計,按照用餐人數科學合理配置菜品、主食;
(五)提供自助餐服務,應當主動告知消費規則和防止食品浪費要求,提供不同規格餐具,提醒消費者適量取餐。
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充實菜單信息,可以通過在菜單上標註食品份量、規格、建議消費人數等內容,為消費者提供點餐提示,根據消費者需要提供公勺公筷和打包服務。
餐飲服務提供者可以對造成明顯浪費的消費者收取處理廚餘垃圾的相應費用。
餐飲服務提供者可以運用大數據等技術分析研判消費者用餐需求,通過建設或者共用中央廚房、配送中心等措施,對食品採購、運輸、儲存等進行科學管理,防止和減少浪費。
第八條 設有食堂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 制定、實施防止食品浪費措施,加強宣傳教育,增強反食品浪費意識。
單位食堂應當加強食品採購、儲存、加工動態管理,根據用餐人數採購、做餐、配餐,提高原材料利用率和烹飪水平,按照 健康、經濟、規範的原則提供飲食,註重飲食平衡。
單位食堂應當改進供餐方式,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引導用餐人員適量取餐、用餐;加強用餐期間巡查,對有浪費行為的,及時予以糾正。
第九條 學校應當對用餐人員數量、結構進行監測、分析和評估,擇優選擇校內餐飲服務提供者或者校外供餐單位,建立健全引進和退出機制,加強餐飲服務管理。
學校食堂、校外供餐單位應當加強精細化管理,按需供餐, 改進供餐方式,科學營養配餐,豐富不同規格配餐選擇,保證菜品、主食質量,不斷改進和提升口味,提高用餐人員滿意度。
第十條 餐飲外賣平臺應當以顯著方式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餐飲服務提供者通過餐飲外賣平臺提供服務的,應當在平臺 頁面上向消費者提供食品份量、規格、建議消費人數等信息。
第十一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引導旅游者文明、健康用餐。旅行社及導游在安排團隊用餐時,應當提醒旅游者適量點餐、取餐。有關行業應當將旅游經營者反食品浪費工作情況納入相關質 量標準等級評定指標。
第十二條超市、商場等食品經營者應當對其經營的食品加強日常檢查,對臨近保質期的食品分類管理、集中陳列出售。
食品經營者在保證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將臨近保質期的食品打折銷售或者予以捐贈。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提倡和推動文明、節儉舉辦各種喜慶活動,形成浪費可恥、節約為榮的氛圍。
舉辦婚喪嫁娶、朋友聚會、家庭聚餐等活動,組織者、參加者應當科學適度點餐,文明、健康用餐。
第十四條 個人應當樹立文明、健康、理性、綠色的消費理念,外出就餐時根據個人健康狀況、飲食習慣和用餐需求合理用餐。
家庭及成員在家庭生活中,應當培養形成科學健康、物盡其用、防止浪費的良好習慣和生活方式,按照日常生活實際需要採 購、儲存和製作食品。
第十五條 國家完善糧食儲存、運輸、加工標準,推廣使用糧食加工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引導糧食適度加工和副產品綜合利用,降低糧食損耗。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改善食品儲存、運輸、加工 條件,降低儲存、運輸中的損耗,提高食品加工利用率,避免過度加工和過量使用原材料,防止和減少食品浪費。
第十六條 制定和修改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應當將防止食品浪費作為重要考慮因素,在保證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最大程度防止和減少浪費。
食品保質期應當合理設置、依法標註。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反食品浪費監督檢查機制,對發現的食品浪費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嚴重浪費食品,未採取措施整改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被約談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整改。
第十八條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機關食堂反食品浪費工作成效評估和通報制度,將反食品浪費納入公共機構節能考核和節約型機關創建活動內容。
第十九條 食品、餐飲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依法制定、實施反食品浪費等相關團體標準和行業自律規範,推廣先進典型,引導會員自覺開展反食品浪費活動,對有浪費行為的會員 採取必要的自律措施,大力開展宣傳、普及防止食品浪費知識活動。
食品、餐飲行業協會應當開展食品浪費監測,加強分析評估,每年向社會公佈有關反食品浪費工作情況及監測評估結果, 為國家機關制定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和開展有關問題研究提 供支持,接受社會監督。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應當對消費者加強飲食消費教育,引導形成自覺抵制浪費的消費習慣。
第二十條 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將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作為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內容,納入相關創建測評體系和各地市民公約、村規民約、行業規範等,加強反食品浪費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推動開展 “光碟行動”,倡導文明、健康、科學的飲食文化,增強公 眾反食品浪費意識。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反食品浪費作為全國糧食安全宣傳周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開展國情教育,將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納入教育、教學內容,通過學習實踐、體驗勞動等形式,開展反食品浪費專題教育活動。學校應當建立防止食品浪費的監督檢查機制,制定、實施相應的獎懲措施。
第二十二條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反食品浪費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報道先進典型,曝光浪費現象,引導公眾樹立正確飲食消費觀念,對食品浪費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有關反食品浪費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禁止製作、發佈、傳播宣揚量大多吃、暴飲暴食等浪費食品的節目或者音視頻信息。
網路音視頻服務提供者發現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停止傳輸相關內容;情節嚴重的,立即停止提供信息服務。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等建立捐贈需求對接機制,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向有關社會組織、福利機構、救助機構捐贈尚在保質期內可安全食用的未售出食品。
有關社會組織\福利機構、救助機構根據需要,及時接收、妥善保管、分發食品生產經營者捐贈的食品。
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搭建平臺,為食品捐贈等提供服務。
第二十四條 國家鼓勵對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進行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避免污染環境。
產生廚餘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廚餘垃圾源頭減量義務。
第二十五條 國家組織開展營養狀況監測,營養知識普及, 引導公民形成科學的飲食習慣,減少不健康飲食引起的疾病風險。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對防止食品浪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等活動予以支持。
政府採購有關商品和服務,應當有利於防止食品浪費。
國家實行有利於防止食品浪費的稅收政策。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有食品浪費行為的,有權向有關主管部門和機關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和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主動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違反本法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 者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 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設有食堂的單位未制定或者實施防止食品浪費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網路音視頻服務提供者製作、發佈、傳播宣揚量大多吃、暴飲暴食等浪費食品的節目或者音視頻信息的,由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網信部門按 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 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本地方反食品浪費的具體辦法。
第三十二條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