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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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地方標準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對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統一的下列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含標準樣品的制定作)。在公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之後,該地方標準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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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
- 3)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
因此,制定地方標準的項目就以上述範圍而又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項目為限,不能以一般的標準化對象都作為制定地方標準的項目。負責制定地方標準的單位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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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地方標準的工作程式:
-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向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轄市(含地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部署制定地方標準年度計劃的要求,由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計劃的要求提出計劃建議;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計劃建議進行協調、審查,制定出年度計劃。
-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制定地方標準的年度計劃,組織起草小組或委托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省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起草。
- (三)負責起草地方標準的單位或起草小組,進行調查研究、綜合分析、試驗驗證後,編寫出地方標準征求意見稿與編製說明,經征求意見後編寫成標準送審稿。
- (四)地方標準送審稿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或委托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審查工作可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立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組織生產、使用、經銷、科研、檢驗、標準學術團體等有關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查。審查形式可會審,也可以函審。
- (五)組織起草地方標準的單位將審查通過的地方標準送審稿,修改成報批稿,連同附件,包括編製說明、審查會議紀要或函審結論、驗證材料、參加審查人員名單,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編號、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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