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教育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消費教育或稱國民消費教育,是指有組織、有計劃地向全體國民傳授消費知識和技能,培養科學、文明的消費觀念和維權意識,提高消費者自身素質的一種社會教育活動。[1]
消費教育的主要內容[1]
消費教育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1)消費經濟學常識教育;(2)消費觀念教育;(3)消費技術教育;(4)消費習慣與消費方式教育;(5)生活質量教育;(6)可持續消費教育;(7)信貸消費教育;(8)消費決策教育;(9)消費者組織教育;(10)消費法律法規教育;(11)中國消費思想的歷史沿革;(12)中外消費觀念、習慣、方式比較教育,等等。
消費教育的目的是培養人們對消費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生產總過程中的地位及對拉動經濟增長的作用的清晰意識和關註,對消費與人口、收入、政策、環境之間的相互關係的清晰意識與關註;向每一個人提供科學的、健康的消費所必需的觀念、知識、技能、方法、道德和法律保護;創造個人、群體和作為整體的社會對待消費的新的消費模式,在堅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同時,堅持可持續消費。
消費教育的目的和目標[1]
關於消費教育的目的和宗旨,國際上的一些認識對我們有啟發意義。1987年9月在西班牙馬德里召開的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第十二次大會關於消費者教育的決議中指出:“消費者教育是使人們,特別是處於劣勢的人們成為清醒、明白的消費者的根本方法,它可以使他們具有選擇信息的能力,提高對自己權利和所承擔責任、義務的意識。”1990年由聯合國經濟社會部和聯合國亞太經濟理事會聯合召開的亞太地區消費者保護研討會提出:“消費教育旨在發展消費者的生存技能和批判意識,使消費者能夠在基本上不平等的市場上作出明智的選擇。”概言之,國際上關於消費教育目的和宗旨的認識有兩個要點:其一,消費教育是使消費者成為清醒、明白的消費者,能在市場上作出明智的選擇;其二,培養消費者對自己權利和所承擔責任、義務的意識。從上述目的出發,消費教育的目標可作如下分類:
觀念:幫助消費者樹立科學的正確的消費觀念及對待消費對象、環境、政策及其他相關問題的意識和敏感。
知識:幫助消費者瞭解和掌握消費經濟學常識、商品知識和商品養護知識。
技能:幫助消費者獲得消費各種消費對象必須具備的各種技能和方法。
行為:運用掌握的消費方面的知識、技能,積極實現可持續消費;遵守生產和消費的法律法規;積极參与解決生產和消費違反法律法規的問題;勇於伸張消費正義,運用有關的法律法規維護個人或群體的合法權益;積極把消費教育引入家庭、單位和群體之中。
按照上述消費教育的目的和目標的要求,消費教育的基本任務是培養“六有”消費者:(1)有消費經濟學的常識;(2)有科學的正確的消費觀念;(3)有科學的消費知識、技能和方法;(4)有文明的消費習慣和消費方式;(5)有個人和群體的消費行為有利於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責任感;(6)有能動的、強烈的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意識。
消費教育的途徑[1]
如何把消費教育的內容傳播給廣大消費者,需要採取一定的途徑和方法。對於我國而言,消費教育是一項嶄新的事業,在組織、內容、途徑、方法和效果檢驗方面,我們都很缺乏經驗。而在一些發達國家,卻有了比較成功的經驗可供我們借鑒。這些經驗主要是:
1.政府高度重視。如美國,早在1928年就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個消費者教育機構——消費者研究所,1936年又從該所分化成立了消費者同盟。再如日本,從20世紀60年代初,就在經濟企劃廳設置了“國民生活中tk,”(即消費教育中心),併在全國各地都設置了“消費者生活中心”,專門負責消費教育。
2.用行政法規強化消費教育。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強化消費教育,許多發達國家就建立了完整的消費者保護行政體系和消費者教育體系。據日本廣島大學留學生周曉虹介紹,日本在高速經濟增長期曾出現假冒偽劣商品問題、安全性問題、物價問題、商品成分的虛假表示問題。為瞭解決這些問題,國家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消費者保護行政體系。20世紀60年代初,日本國會曾經通過專門的法案,專項撥巨款建設日本國民生活中心(即消費教育中心)。1961年被稱為“消費者行政之年”,因為在這一年成立了經濟企劃廳長官的咨詢機關“國民生活向上對策審議會”,並於同一年底就“消費者保護應採取的對策的基本方向”進行了咨詢。在對這一咨詢的答申中提出了行政方針從產業優先轉變為消費者優先的問題已迫在眉睫。此後,1966年國民生活審議會又進行了“關於消費者保護組織和消費者教育的答申”,提出要強化消費者保護組織和消費者教育。
其他一些發達國家,也都為消費教育作出了專門的規定。1990年,美國一消費者教育的專業組織在全國調查發現,美國30個州以及華盛頓特區都有關於消費者教育的規定,一些州定為必修課,另一些州定為選修課。歐洲理事會頒佈的《消費者保護憲章》第四章明確規定:
“(1)應對學齡兒童進行消費者培訓,以便使之成為終生有知識的消費者;(2)同樣,成年人也應使用消費者問題方面的教育設施。”
3.將消費教育納入學校教育之中,開設消費教育的專門課程。日本最初提出學校消費者教育重要性的,是1963年6月國民生活對策議會的“關於消費者保護的答申”,進而在1965年12月,在產業構造審議會消費經濟部會“關於消費者意向的政策和消費者教育應有的方式”中,特別強調了學校教育中消費者教育的重要性。在這樣的背景下,1966年日本將“保護消費者”的內容引入學校教育中,20世紀70年代初開始組織實施有關消費者教育的指導大綱。1986年制定了《學校消費教育的新規定》,修改了學習指導大綱,充實有關消費教育的新內容。並規定:小學從1993年開始,中學從1994年開始,大學從1995年開始,全面實施消費者教育。美國政府也有專門的機構負責消費教育,並將消費教育納入學校教育之中,或開設消費教育的專門課程,或將消費教育的內容滲透到其他課程。其他不少國家也是如此。如馬來西亞在中小學普遍開設了消費教育課程。
4.消費教育已經成為一項全球性活動。消費教育作為一項全球性活動,始於1985年。1985年4月9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保護消費者準則》中明確了在全球開展消費者教育的目的、內容、形式和方法。在教育方式、方法的闡述中說,消費者教育應在適當情形下成為教育制度基本課程的組成部分,最好成為現有科目的一部分,還要求各國政府應鼓勵者組織和其他有關團體包括大眾媒介開展這項工作。”同其他國家相比,我國的消費教育研究和消費教育工作只能說是剛剛起步,差距比較大,消費教育工作有待於推而廣之,消費教育中的許多問題有待於深入研究。不過我們相信,經過消費經濟理論工作者的繼續努力和各級政府的有力支持,消費教育一定會卓有成效地展開。
消費教育與消費者教育的區別[2]
據美國羅德島大學教授肖經建介紹,美國有一個廣為人們接受的消費者教育的定義:消費者掌握有關消費資源管理和如何採取行動來影響消費決策因素的知識和技能的過程。國學界關於消費教育的界定窄了一些。消費教育不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消費方面的知識和技能,還要使消費者轉變消費觀念、改善消費方式,使自身素質得到提高併為其提供參與解決消費方面問題的機會。
1.消費者和消費的定義不同
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消費者的定義是:“消費者是與製造者、批發商和零售商相區別的人,是指購買、使用、保存和處理商品和服務的個人或是最終產品的使用者。”而消費是消費主體(即消費者)對消費客體的占有與耗用。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形成了社會再生產過程中的四個不同階段。消費是國民經濟迴圈的先導性因素,是拉動經濟增長的根本動力。沒有生產,就沒有消費;沒有消費,也就沒有生產。
2.兩者的教育目標和作用不同
消費者教育的目標是提高消費者素質,而消費教育的目標是協調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之間的關係。兩者的終級目標應該說是一致的,即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說消費者教育是通過更新消費觀念、提高消費技能、調整改進消費方式等途徑提高消費者素質,以達到維護消費者權益的目標;而消費教育是通過對生產、分配、交換、消費等多方面多層次進行教育,提高國民綜合素質,並達到維護消費者權益的目標。兩者終極目標相同,但由於途徑不同,實際效果將會有很大的區別,消費者教育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作用,而消費教育的作用更廣泛。
3.兩者的教育對象不同
在消費教育中。其教育範圍和對象非常明確——消費者。而消費教育的教育範圍和對象非常大,包括社會再生產過程中的各個方面。如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等等。
4.兩者的教育內容不同
正因為兩者教育目標不同,兩者的教育內容也必然不同。在消費者教育中,其主要教育內容一般有:倡導科學、進步、文明的消費觀念的教育;提高消費者消費技能的教育;調整和改進消費方式的教育;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教育;增強信息意識。樹立“知識價值”觀的教育等等。而消費教育的內容遠不止如此,還應該包括針對生產經營者的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經營意識、消費意識等,不僅要提高消費者素質。更要提高生產經營者的綜合素質。
生產經營者與消費者的互為一體關係、互為因果關係。以及由具體的商品將兩者連接在一起的關係等,使得對消費者的教育內容和對生產經營者的教育內容,這兩個主體共同形成了消費教育的總體內容,捨棄哪一部分內容,消費教育都是不完整的。可見,消費者教育和消費教育不能等同,消費者教育只能說是狹義上的消費教育,廣義上的消費教育既包括消費者教育,還包括生產經營者教育。消費教育也就可定義為:對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傳授有關消費知識和技能、培養正確的消費和生產經營觀念、提高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自身素質、協調消費者與生產經營者關係、維護消費合法權益的一種社會教育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