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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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教育或称国民消费教育,是指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全体国民传授消费知识和技能,培养科学、文明的消费观念和维权意识,提高消费者自身素质的一种社会教育活动。[1]
消费教育的主要内容[1]
消费教育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消费经济学常识教育;(2)消费观念教育;(3)消费技术教育;(4)消费习惯与消费方式教育;(5)生活质量教育;(6)可持续消费教育;(7)信贷消费教育;(8)消费决策教育;(9)消费者组织教育;(10)消费法律法规教育;(11)中国消费思想的历史沿革;(12)中外消费观念、习惯、方式比较教育,等等。
消费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人们对消费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产总过程中的地位及对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的清晰意识和关注,对消费与人口、收入、政策、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清晰意识与关注;向每一个人提供科学的、健康的消费所必需的观念、知识、技能、方法、道德和法律保护;创造个人、群体和作为整体的社会对待消费的新的消费模式,在坚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坚持可持续消费。
消费教育的目的和目标[1]
关于消费教育的目的和宗旨,国际上的一些认识对我们有启发意义。1987年9月在西班牙马德里召开的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第十二次大会关于消费者教育的决议中指出:“消费者教育是使人们,特别是处于劣势的人们成为清醒、明白的消费者的根本方法,它可以使他们具有选择信息的能力,提高对自己权利和所承担责任、义务的意识。”1990年由联合国经济社会部和联合国亚太经济理事会联合召开的亚太地区消费者保护研讨会提出:“消费教育旨在发展消费者的生存技能和批判意识,使消费者能够在基本上不平等的市场上作出明智的选择。”概言之,国际上关于消费教育目的和宗旨的认识有两个要点:其一,消费教育是使消费者成为清醒、明白的消费者,能在市场上作出明智的选择;其二,培养消费者对自己权利和所承担责任、义务的意识。从上述目的出发,消费教育的目标可作如下分类:
观念:帮助消费者树立科学的正确的消费观念及对待消费对象、环境、政策及其他相关问题的意识和敏感。
知识:帮助消费者了解和掌握消费经济学常识、商品知识和商品养护知识。
技能:帮助消费者获得消费各种消费对象必须具备的各种技能和方法。
行为:运用掌握的消费方面的知识、技能,积极实现可持续消费;遵守生产和消费的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解决生产和消费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勇于伸张消费正义,运用有关的法律法规维护个人或群体的合法权益;积极把消费教育引入家庭、单位和群体之中。
按照上述消费教育的目的和目标的要求,消费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培养“六有”消费者:(1)有消费经济学的常识;(2)有科学的正确的消费观念;(3)有科学的消费知识、技能和方法;(4)有文明的消费习惯和消费方式;(5)有个人和群体的消费行为有利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责任感;(6)有能动的、强烈的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识。
消费教育的途径[1]
如何把消费教育的内容传播给广大消费者,需要采取一定的途径和方法。对于我国而言,消费教育是一项崭新的事业,在组织、内容、途径、方法和效果检验方面,我们都很缺乏经验。而在一些发达国家,却有了比较成功的经验可供我们借鉴。这些经验主要是:
1.政府高度重视。如美国,早在1928年就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消费者教育机构——消费者研究所,1936年又从该所分化成立了消费者同盟。再如日本,从20世纪60年代初,就在经济企划厅设置了“国民生活中tk,”(即消费教育中心),并在全国各地都设置了“消费者生活中心”,专门负责消费教育。
2.用行政法规强化消费教育。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强化消费教育,许多发达国家就建立了完整的消费者保护行政体系和消费者教育体系。据日本广岛大学留学生周晓虹介绍,日本在高速经济增长期曾出现假冒伪劣商品问题、安全性问题、物价问题、商品成分的虚假表示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消费者保护行政体系。20世纪60年代初,日本国会曾经通过专门的法案,专项拨巨款建设日本国民生活中心(即消费教育中心)。1961年被称为“消费者行政之年”,因为在这一年成立了经济企划厅长官的咨询机关“国民生活向上对策审议会”,并于同一年底就“消费者保护应采取的对策的基本方向”进行了咨询。在对这一咨询的答申中提出了行政方针从产业优先转变为消费者优先的问题已迫在眉睫。此后,1966年国民生活审议会又进行了“关于消费者保护组织和消费者教育的答申”,提出要强化消费者保护组织和消费者教育。
其他一些发达国家,也都为消费教育作出了专门的规定。1990年,美国一消费者教育的专业组织在全国调查发现,美国30个州以及华盛顿特区都有关于消费者教育的规定,一些州定为必修课,另一些州定为选修课。欧洲理事会颁布的《消费者保护宪章》第四章明确规定:
“(1)应对学龄儿童进行消费者培训,以便使之成为终生有知识的消费者;(2)同样,成年人也应使用消费者问题方面的教育设施。”
3.将消费教育纳入学校教育之中,开设消费教育的专门课程。日本最初提出学校消费者教育重要性的,是1963年6月国民生活对策议会的“关于消费者保护的答申”,进而在1965年12月,在产业构造审议会消费经济部会“关于消费者意向的政策和消费者教育应有的方式”中,特别强调了学校教育中消费者教育的重要性。在这样的背景下,1966年日本将“保护消费者”的内容引入学校教育中,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组织实施有关消费者教育的指导大纲。1986年制定了《学校消费教育的新规定》,修改了学习指导大纲,充实有关消费教育的新内容。并规定:小学从1993年开始,中学从1994年开始,大学从1995年开始,全面实施消费者教育。美国政府也有专门的机构负责消费教育,并将消费教育纳入学校教育之中,或开设消费教育的专门课程,或将消费教育的内容渗透到其他课程。其他不少国家也是如此。如马来西亚在中小学普遍开设了消费教育课程。
4.消费教育已经成为一项全球性活动。消费教育作为一项全球性活动,始于1985年。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保护消费者准则》中明确了在全球开展消费者教育的目的、内容、形式和方法。在教育方式、方法的阐述中说,消费者教育应在适当情形下成为教育制度基本课程的组成部分,最好成为现有科目的一部分,还要求各国政府应鼓励者组织和其他有关团体包括大众媒介开展这项工作。”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消费教育研究和消费教育工作只能说是刚刚起步,差距比较大,消费教育工作有待于推而广之,消费教育中的许多问题有待于深入研究。不过我们相信,经过消费经济理论工作者的继续努力和各级政府的有力支持,消费教育一定会卓有成效地展开。
消费教育与消费者教育的区别[2]
据美国罗德岛大学教授肖经建介绍,美国有一个广为人们接受的消费者教育的定义:消费者掌握有关消费资源管理和如何采取行动来影响消费决策因素的知识和技能的过程。国学界关于消费教育的界定窄了一些。消费教育不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消费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还要使消费者转变消费观念、改善消费方式,使自身素质得到提高并为其提供参与解决消费方面问题的机会。
1.消费者和消费的定义不同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消费者的定义是:“消费者是与制造者、批发商和零售商相区别的人,是指购买、使用、保存和处理商品和服务的个人或是最终产品的使用者。”而消费是消费主体(即消费者)对消费客体的占有与耗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形成了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四个不同阶段。消费是国民经济循环的先导性因素,是拉动经济增长的根本动力。没有生产,就没有消费;没有消费,也就没有生产。
2.两者的教育目标和作用不同
消费者教育的目标是提高消费者素质,而消费教育的目标是协调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之间的关系。两者的终级目标应该说是一致的,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说消费者教育是通过更新消费观念、提高消费技能、调整改进消费方式等途径提高消费者素质,以达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目标;而消费教育是通过对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多方面多层次进行教育,提高国民综合素质,并达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目标。两者终极目标相同,但由于途径不同,实际效果将会有很大的区别,消费者教育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而消费教育的作用更广泛。
3.两者的教育对象不同
在消费教育中。其教育范围和对象非常明确——消费者。而消费教育的教育范围和对象非常大,包括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各个方面。如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等等。
4.两者的教育内容不同
正因为两者教育目标不同,两者的教育内容也必然不同。在消费者教育中,其主要教育内容一般有:倡导科学、进步、文明的消费观念的教育;提高消费者消费技能的教育;调整和改进消费方式的教育;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教育;增强信息意识。树立“知识价值”观的教育等等。而消费教育的内容远不止如此,还应该包括针对生产经营者的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经营意识、消费意识等,不仅要提高消费者素质。更要提高生产经营者的综合素质。
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互为一体关系、互为因果关系。以及由具体的商品将两者连接在一起的关系等,使得对消费者的教育内容和对生产经营者的教育内容,这两个主体共同形成了消费教育的总体内容,舍弃哪一部分内容,消费教育都是不完整的。可见,消费者教育和消费教育不能等同,消费者教育只能说是狭义上的消费教育,广义上的消费教育既包括消费者教育,还包括生产经营者教育。消费教育也就可定义为:对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传授有关消费知识和技能、培养正确的消费和生产经营观念、提高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自身素质、协调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关系、维护消费合法权益的一种社会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