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運提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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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運提單(Combined Transport 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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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運提單是指在辦理集裝箱運輸業務時,由聯運經營人簽發給貨物托運人一種證明貨物己收到,並對全程運輸負有責任的單證。聯運提單的簽發不僅明確了承運人和托運人相互間的責任關係,而且,還有如下作用:
1、是承運人收到貨物的收據;
2、是代表貨物所有權的物權憑證;
3、是承運人和托運人雙方同意的運輸契約的證明;
4、是有關手續履行的證明(如在有些國家報關和征收稅收時必須提交提單)。
目前,外運總公司使用的聯運提單有兩種,一種是外運總公司的聯運提單,一種是國外代理的聯運提單,如德國辛格公司,不論出口還是進口,全部使用國家代理的提單。
1、提單號(B/L No),簽發提單的人所編的順序號;
2、發貨人(shipper),具體專業公司名稱全稱;
3、收貨人或批示(consignee or order);
4、通知地址(notify address),被通知人的地址,一般是買方(收貨人)地址;
5、收貨地點(place of receipt),具體接收貨物的地點;
6、交貨地點(place of delivery),合同規定的交貨地點;
7、運費支付地(freight payable at),貨物托運人支付支費的地點;
8、正本提單份數(number original B/L),按合同雙方規定的份數;
9、簽發提單的日期、地點(place and date of issue),一般當天裝船、當天簽章;
10、簽字(sign),由公司負責人或負責裝箱發送的負責人或他們的代表簽字。
聯運提單通常由第一程船運輸的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但其包括貨物的全程運輸。由於在聯運中,貨物從裝貨港運至目的港是由多個承運人共同完成,為分清責任,各程船承運人需要分別簽發分程提單,作為內部責任劃分基礎與憑證。
簽發聯運提單的承運人應對貨物的全程運輸負責,即對從其接管貨物時起到貨物交付收貨人止的運輸負責;各程承運人對各自航程的運輸負責。如果由於承運人的疏忽、過失或未履行有關的規定與義務,因而引起貨物或與貨物有關的滅失或損害,收貨人有權向承運人索賠。收貨人可以向發生損害的該航程承運人索賠,也可以向簽發聯運提單的承運人索賠,簽發聯運提單的承運人就全程貨物的滅失與損害對各程的承運人負連帶責任。但其在賠償貨物損害後,可以依據分程提單向具體造成貨物損害的分程船承運人追償。
1、在實踐業務中,聯合運輸單據下的聯合運輸,對所使用的運輸方式沒有什麼特殊的規定或限制,而在聯運的情況下,海運是聯運中必不可少的一種運輸方式。
2、銀行對兩種運輸方式下的單據處理也是不同的,對聯合運輸單據按《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23條規定辦理,而對聯運提單的處理則按《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19 ~22條辦理。
3、聯運提單的簽發時間應在貨物裝船後,而聯合運輸單據在收到貨後即可簽發。
4、聯運提單簽發己裝船提單,而聯合運輸單據簽發待運提單。
5、聯運提單通常由海上承運人簽發,而聯合運輸單據則不一定由海上承運人簽發。
6、聯運提單下的貨物接貨地通常在裝船港,而在聯合運輸單據下接受貨物的地點有時則在發貨人的門,集裝箱貨運站,或集裝箱碼頭堆場。
“聯運提單”(through bill of lading)與“聯合運輸單據”(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s)是否一樣?
因為290號第19條(b)(i)規定“聯運提單”包括combined of transport;第23條(a)規定“聯合運輸單據”包括at least two different modes of transport,因而弄不清是否有所區別。
There was a similarty}between these two transport documents but while the`through bill of lading" was a maritime bill of lading issues by a shipping company or one of its agents the`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CTD)was issued by a combined shipping transport operator who was not necessarily a shipping company.
這兩種運輸單據有相似之處,但“聯運提單”乃由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之一所出具的海運提單;“聯合運輸單據”則由聯合運輸經營人所簽發,而它並不一定是船公司。
因此,信用證要求提供through B/L(聯運提單)時,是否可用combined transport B/L(聯合運輸提單)代替?如果該“聯合運輸提單"是由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簽發並註明貨物己裝某船者,銀行可以接受。
聯運提單和多式聯運提單的研究在國際貿易、運輸發展的今天可以說是方興未艾,但人們對這兩種提單的認識則存在著實質性的差異,加之不同國家、地區的法律規定和長期形成的慣例,致使聯運提單、多式聯運提單在理論上難以得到統一,實際應用中未能普通接受。本節試圖通過這兩種提單不同之性質,乃至與轉運提單不同之特點,以及國際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對不同運輸方式下所使用的提單結匯之要求,力求在理論上對聯運提單、多式聯運提單的正確認識作一論述,且指導在實際業務中如何區別和應用。
儘管集裝箱多式聯運的發展有幾十年的歷史,但許多人對這兩張提單的認識仍停留在錶面字義上,沒有從實質內容上去認識這兩張有著根本不同性質的提單,從而也不會知悉這兩張提單隨著國際貿易、運輸發展的演變過程。自1983年6月公佈了定名為《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83年修改本,國際商會400出版物》(已於1984年10月1日實施),以及1980年5月於日內瓦通過的《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人們似乎對這兩張提單有了新的認識。在理論上人們對這兩張提單的認識觀點正趨向一致,但在實際應用中又因各自的利益和多種客觀存在的因素而把握不住,就是一些從事具體業務的人也因認識上的差異對事務的處理帶來截然不同的結果,從而在另一方面造成人們對聯運提單、多式聯運提單認識的不足。
誠然,從聯運提單、多式聯運提單各自具備的條件和性質看,似乎僅是在運輸方式的組成和提單的名稱上有所區別,人們也曾多次在學術上討論這兩張提單,但卻忽視了這兩張提單在提單簽發人、提單的簽發時間、提單性質、提單責任形式等至關重要問題上的研究。在現實的聯運或多式聯運業務中,即使事實上貨物運輸全過程由兩種或兩種以上運輸方式組成,大多情況下使用的提單仍是聯運提單。人們總以為在實際業務中難以將兩者截然區分,習慣以兼而有之而認可。甚至,將聯運與轉運視為同一種運輸方式。這三種提單的不同特點見表1:
提單種類\區別\內容 | 聯運提單 | 轉運提單 | 多式聯運提單 |
運輸方式 | 同一種運輸方式間(目前實際開展的業務有例外) | 同一種運輸方式間 | 不同運輸方式 |
責任形式 | 單一責任制或網狀責任制 | 單一責任制(同一船公司之間轉運例外) | 網狀責任制,或同一責任制 |
提單簽發人 | 通常由掌握海上運輸工具的承運人簽發 | 由掌握海上運輸工具的承運人簽發 | 對全程運輸負責,並有權簽發提單 |
提單簽發地點 | 在貨物裝船港簽發 | 在貨物裝船港簽發 | 在接收貨物後(目前實際做法有不同) |
提單結匯 | 已裝船提單 | 在貨物裝船後 | 待裝提單可結匯(信用證有規定除外) |
責任期限 | 裝上船~卸下船 | 裝上船~卸下船 | 接收貨物~交付貨物 |
貨物保險區段 | 倉庫~倉庫 | 倉庫~倉庫 | 全程保險或各區段保險 |
運費計收 | 海運運費,或全程運費,或包乾運費 | 海運運費分別計收,或山提單簽發人一起計收 | 全程運費計收,或包乾運費,或不同運輸區段各自計收 |
運輸條款 | 港至港運輸(信用證有規定外) | 港至港運輸條款 | 根據買賣合同成交價,或根據運輸合同條款 |
適用的價格條件 | 適用FOB,CIF,C&F | 適用FOB,CIF,C&F | 適用FRC, DCP,CIP, FOB.,CIF,C&F,變形 |
銀行對提單處理依據 | 根據跟單信用證第19條~22條 | 根據跟單信用證第29條 | 根據跟單信用證第23條 |
買賣雙方風險轉移 | 裝船港船舷 | 裝船港船舷 | 貨交第一承運人前後 |
由於聯運提單、多式聯運提單有著根本的區別,因而在選用這兩種運輸方式時,如對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不夠明確,出口方往往有可能將這兩種提單混淆,即使在明知的情況下,也希望將其理解為多式聯運提單,其目的是希望在將貨交多式聯運經營人或其代理人後,儘快得以結匯。
從信用證統一慣例第19條對聯運提單的解釋著,較符合目前實際做法,因為長期的貿易慣例將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聯
運提單理解為,如信用證上沒有相反的證明,銀行當接受這種提單,即使事實上貨物系由多種運輸方式完成全程運輸,也並不妨礙此種提單的性質,因此,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對聯運提單規定的性質可理解為:
1.全程運輸可以是海與海,也可以是海與其他運輸方式的組合;
2.雖然全程運輸使用聯運提單,並用以證明運輸合同,但並不強調運輸合同的形式。
對上述可理解為即使貨物托運人與各運輸區段的承運人各自訂立運輸合同。或由全程運輸經營人與各運輸區段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並不妨礙提單簽發人簽發可以涉及多種運輸方式的聯運提單。
對於多式聯運提單結匯問題,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專門作了規定:
1.如信用證需要多式聯運提單,或規定多式聯運,但均未指定所需單據的形式,或該項單據的開立人,銀行應按照所提出的該項單據予以接受;
2.如多式聯運包括海運,即使單據未表明貨物已裝上指定船舶,或即使單據上訂有如用集裝箱裝載,或貨物有可能裝載甲板的條文,但未特別註明該貨物已裝載甲板運輸,對此項單據銀行仍予接受。
從信用證統一慣例對多式聯運提單的規定看,較確切的理解是多式聯運提單是多式聯運合同的證明,而並不作為劃分多式聯運經營人與各運輸區段承運人之間的責任依據。這是因為多式聯運允許多式聯運經營人將一部分運輸委托他人來完成,但並沒有排除多式聯運經營人對貨物托運人唯一承擔責任的合同主體。因此,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對多式聯運提單的性質可理解為:
1.必須是由多種運輸方式完成貨物全程運輸;
2.以多式聯運合同作為全程運輸的合同主體,多式聯運提單作為合同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