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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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責任制(Uniform Liabibility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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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責任制(又稱同一責任制)就是多式聯運經營人對貨主負有不分區段的統一原則責任,也就是說經營人在整個運輸中都使用同一責任向貨主負責。即經營人對全程運輸中貨物的滅失、損壞或延期交付負全部責任,無論事故責任是明顯的,還是隱蔽的;是發生在海運段,還是發生在內陸運輸段,均按一個統一原則由多式聯運經營人統一按約定的限額進行賠償。但如果多式聯運經營人已盡了最大努力仍無法避免的或確實證明是貨主的故意行為過失等原因所造成的滅失或損壞,經營人則可免責。 統一責任制是一種科學、合理、手續簡化的責任制度。但這種責任制對聯運經營人來說責任負擔較重,因此目前在世界範圍內採用還不夠廣泛。
統一責任制的優勢在於貨方和經營人事先可以預見到未來的貨物損失賠償的程度。在網狀責任制下,貨主有時難以查明適用某一區段的法律,自己能否得到賠償以及能得到什麼樣的賠償,統一責任制彌補了這一缺陷,這種責任制有利於貨方。
不足之處在於經營人與實際承運人適用的法律不一樣,所承擔的義務和享受的權利不同,有可能造成經營人賠償損失後得不到實際承運人的補償,對多式聯運經營人來說責任負擔則較重;同時,由於約定經營人的承擔責任可能比貨方實際損失低,貨方可能不如適用貨損發生實際運輸段的法律得到的賠償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