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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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Bill of Exchange,Dra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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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結算,基本上是非現金結算。使用以支付金錢為目的並且可以流通轉讓的債權憑證——票據為主要的結算工具。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簽發的書面無條件支付命令,要求對方(接受命令的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時間,向某人或指定人或持票來人支付一定金額。
匯票(Bill of Exchange,Draft)是出票人簽發,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
從以上定義可知,匯票是一種無條件支付的委托,有三個當事人:出票人(the drawer)、付款人(the drawee)和收款人(the payee)。
匯票是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而產生的。國際貿易的買賣雙方相距遙遠,所用貨幣各異,不能像國內貿易那樣方便地進行結算。從出口方發運貨物到進口方收到貨物,中間有一個較長的過程。在這段時間一定有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信用,不是進口商提供貨款,就是出口商賒銷貨物。若沒有強有力中介人擔保,進口商怕付了款收不到貨,出口商怕發了貨收不到款,這種國際貿易就難以順利進行。後來銀行參與國際貿易,作為進出口雙方的中介人,開出信用證,一方面向出口商擔保,貨物運出口,開出以銀行為付款人的匯票,發到銀行,銀行保證付款,同時又向進口商擔保,能及時收到他們所進口的貨物單據,到港口提貨。
各國都對票據進行了立法。在判例法國家,票據法基本一致。很多大陸法國家都是《統一匯票本票法公約》(Geneva Uniform law on Bills of Exchange and Promissory Notes)的參約國。我國於1995年5月10日通過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並於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票據可分為匯票、本票和支票。國際貿易結算中以使用匯票為主。
根據我國票據法規定,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 表明“匯票”的字樣。
- 無條件支付的委托。應理解成匯票上不能記載支付條件。
- 確定的金額。
- 收款人名稱。在國際貿易中,通常是出口方或其指定銀行。
- 出票日期。
- 出票人簽章。匯票上未記載規定事項之一的,匯票無效。實際業務中匯票尚需列明付款日期、付款地點和出票地點。倘未列明,可根據票據法予以確定。
匯票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銀行匯票(banker's draft)是出票人和付款人均為銀行的匯票。
商業匯票(commercial draft)是出票人為企業法人、公司、商號或者個人,付款人為其它商號、個人或者銀行的匯票。
光票(clean bill)匯票本身不附帶貨運單據,銀行匯票多為光票。
跟單匯票(documentary bill)又稱信用匯票、押匯匯票,是需要附帶提單、倉單、保險單、裝箱單、商業發票等單據,才能進行付款的匯票,商業匯票多為跟單匯票,在國際貿易中經常使用。
即期匯票(sight bill,demand bill)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後對方立即付款,又稱見票即付匯票。
遠期匯票(time bill,usance bill)是在出票一定期限後或特定日期付款。在遠期匯票中,記載一定的日期為到期日,於到期日付款的,為定期匯票,記載於出票日後一定期間付款的,為計期匯票;記載於見票後一定期間付款的,為註期匯票;將票面金額劃為幾份,並分別指定到期日的,為分期付款匯票。
商業承兌匯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是以銀行以外的任何商號或個人為承兌人的遠期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承兌人是銀行的遠期匯票。
匯票的主要當事人[1]
匯票的主要當事人有以下6種。
(1)出票人(DRAWER)。即簽發匯票的人。在信用證和托收業務中,通常是出口商。
(2)受票人(DRAWEE)。即匯票的付款人。在進出口業務中,通常是進口商或其指定的銀行。
(3)收款人(PAYEE)。即匯票規定的可收取票款的人,也稱抬頭人。在進出口業務中,若信用證沒有特別指定,收款人通常是議付行或出口商。
(4)背書人(ENDORSER)。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匯票背面簽字,將收款權力轉讓他人的人。
(5)承兌人(ACCEPTOR)。遠期匯票付款人辦理了承兌手續,即成為了承兌人。在實際業務中,承兌人通常是開證申請人、開證行或其指定的付款銀行。
(6)持票人(HOLDER)。即指持有匯票、有權收款的人,是匯票的合法持有者。他是善意地支付了全部金額的對價,取得一張錶面完整、合格的、不過期的票據的持票人。他未發現這張票據曾被退票,也未發現其前手在權利方面有任何缺陷。在信用證業務中,議付行押匯後就成為了持票人,可以向匯票的所有責任方要求付款。
匯票的使用[1]
1.出票(ISSUE)
出票是出票人簽發匯票並交付給收款人的行為。出票後,出票人即承擔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如匯票遭到拒付,出票人應接受持票人的追索,清償匯票金額、利息(從到期日起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的利息)和有關費用(拒絕證書和發出拒付通知的費用)。出票包含了簽字和交付兩個動作。出票是主票據行為,其他行為都是以出票所開立的票據為基礎,因此稱為附屬票據行為或從票據行為。
2.提示(PRESENTATION)
提示是收款人或持票人將匯票提交給付款人要求承兌或付款的行為,提示包括付款提示和承兌提示。
3.承兌(ACCEPTANCE)
承兌是遠期匯票的付款人在匯票上簽名確認,承諾於匯票到期時付款的行為。承兌包含兩個動作。第一個動作是付款人在匯票正面寫明“承兌(Accepted)”字樣並簽字,註明承兌日期(寫明匯票的到期日)。第二個動作是指將承兌的匯票交還持票人。付款人一旦對匯票做承兌,即成為承兌人並以主債務人的地位承擔匯票到期時付款的法律責任。承兌是對遠期匯票而言的,即期匯票沒有承兌。
4.背書(endorsement)
背書是指匯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在票據的背面記載有關的事項並簽字。背書是把票據的權力轉讓給他人的行為,是記名匯票轉讓時的必要手續。背書包含兩個動作,第一是在匯票背面背書,第二是把匯票交給被背書人。背書有三種形式:空白背書、特別背書、限制性背書。
(1)空白背書。它又稱為不記名背書,背書人只在匯票背面簽字,不寫明被背書人。這是最常見的背書方式。
(2)特別背書。它包括記名背書、正式背書、完全背書,背書人除了在票據背面載明背書人的姓名及簽章外,還應記載被背書人的名稱。
(3)限制性背書。它是指背書人在票據背面對支付給被背書人的指示中帶有限制性詞語。此背書方式因沒有流通性,在國際貿易結算中較少使用。
5.付款(Payment)
付款是指即期匯票的受票人和遠期匯票的承兌人在接到付款提示時,向提示匯票的合法持票人足額付款。匯票所代表的債務債權關係即告終止。在付款時要註意兩點:①付款必須是善意的;②付款人必須確認背書是連續的,只有連續的背書才能證明持票人的票據權利是合法的。
6.拒付
在匯票提示付款和提示承兌時,付款人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的行為,均稱拒付。另外,付款人避而不見、逃匿、死亡或宣告破產,以致持票人無法實現提示,也稱拒付。
7.追索(Recourse)
匯票遭到拒付後,持票人有追索權,即有權向其前手(背書人、出票人)要求償付匯票金額、利息和其他費用的權利。在追索前必須按規定做成拒絕證書和發出拒付通知,拒付證書是用以證明持票已進行提示而未獲結果,由付款地公證機構出具,也可由付款人自行出具退票理由書,或有關的司法文書。拒付通知是用以通知前手關於拒付的事實,使其準備償付併進行再追索。
行使追索權的三個條件是: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示匯票;必須在法定期限內發出退票通知;國外匯票遭到退票,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做成拒絕證書。
8.保證
匯票責任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對匯票的部分或全部金額保證付款。一張匯票經過了保證就提高了匯票的信用。
- 匯票申請書
本票與匯票的異同
1. 相同點:
1)本票的收款人與匯票的收款人相同;
2)本票的制票人相似於匯票的承兌人;
3)本票的第一背書人相似於已承兌匯票的付款人,他與出票人是同一人。
2. 不同點:
1)基本當事人不同,本票有兩個基本當事人,即制票人和收款人;匯票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付款方式不同,本票的制票人自己出票自己付款;匯票是出票人要求對匯票已承兌的付款人無條件地付款給收款人。
3)名稱的含義不同,本票的英文直譯是“承諾券”,它包含一筆交易的結算;匯票的英文直譯是“匯兌券”,它包含著兩筆交易的結算。
4)承兌等項目不同。本票不需要提示要求承兌、承兌、參加承兌、發出一套;匯票必須要有以上四項。
5)國際本票遭到退票,不需作成拒絕證書;國際匯票遭到退票,必需作成拒絕證書。
6)主債務人不同;本票的主債務人是制票人;匯票的主債務人,承兌前是出票人,承兌後是承兌人。
7)本票不允許制票人與收款人作成相同的一個當事人;匯票允許出票人與收款人作成相同的一個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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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樣圖片太小了,根本無法看清,是否可以改進?
我上傳了大點的,希望能用的上
感謝85625的精彩貢獻
受款人是付款的一方還是收款的一方??為什麼在其他資料上寫的是受款人就是收款人呢?如果是按這種說法,那受款人不就是收款的一方了嗎?
鬱悶哦 看了匯票的資料的出兩個結論:1.匯票是出票人出票找付款人收錢的票據。2.匯票是付款人(承兌人)出票給收款人(持票人)拿錢的憑證。那個理解才是對?
鬱悶哦 看了匯票的資料的出兩個結論:1.匯票是出票人出票找付款人收錢的票據。2.匯票是付款人(承兌人)出票給收款人(持票人)拿錢的憑證。那個理解才是對?
第一個結論是正確理解。
還是搞不明白,匯票,可以自己是出票人,又是收款人嘛,那這個就只有涉及兩方了啊
匯票本質上是一種書面的無條件支付命令
匯票可以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商業匯票根據承兌人不同,可以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所以我覺得文中的分類,明顯有誤。
謝謝提醒,已修改!
“匯票的主要當事人”中對“出票人”和“受票人”兩個概念的解釋讓我無法理解,怎麼兩個都是指出口商呢?這兩個應當一個是出口商,一個是進口商才更合乎邏輯吧? 請高人指點
“匯票的主要當事人”中對“出票人”和“受票人”兩個概念的解釋讓我無法理解,怎麼兩個都是指出口商呢?這兩個應當一個是出口商,一個是進口商才更合乎邏輯吧? 請高人指點
出票人是開立票據並將其交付給他人的法人、其它組織或者個人。在國際貿易結算中,結算匯票是出口商向進口商或開證行要求付款,且出口商是該結算中的主要當事人,也是債權人,所以通過匯票這種支付命令要求付款人付款向出票人自己支付貨款。 受票人即指接受票據命令支付票款的人,托收項下 ,使用商業匯票,出票人是出口商,收款人是出口商或出口方銀行,付款人是進口商 匯款項下,電匯和信匯無匯票,票匯使用銀行匯票,出票人是出口方銀行,收款人是進口商,付款人一般是進口方銀行。銀行匯票出票人是銀行,付款人也是銀行,實務中很少存在付款人是商號的匯票。信用證期信用證有時使用匯票有時不使用,如果使用,出票人是出口商,付款人是付款行,收款人是出口商或議付行。 國際貿易中,總體來說,用商業匯票的情況比較多,而且很少有進口商使用匯票向進口商收款。所以總體上,國際貿易中所使用的匯票大多為以出口商為出票人的商業匯票。 thanks
“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匯票背面簽字,將收款權力轉讓他人的人。”此句中“權力”應改成“權利”,小編,你覺得呢?
權力是指賦予人實現其利益的一種力量,而權利是權力+利益,收款只是一種權力,並不一定從中獲得收利
出票人是開立票據並將其交付給他人的法人、其它組織或者個人。在國際貿易結算中,結算匯票是出口商向進口商或開證行要求付款,且出口商是該結算中的主要當事人,也是債權人,所以通過匯票這種支付命令要求付款人付款向出票人自己支付貨款。 受票人即指接受票據命令支付票款的人,托收項下 ,使用商業匯票,出票人是出口商,收款人是出口商或出口方銀行,付款人是進口商 匯款項下,電匯和信匯無匯票,票匯使用銀行匯票,出票人是出口方銀行,收款人是進口商,付款人一般是進口方銀行。銀行匯票出票人是銀行,付款人也是銀行,實務中很少存在付款人是商號的匯票。信用證期信用證有時使用匯票有時不使用,如果使用,出票人是出口商,付款人是付款行,收款人是出口商或議付行。 國際貿易中,總體來說,用商業匯票的情況比較多,而且很少有進口商使用匯票向進口商收款。所以總體上,國際貿易中所使用的匯票大多為以出口商為出票人的商業匯票。 thanks
拜托能不能寫清楚:收款人怎麼也不可能是進口商,進口商是買方,OK? 什麼叫 很少有進口商使用匯票向進口商收款 自己向自己收款。? 能不能仔細點
請問,付款人不管是"付款、承兌、拒付",之後的流程(5,6)通稱為追索嗎?還是有不同的名稱
一般來說,是只有在匯票遭到拒付後才有追索權
票樣圖片太小了,根本無法看清,是否可以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