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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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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追索(Reclamation)

目錄

什麼是再追索[1]

  再追索是指已履行追索義務的人,向其前期追索義務人所進行的追索。

再追索的實質要件[2]

  再追索的實質要件是追索義務人已履行自己的追索義務,向追索人償還了追索金額並取得票據。無論是在期前追索還是期後追索,只要追索義務人履行了追索義務,均可向其前手主張再追索。

再追索的金額範圍[3]

  1.再追索人自己已清償的全部金額。再追索人在上一追索關係中已向追索人支付了票據金額延期付款利息(期前迫索中不存在)以及取得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在再追索中,有權要求其他票據債務人向其支付其已清償的全部金額。

  2.已清償的全部金額所生的利息。再追索人可向匯票其他債務人追索其已清償的全部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3.發出通知書的費用。再追索人應按票據法的規定,向其前手發出拒絕事由的書面通知,發出書面通知所需的費用由再迫索人承擔後可向匯票其他債務人進行追索。值得註意的是,與迫索金額相比,這裡少了製作拒絕證書的費用。其實在一份票據中,不管進行幾次追索,拒絕證書只有一份。

再追索的法律條文[4]

  《支付結算辦法》第四十七條被追索人依照前條規定清償後,可以向其他票據債務人,再使再追索權,請求其他票據債務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一)已清償的全部金額;

  (二)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El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三)發出通知書的費用。行使再追索權的被追索人獲得清償時,應當交出票據和有關拒絕證明,並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季任天主編.經濟法教程 第二版.中國計量出版社,2010.09.
  2. 傅華主編.新編經濟法教程.電子科技大學出版社,2008.6
  3. 陸介雄主編.實用民商法學新詞典.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01月第1版.
  4. 宋炳方著.銀行票據業務培訓教程.經濟管理出版社,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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