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權力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什麼是票據權力[1]
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票據權利的特征[1]
(1)票據權利是金錢債權,是持票人請求支付一定數額貨幣的權利。
(2)票據權利具有固定性,自出票到付款,票據權利不得擴大和縮小。
(3)票據權利具有單一性,即在同一張票據上,不能同時存有兩個以上的票據權利,亦不能將票據權利分割行使。
(4)票據權利與其物質載體即票據本身通常不能分離,喪失票據的票據權利人,除依法院的除權判決外,不能行使票據權利。
(5)票據權利包括兩次請求權:第一次請求權是付款請求權,即持票人向票據主債務人請求按票據記載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第二次請求權是追索權,即持票人在其第一次請求權不能實現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及其他法定費用的權利。票據權利的取得以取得票據為必要。由於這一請求是在第一次請求未果後的再次請求,所以將其稱為第二次請求權,是票據權利的再次行使。
票據權利的行使和保全[2]
票據權利的行使是指票據權利人向票據債務人提示票據,請求其履行票據債務的行為。所謂提示票據就是向債務人出示票據供其觀看,請求其付款。持票據人如未在{票據法)規定的時期內提示票據則發生其喪失追索權的效力。按期提示票據既是付款請求權的行使,也是追索權的保全行為。
票據權利的保全是指票據權利人為防止票據權利喪失而作出的努力,如向法院提起訴訟中斷時效、作成拒絕證書等。所謂中斷時效是指在票據有效期間內,持票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以前經過的票據生效時間無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時效期間。比如某匯票從2月1日生效,有效期為1個月。2月26日持票據人因某種理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中斷時效,即以前的25天無效,從26日起重新計算時效。所謂拒絕證書是證明持票人已有法定或約定期間內為行使和保全票據權利的必要行為,但行為的後果被拒絕的證明書。拒絕證書一般由持票據人向公證處、法院或銀行申請,由其調查後作出。持票人票據權利的行使和保全,應當在規定的場所和時間進行。對比<票據法>規定,“持票據人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或者保全票據權利,應當在票據當事人的營業場所和營業時間內進行,票據當事人無營業場所的,應當在其住所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