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權利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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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權利保全是指持票人為了防止票據權利的喪失,依據票據法的規定進行提示票據,要求付款人提供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的證明和中斷時效的行為。
票據權利的保全方式包括進行票據提示、作成拒絕證書、中斷時效。
(1)按期提示票據。持票人在法定期間內提示票據行使票據權利,就是保全票據權利的方式之一,我國票據法明確規定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間內提示票據請求付款被拒絕的,方可行使追索權;期前追索的進行也以按期提示請求承兌被拒絕為條件之一。
(2)作成拒絕證書。我國票據法規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而在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時,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證明。證明應記載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的票據種類、主要記載事項;拒絕承兌、拒絕付款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拒絕承兌、拒絕付款的時間;拒絕承兌人、拒絕付款人的簽章。在持票人通過票據交換所進行提示、並由承兌人或者付款人的代理銀行代理承兌或代理付款時,應由相應的代理付款銀行出具退票理由書,退票理由書與拒絕證書具有同一法律效力;此外,由有關機關出具的合法證明包括醫院或有關單位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死亡證明,司法機關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逃匿證明,公證機關出具的具有拒絕證明效力的文書;有關的司法文書和處罰決定包括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時的有關司法文書,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等都具有拒絕證書的效力。
(3)中斷時效。一般說來,與普通民事債權相同,訴訟可以中斷時效,保全票據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