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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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酒店法律關係[1]
酒店法律關係是指被酒店法所確認和調整的、當事人之間在酒店經營管理活動中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酒店法律關係的特征[1]
(一)酒店法律關係是受酒店法律規範調整的、具體的社會關係
酒店法律關係反映了當事人之間在酒店經營管理活動中所結成的一種社會關係。同其他法律關係一樣,酒店法律關係以相應的酒店法律規範為前提。由於規定和調整酒店關係的法律規範的存在,因此產生了酒店法律關係。
(二)酒店法律關係是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係
酒店社會關係同其他社會關係一樣,之所以能成為法律關係,就在於法律規定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這種權利和義務關係的確認,體現了國家意志,是國家維護酒店經營管理活動秩序的重要保障。
(三)酒店法律關係的產生、發展和變更是依據酒店法律規範的規定而進行的
由於法律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國家會依據酒店經營管理活動的發展和變化不斷對酒店法律規範進行完善、修改、補充和廢止,因此引起酒店法律關係的發展和變更。
酒店法律關係的確立[2]
酒店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終止都有一定的原因,那就是酒店法律事實的發生。
(一)法律事實
法律事實,是指能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或終止的客觀情況。
酒店法律關係只有通過某種客觀事實或人的具體活動才能產生、變更或終止,否則相關的法律法規就變得毫無意義。不是所有的客觀情況都能引起法律後果,只有那些能夠引起法律後果的客觀情況,我們才把它們稱為“法律事實”。例如,旅客在酒店每日常規的起居、用餐等活動,一般不被認為是法律事實。但如果由於酒店提供了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餐飲導致旅客食物中毒,則可被認為是法律事實,從而引起侵權責任的法律後果。
根據酒店法律事實是否以主體意志為轉移,可分為酒店法律事件和酒店法律行為兩類。
(1)酒店法律事件。酒店法律事件,是指能引起酒店法律後果,但又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事實。事件可分為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兩類。自然現象如地震、颱風、洪水等;社會現象如戰爭、動亂、罷工等。
(2)酒店法律行為。酒店法律行為,是指能產生法律後果,但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活動狀態。行為的主要特點是人通過外部表現出來的、有意識的或有意志的、能產生一定法律後果的活動。
(二)酒店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終止
1.酒店法律關係的產生
酒店與客人之間法律關係的產生是隨著客人住宿合同及其他有關合同的產生而產生的。酒店合同是指酒店為了獲取利益向客人提供住宿設施、餐飲服務和其他附加服務,與客人或其他任何一方所達成的協議。酒店合同應是一種有償、雙務的諾成合同。客人向酒店提出了住房要求(發出了住房要約),辦了登記手續,並且拿到了酒店客房的鑰匙以後(即酒店接受了客人的要約);或者是客人向酒店發出了就餐或其他方面的消費要約,而酒店又接受了這一要約,這時候酒店與客人之間的合同關係才正式成立。這種合同關係一旦成立,就標誌著酒店對客人的人身及財物安全負有責任。國際私法統一協會的《關於旅館合同的協定草案》中第3條第1款也明確規定:“酒店合同在一方明確表示接受另一方提出的要約時即告成立。”
2.酒店法律關係的變更
酒店合同的變更大概有四種情況:客人延長或縮短原定住宿時間;客人因故取消住宿預定;因一方違約沒有履行義務而導致另一方中止合同;酒店因客人有違法行為而終止合同。
3.酒店法律關係的終止
酒店合同的終止是指客人結束在酒店的消費,結賬離店,酒店與客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便終止。國際私法統一協會的《關於旅館合同的協定草案》中規定,客人結賬到離店之間應有一段“合理時間”,如等待計程車等,這段時間里客人仍具有“潛在的客人身份”,酒店與客人之間的合同關係仍存在,酒店仍然負有“潛在的責任”,也應對客人的安全負責,直到其離開酒店為止。
在合同期限內,酒店方無權強迫客人終止合同;如合同期滿,客人仍然要求繼續留在酒店,須在規定的時間之內通知酒店併在酒店認可的前提下,方可延續。如任何一方在合同期內違反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另一方有權要求賠償。
酒店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1]
酒店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是指構成酒店法律關係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包括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缺少其中一個要素,就不能構成酒店法。
(一)酒店法律關係的主體
酒店法律關係的主體,是指在酒店活動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即法律關係的當事人。在我國酒店法律關係中,能夠作為主體的當事人,主要有以下兩類:
(1)國家行政管理機關,包括地方行政管理機關,它們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管理全國和地方的酒店工作;
(2)根據法律的規定,在酒店法律關係中實行監督權的各級行政、物價、審計、稅務等部門。
2.酒店法律關係的實施主體
(1)酒店;
(2)客人;
由於許多旅游酒店直接同外國旅行社等組織發生業務聯繫,因此外國旅游組織同我國旅游酒店發生經濟交往時,也會成為我國酒店法律關係的一方當事人。
在司法實踐中,酒店法律關係主體的確立非常重要,本章“案例導人”中的法院之所以駁回旅行社導游的起訴,就是因為在此案中,旅行社導游不具備該案的主體資格。
(二)酒店法律關係的客體
酒店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酒店法律關係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在通常的情況下,法律關係主體都是圍繞著一定的事物彼此才能成立一定的權利、義務,從而建立法律關係的。這裡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事物,便是酒店法律關係的客體。如果僅有法律關係主體和內容,而無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事物——客體,這種權利和義務是無實際意義的,法律關係也難以成立。可以作為酒店法律關係客體的有以下幾種類型。
1.物
物,是指現實存在的為人們可以控制、支配的一切自然物和勞動創造的物。酒店法律關係的客體包括酒店的客房、商品、物品以及客人的財物等等。貨幣作為酒店費用的支付手段,也是酒店法律關係的客體。
2.行為
行為,是指權利主體的活動,它是酒店法律關係中重要的客體。酒店法律關係中的行為,可以分為服務行為和酒店管理行為。
酒店服務行為,是把客人迎進來、送出去,以及做好客人在店期間住、食、娛、購、行等各個環節的服務工作。
酒店管理行為,是一種直接或間接地為客人提供服務的活動,包括酒店總經理、部門經理、主管、領班等進行的管理活動。通過他們的管理工作,使得酒店服務行為形成一個統一的整體,為客人提供各種方便。
3.科學技術成果
科學技術成果,是指法律關係主體從事智力勞動所取得的智力成果,包括專利、科學發明、酒店產品商標、企業名稱標誌、管理技術等等。其所有權的使用和轉讓是有償的,所以科學技術成果也可作為酒店法律關係的客體。
4.信息資料
信息資料,是指反映酒店和酒店客戶活動發生、變化和特點的各種消息、數據、情報和資料等。
(三)酒店法律關係的內容
酒店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酒店法律關係主體間的權利和義務。法律關係主體間的權利和義務,構成了法律關係的內容。由於權利和義務把酒店法律關係的主體聯結起來,因此權利和義務在酒店法律關係中不可缺少。
酒店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是指酒店法律關係主體依法享有的作為或不作為,以及要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的一種資格。當酒店法律關係的主體一方因另一方或他人的行為而不能行使和實現其權利時,有權要求國家有關機關依據法律,運用強制手段幫助實現其權利。
酒店法律關係主體權利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
(1)酒店法律關係主體有權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為。如酒店有權拒絕攜帶危險品的客人進入酒店。
(2)酒店法律關係主體有權要求另一方按照規定相應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為。如客人人住酒店後,有權要求酒店提供符合其等級標準要求的服務。又如客人在酒店消費後,有權要求酒店提供票據。
(3)酒店法律關係主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國家有關機關依據法律,保護其合法權益。如客人在酒店內由於酒店的原因使客人的人身受到損害得不到賠償,有權要求旅游投訴受理機關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酒店法律關係主體的義務,是指酒店法律關係主體所承擔的某種必須履行的責任。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
(1)酒店法律關係主體按照其權利享有人的要求作出一定的行為。如酒店在收取客人支付的費用後,就有義務按照客人的要求及時清掃房間。
(2)酒店法律關係主體按照其權利享有人的要求,停止一定的行為。如客人在房內休息時,要求酒店停止客房服務,服務員不得隨意進入客人的房間清掃衛生。
(3)酒店法律關係主體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義務,將受到國家法律的製裁。如酒店內發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客人在酒店內遭到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不但要承擔其賠償責任,還要受到法律的製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