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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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稅成本是指企業在開發、建造開發產品(包括固定資產,下同)過程中所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進行核算與計量的應歸入某項成本對象的各項費用。計稅成本是為了區別會計成本而言的。
例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結算計稅成本時其實際發生的支出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憑據的,不得計入計稅成本,待實際取得合法憑據時,再按規定計入計稅成本。
計稅成本與固定資產入賬成本的差異分析[1]
一、購建固定資產入賬成本與計稅成本的差異分析
1、企業用自有資金購建的固定資產入賬成本與計稅成本。
會計制度規定,在建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前所發生的支出全部計入固定資產的入賬成本;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規定,在建工程交付使用前所發生的支出不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由於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與工程“交付使用”可能會存在一定的時間差,因此可能會造成固定資產的入賬成本與計稅成本存在差異。
企業舉債購建固定資產,由於涉及到借款費用特別是利息問題,會計制度具體明確了界定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起點(即開始資本化)、借款費用資本化的終點(即停止資本化)及由於不正常情況下暫停資本化的條件等問題,同時還規定了利息資本化金額的計算方法。
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為購置、建造和生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在有關資產購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後發生的借款費用,可在發生當期扣除。這就造成了會計上與稅法上對借款費用特別是利息處理的時間規定以及金額計算方面存在差異,這種差異會造成將來固定資產計提折舊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折舊存在差異,因此影響是長期的。
二、以非貨幣性交易方式取得固定資產的入賬成本與計稅成本的差異分析
會計制度規定,以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固定資產,應按換出資產的賬麵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而稅法規定,以企業的非現金資產交換固定資產屬於視同銷售業務,等同於先銷售企業的非現金資產,然後以同等金額購買固定資產,這樣會造成企業固定資產的入賬成本與計稅成本的差異。
三、以債務重組方式取得固定資產的入賬成本與計稅成本的差異分析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按應收債權的賬麵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號)規定,債務人(企業)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除企業改組或者清算另有規定外,應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轉讓非現金資產,再以與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相當的金額償還債務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債權人(企業)取得的非現金資產,應當按照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資產有關的稅費)確定其計稅成本。
四、接受捐贈固定資產的入賬成本與計稅成本的差異分析
會計制度規定,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入賬價值:
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其入賬價值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受贈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賬價值。 3、捐贈系舊的固定資產,按照上述方法確認的價值,減去按該項資產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後的餘額,作為入賬價值。企業接受固定資產捐贈時,借記“固定資產”賬戶,貸記“待轉資產價值”賬戶:年末,借記“待轉資產價值”賬戶,貸記“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和“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賬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規定,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須按接受捐贈時資產的入賬價值確認捐贈收入,併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取得的捐贈收入金額較大,併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
五、以融資租賃方式取得固定資產的入賬成本與計稅成本的差異分析
會計制度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賬麵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入賬價值。如果融資租賃資產占企業資產總額比例等於或低於30%的,在租賃開始日,企業也可按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企業核算時,借記“固定資產(兩者中較低者)”賬戶和“未確認融資費用(差額)”賬戶,貸記“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最低租賃付款額)”賬戶。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人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以及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利息支出和匯兌損益等費用後的價值計價。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有關規定,納稅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規定提取折舊費用。
對於固定資產改良的判定標準會計制度規定與稅法規定存在一定差異,企業應根據會計職業判斷來區分企業固定資產的後續支出到底是改良支出,還是修理支出來考慮資本化問題,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稅法規定進行處理。由於固定資產入賬成本與計稅成本之間的差異,屬於時間性差異,因此影響是長期的。企業可通過固定資產台賬具體反映各種來源的固定資產入賬成本與計稅成本對照表,同時列出每一會計期間會計計提的折舊與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金額及差異,對時間性差異進行處理。
- ↑ 張泓湄,淺談計稅成本費用與會計成本費用的協調〔J〕,新西部:理論版,2007年02x期:2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