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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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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计税成本

  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下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计税成本是为了区别会计成本而言的。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计税成本与固定资产入账成本的差异分析[1]

  一、购建固定资产入账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差异分析

  1、企业用自有资金购建的固定资产入账成本与计税成本。

  会计制度规定,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所发生的支出全部计入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在建工程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支出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于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与工程“交付使用”可能会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因此可能会造成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与计税成本存在差异。

  2、企业举债购建的固定资产入账成本与计税成本。

  企业举债购建固定资产,由于涉及到借款费用特别是利息问题,会计制度具体明确了界定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起点(即开始资本化)、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终点(即停止资本化)及由于不正常情况下暂停资本化的条件等问题,同时还规定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这就造成了会计上与税法上对借款费用特别是利息处理的时间规定以及金额计算方面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会造成将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折旧存在差异,因此影响是长期的。

  二、以非货币性交易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差异分析

  会计制度规定,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而税法规定,以企业的非现金资产交换固定资产属于视同销售业务,等同于先销售企业的非现金资产,然后以同等金额购买固定资产,这样会造成企业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差异。

  三、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差异分析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规定,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

  四、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差异分析

  会计制度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受赠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捐赠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企业接受固定资产捐赠时,借记“固定资产”账户,贷记“待转资产价值”账户:年末,借记“待转资产价值”账户,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和“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账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五、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差异分析

  会计制度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低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企业核算时,借记“固定资产(两者中较低者)”账户和“未确认融资费用(差额)”账户,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付款额)”账户。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人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汇兑损益费用后的价值计价。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有关规定,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对于固定资产改良的判定标准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一定差异,企业应根据会计职业判断来区分企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到底是改良支出,还是修理支出来考虑资本化问题,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由于固定资产入账成本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异,属于时间性差异,因此影响是长期的。企业可通过固定资产台账具体反映各种来源的固定资产入账成本与计税成本对照表,同时列出每一会计期间会计计提折旧与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及差异,对时间性差异进行处理。

参考文献

  1. 张泓湄,浅谈计税成本费用与会计成本费用的协调〔J〕,新西部:理论版,2007年02x期: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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