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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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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原告(Plaintiff In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目錄

什麼是行政訴訟原告

  行政訴訟原告是指對行政機關或授權組織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照《行政訴訟法》,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行政訴訟原告的類型[1]

  行政訴訟原告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三類。

  公民,指的是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外國人、無國籍人在我國領域內進行行政訴訟時,根據行政訴訟法的專章規定,在同等原則基礎上,適用我國行政訴訟法中有關公民作為原告人的規定,即同我國公民享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法人,指的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是相對自然人而言的,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擬制人格。行政訴訟法上所稱的法人,與民法通則所稱的法人無異議。包括兩類:一類是企業法人(全民的、集體的以及私人的企業和“二三資”企業均屬其域);另一類是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執掌根據法律規定行政職務上的代表權的人。法人的正職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負責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設有董事會法人,以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不設董事長的法人,經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以作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參加行政訴訟時,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法定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就是法人的訴訟行為,對法人發生法律效力。在訴訟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換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繼續進行訴訟並應向受訴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法定代表人已進行的訴訟行為繼續有效。

  其他組織,是相對於法人而言的。又稱非法人團體行政訴訟法上所稱的其他組織,與民事訴訟法所稱的其他組織無異議。據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2)22號審判解釋文件第40條界定,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組織,包括:(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私營獨資企業、合伙組織;(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伙型聯營企業;(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4)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8)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9)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其他組織,不一定具有獨立的財產、營業機構和組織章程,只要經過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准許其從事某種業務活動即可成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由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作訴訟代表人;沒有主要負責人時,可以由推選的負責人作訴訟代表人。

政訴訟原告的資格[2]

  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與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即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對相對人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這是原告的本質特征。二是必須有提起訴訟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行政訴訟原告的特征[3]

  一是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是訴訟標的與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有關;

  三是原告必須是處於行政相對人地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行政訴訟原告的確定[4]

  (一)一般情形下的原告確定

  在一般隋況下,只需根據行政訴訟原告的概念和特征,即可確定原告。個人或組織只要同時滿足如下三個條件,即可成為行政訴訟的原告:

  1.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2.以自己的名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3.與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直接利害關係)。

  (二)特殊情況下的原告確定

  上述情況只是原告的一般確定,但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情況紛繁複雜,適用上述方法有時並不能正確地確定原告,因而需要進行具體分析和規定。《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1條至第18條規定了確定原告的若幹特殊情形:

  1.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涉及相鄰權的,相鄰權人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公平競爭權的,競爭權人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3.與行政機關的行政覆議決定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人,可以作為原告起訴。

  4.行政案件中,要求行政機關依法追究侵害人法律責任的被侵害人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5.與行政機關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個人或組織可以作為原告起訴。

  6.合伙企業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以核准登記的字型大小為原告,由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作訴訟代表人;其他未起字型大小的合伙組織、合伙人為共同原告。

  7.聯營企業中外合資或者合作企業的聯營合資、合作各方,認為聯營、合資、合作企業權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農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權人對行政機關處分其使用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行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9.非國有企業對行政機關註銷,撤銷,合併,強令兼併,出售,分立或者改變企業隸屬關係的,該企業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訴訟

  10.股份制企業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等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參考文獻

  1. 陳永革主編.行政訴訟法學.四川大學出版社,2010.05
  2. 楊曙光,王敦生,畢可志著.行政執法監督的原理與規程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9.08
  3. 章劍生主編.行政訴訟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8月
  4. 孟昭陽,張建良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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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ER,Gaoshan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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