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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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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Plaintiff In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目录

什么是行政诉讼原告

  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对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原告的类型[1]

  行政诉讼原告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类。

  公民,指的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专章规定,在同等原则基础上,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公民作为原告人的规定,即同我国公民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法人,指的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拟制人格。行政诉讼法上所称的法人,与民法通则所称的法人无异议。包括两类:一类是企业法人(全民的、集体的以及私人的企业和“二三资”企业均属其域);另一类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执掌根据法律规定行政职务上的代表权的人。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不设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以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参加行政诉讼时,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就是法人的诉讼行为,对法人发生法律效力。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受诉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已进行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

  其他组织,是相对于法人而言的。又称非法人团体行政诉讼法上所称的其他组织,与民事诉讼法所称的其他组织无异议。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2)22号审判解释文件第40条界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其他组织,不一定具有独立的财产、营业机构和组织章程,只要经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准许其从事某种业务活动即可成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时,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政诉讼原告的资格[2]

  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即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这是原告的本质特征。二是必须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行政诉讼原告的特征[3]

  一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诉讼标的与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有关;

  三是原告必须是处于行政相对人地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原告的确定[4]

  (一)一般情形下的原告确定

  在一般隋况下,只需根据行政诉讼原告的概念和特征,即可确定原告。个人或组织只要同时满足如下三个条件,即可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1.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2.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3.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直接利害关系)。

  (二)特殊情况下的原告确定

  上述情况只是原告的一般确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纷繁复杂,适用上述方法有时并不能正确地确定原告,因而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和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至第18条规定了确定原告的若干特殊情形:

  1.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相邻权的,相邻权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平竞争权的,竞争权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3.与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4.行政案件中,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的被侵害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5.与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6.合伙企业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未起字号的合伙组织、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7.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9.非国有企业对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10.股份制企业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参考文献

  1. 陈永革主编.行政诉讼法学.四川大学出版社,2010.05
  2. 杨曙光,王敦生,毕可志著.行政执法监督的原理与规程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08
  3. 章剑生主编.行政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8月
  4. 孟昭阳,张建良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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