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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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隶属关系是指按企业行政管辖系统划分的企业归属关系。
企业隶属关系分为:中央属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省(自治区)辖市属企业、地区属企业、自治州(盟)属企业、地区辖市属企业、自治州(盟)辖市属企业、县属企业、自治县(旗)属企业、市辖区属企业、城市(镇)街道办工业企业、乡办工业企业.其他工业企业。
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企业,应按照以哪一方领导为主来划分中央企业或地方企业。中国人民解放军备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及集团军举办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划为中央属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区举办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划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单位举办的,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非全民所有制工业,隶属关系明确的,按所隶属的关系填列,隶属关系不明确的,填入“其他”一项。厂办集体工业企业以及学校和劳动服务公司等单位办的集体所有制工业,填入“其他”一项。[1]
企业行政隶属关系代码按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12404-90)填写。具体规定如下:中央:10;省:20;市、地区:40;县:50;街道、镇、乡:60;街道:61;镇:62;乡:63;居民、村民委员会:70;居民委员会:71;村民委员会:72;其他:90。
- ↑ 张塞主编.工业企业统计辞典.中国城市经济社会出版社,1988年10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