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貸平臺十三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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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貸平臺十三禁是指銀監會會同工信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辦法》)發佈嗎,《辦法》強調了從業機構作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並明確提出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等十三項禁止性行為。
《辦法》提出網貸機構客戶資金必須由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第三方存管,且明確了十三條負面清單。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四)自行或委托、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佈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為了防止出現中介平臺將多個債權打包,形成資金池,跨界混業經營等行為,從而造成的風險。目的是讓網貸回歸本源,是為了撮合實際的融資和投資需求,回歸信息中介的本質。
很多網貸平臺的確在大量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私募公募化操作,也有很多的平臺以此類業務為特點,規定的出台,將對此類業務和平臺產生重大衝擊。可以說,關掉了市場中的模糊地帶和打擦邊球的情況。
進一步加強網路借貸行業的基礎設施建設和自律組織建設。抓緊進行網路借貸行業的統計、信息收集、非現場監管信息的收集等工作,進一步指導行業自律組織加強網路借貸機構的行業自律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