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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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稽查執行是指稅務稽查機關將需由納稅人履行的各類稅務稽查處理、處罰文書送達納稅人,督促納稅人依法履行稅務處理、處罰決定和必要時採取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的活動過程。
作為稅務稽查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稽查執行工作是實現稅務稽查查處成果的最後環節,執行工作的效能直接關係到查補稅款、滯納金、罰款能否及時足額入庫和稽查整體工作成效體現。
一是納稅人自動履行:即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稅款和罰款的繳納手續。按照規定,省稽查局查補收入一律在省直屬局開票入庫。
二是強制執行: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履行《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的納稅義務,稅務稽查機關採取的強制手段,強迫當事人履行義務。案件執行完畢後,執行部門應當製作《執行報告》,經批後,連同整個案卷資料移交審理部門立捲歸檔。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進步與發展,經濟關係日漸複雜,稅務稽查執行工作也面臨著越來越大的挑戰,一個突出的表現就是執行工作的難度不斷加大,“執行難”正成為困擾稅務稽查工作的重要問題。與此同時,伴隨著企業走逃、暴力抗法等執行難問題日漸尖銳,作為執法部門的稅務機關以及相關稅務執行人員的執法風險也在不斷加大,嚴重影響了稅務稽查執行工作的有效開展。所謂稅務稽查執行風險,是指稽查執行過程中由於種種原因導致稽查人員、被稽查對象以及社會等各類主體遭受到損失、傷害、不利後果的可能性。而稽查執行風險的分類從不同的角度來看有不同的分類方法。從稽查執行風險的來源看,可以分為:由外部原因導致的各種不利後果,如被稽查對象、法制環境等因素所產生的風險;由內部原因導致的各種不利後果,如稽查人員自身失誤或者過錯所產生的風險等等;從稽查執行不利後果的作用對象來看,可以分為對稽查人員造成損害的風險、對被稽查對象造成損害的風險、對國家稅款造成流失的風險、對社會穩定造成損害的風險等等;從稽查執行風險的可控性來看,可以分為可控性稽查執行風險和不可控稽查執行風險。
常見主要風險:
1.稅務人員瀆職被起訴風險
稅務稽查執行工作最重要的職責就是利用法律賦予的一切手段,督促納稅人切實履行納稅義務,確保國家稅款按時入庫。然而在現階段,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執行不及時或者執行不全面的現象仍然時有發生,一些案件甚至觸犯了國家刑法,相關人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是瀆職犯罪的兩種重要表現。《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稅務人員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代表國家行使權力,但是在日常工作當中,濫用職權的行為仍然存在,在稽查執行環節主要表現在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時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2.行政覆議被撤銷、行政訴訟敗訴、行政賠償風險
近年來,隨著“依法行政、依法治稅”理念越來越深入人心,稅收法律、法規的作用通過媒介及多種渠道已被納稅人所關註,納稅人對自身合法權益的自我保護意識越來越強,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執行行為有異議時,越來越多地通過行政覆議、行政訴訟等途徑維護自身權利。而稅務機關一旦在行政覆議、行政訴訟中被判決,將承擔一系列的不利後果,執法風險也隨之加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由於稅務稽查執行是代表國家公權力對公民的私權利採取措施的過程,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會對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從而背負行政賠償的風險。
3.社會秩序風險
當前的經濟環境下,部分被查企業尚有經營,但由於自身經營不善,處於虧損狀況,資金周轉困難,對其查補的稅款、罰款和滯納金總額占其資產的比例過高,導致其不能完全承擔稅務機關做出的稅務處理處罰,無力繳清補稅和罰款,如果強制執行極可能導致其無法正常經營甚或破產倒閉,更甚帶來職工失業、鬧事等不穩定社會問題,極易產生社會風險。出於維護公法秩序、維護公權之價值考量和穩定壓倒一切的政策要求,以犧牲私法秩序、私權為代價所最終造就的執行風險。例如,被執行人為企業,如果對其進行強制執行可能會導致其破產,因此造成大量工人失業等社會不穩定因素。考慮到維護社會穩定,稅務機關在是否繼續強制執行上會有顧慮,甚至不得不放棄執行。
4.稅務人員人身風險
稅務稽查執行風險類型除了行政責任風險和刑事責任風險外,對稅務工作者而言,還涉及人身風險。由於稅務稽查的執法主體具有單向主動性,而執法對象處於被動執行的地位。稽查工作是一個高風險的崗位,處在查處、打擊涉稅違法案件的第一線,容易受到暴力抗稅的侵犯。稅務稽查過程中遭遇暴力抗稅而引發的風險,主要表現在:被查對象法制觀念淡薄,在拒絕檢查或抗稅過程中,通過暴力、威脅方法,使稅務檢查人員乃至家庭、親屬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遭受被查對象或其唆使人員的侵犯。這種風險最直接威脅到稅務工作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5.外部連帶風險
在稅務稽查執行工作當中,往往存在這樣一種現象,作為執行主體的稅務機關在執法過程中並沒有過錯,卻因為外部原因而造成責任無法劃分,最終導致稅務人員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例如,執行中在對企業的銀行賬戶進行查詢或者採取凍結等相關措施時,一些銀行機構為了自身部門利益,可能存在拖延甚至拒絕配合而造成國家稅款流失的現象。又如在對涉稅違法案件的移送過程中,可能存在相關司法職能部門以工作忙、案件多為由拒絕接受而造成案件無法及時移送的現象。這種由於其他部門等各種外部原因造成的風險往往因為相關法律規定不到位而造成責任最終無法得到合理劃分,造成稅務人員被迫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
一、內部因素
(一)稽查隊伍的素質建設跟不上形勢發展的需要。當前我們一些同志跟不上時代的步伐,對新形勢下的稅務稽查工作不夠適應,政治業務素質不高,具體地說一是有的同志不能正確對待改革,追名逐利,計較得失,工作講條件,講待遇,不講奉獻;二是有的同志不思進取,甘居落後,缺乏事業心、責任感,大事做不來,小事不願做;三是執行政策不到位,辦事程式不嚴謹;四是崗位工作不協調,推諉扯皮,懶散拖拉,效率低下;五是組織紀律觀念淡漠,不執行規定,不服從領導,作風拖拉,自由散漫;六是稽查業務技能不高,服務質量低下,對新形勢下偷稅洞察力不強等等。
(二)基層建設的生機和活力不夠。反映在工作上有推著走、壓著乾的情況。這主要是管理制度操作性差,激勵機制不完善,考核辦法沒有打破常規,獎懲管理不過硬,乾好乾壞差距不大。
(三)推動稅務稽查事業發展的力量不足,表現為把握形勢不准,創新思維不夠,工作的重點、規範要求不能很好的通過制度來貫徹落實。因此工作業績不夠明顯。
(四)稅務稽查信息化建設尚未到位,納稅人徵管信息資源缺乏,信息渠道非常不暢,不能充分分析納稅人的經營狀況,不能最大限度地比對納稅人的稅負高低,給選案工作帶來了極大的難度,所以選案的正確率將會大打折扣。
(五)稽查工作內部流程需要進一步完善,還沒有真正做到高效、便捷。某些考核內容也影響了稽查的深度,例如對案件數量的考核,收入任務的考核等等。《徵管法》規定的稽查局專司偷、逃、抗、騙稅的職責沒有很好地落實到位,造成稽查局工作趕查案數量進度,搶收入任務完成,在辦案的深度及程式、證據的研究上大打折扣。
(六)一些不該作為稅務案件檢查的內容,強行併入稅務稽查,如政府性基金的收取,社保費的徵繳等並不符合《徵管法》的執法範圍,造成稅務稽查執法的不嚴肅性,給有效執行帶來隱患。
二、外部因素
(一)納稅人依法納稅的意識不強,給依法稽查造成不小的難度,想鑽稅收空子的人大有人在,納稅意識還待提高。
(二)部門協作機制很不健全。銀行、公安、國稅、地稅及其他有關部門需要進一步強化協調機制,還沒有真正從法律、制度上加以根本完善,稅務稽查案件的落實往往不是單獨可以完成的,要有部門的配合。
(三)由於目前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或者是部門利益的保護,出現某些行政干預稅收的現象,雖然國家明確規定了任何部門、任何人都不得違背稅法的規定,但實際工作卻出現了很多意想不到的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