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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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政策目標是稅收政策的核心內容。它與整個社會經濟發展的總目標聯繫在一起,併為實現總目標服務。從稅收政策自身看,稅收政策目標規定著稅收政策的作用方向,對稅收政策手段的運用具有指導和制約作用;同時,稅收政策目標也是判斷稅收政策手段有效性的標準。因此,科學地確定稅收政策目標,對於有效發揮稅收政策的誘導、調節作用具有決定性的意義。
稅收政策目標的內容[1]
稅收政策目標不是一成不變的,在不同的社會政治經濟條件下,稅收政策目標是不同的。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稅收政策目標不是單一的,而是多元的和分層次的。稅收政策的主要目標包括:保障國家財政需要,促進資源合理配置,促進經濟穩定增長和促進收入公平分配。
- (一)保障國家財政需要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國家財政需要主要包括三大部分內容:
1.國家實現其政治職能對財政資金的需要,如國防、司法、行政管理、外交等部門所需要的資金;
2.國家實現其社會管理職能對財政資金的需要,如公益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福利等事業和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所需要的資金;
3.國家實現其巨集觀經濟調控職能對財政資金的需要,如國家興辦或補貼民間無力興辦的能源、交通、通訊、基礎材料、農業等基礎產業所需要的資金。上述國家財政需要,除了一部分通過國有資產收益和公債融資籌措外,主要依靠稅收收入來保障。
為了有效保障國家財政需要目標的實現,在制定稅法和稅收政策時,設置哪些稅種稅法,它的徵稅範圍和課稅基礎應該有多大,由那些人來承擔直接納稅義務的責任,徵稅的程度、比例或數量應該如何確定等等,都應當在考慮經濟發展可能和納稅人承受能力的基礎上,作出科學、明確的規定。通過稅法和稅收政策的科學制定和有效實施,保障國家的財政需要。
- (二)促進資源合理配置
資源合理配置包括資源充分利用和配置比例協調兩方面的含義。前者寓於經濟穩定增長目標之中;後者則以社會供求結構優化為前提和標誌。稅收政策調節具有廣泛性特點,流轉稅和行為稅都對資源配置比例產生影響。具體地說,要在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調節作用下,通過流轉稅特別是消費稅政策的調節,影響某些產業或產品的利益結構,影響其價格水平和市場競爭條件,從而誘導資源的流向和流量,改善投資需求結構,促進資源合理配置;通過稅收和財政支出機制,直接配置一部分社會經濟資源,使公益性投資項目和基礎產業、基礎設施等得到必要的資源投入,促使整個社會經濟資源配置的優化。
- (三)促進經濟穩定增長
經濟穩定增長是以社會總供給與總需求大體均衡為基本前提的。當經濟發展速度過快,投資和消費需求形成的社會購買力超過社會供給代表的商品和勞務可供量時,就會出現物價上漲和通貨膨脹,不利於社會穩定和市場經濟健康運行。這時,採用增加稅收的政策,通過改變政府與微觀經濟主體的資源支配使用比例,增加政府財政收入,相應降低投資者的投資凈收益和家庭的稅後可支配收入,從而達到收縮投資需求和消費需求,抑制經濟過快增長和通貨膨脹的調控效應。反之,在經濟衰退,社會有效需求不足和供求相對過剩的情況下,就會出現工廠開工不足、資源閑置浪費和失業率上升等,不利於資源充分利用和社會穩定。這時,採用輕稅政策,使必要的投資需求和消費需求得以維持,從而起到刺激社會總需求,擴大就業,促進經濟穩定增長的調控效應。
- (四)促進收入公平分配
稅收政策是國家參與和調節社會分配的一個基本手段。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政策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主要表現在兩方面:(1)統籌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理順國家與企業、中央與地方之間的稅收分配關係;(2)通過稅收政策調節,實現共同富裕目標。隨著時間的推移,稅收政策在調節收入分配方面不可替代的職能作用,將會變得越來越重要。
稅收政策目標的相互矛盾[2]
稅收政策的各種目標之間既相互聯繫又相互矛盾。為了促進實現其中一個目標的稅收調整或改變,可能因經濟與政治發展的客觀狀況引起另一些作用,這些作用可能有助於或有礙於其他目標的實現。稅收政策目標的這種相互矛盾性加大了稅收政策選擇和制定的難度。
財政收入目標和其他兩個目標之間的矛盾是經常存在的。一般情況下;稅收的首要職能是為政府公共支出籌集資金提供收入,保證政府收入的增長也是稅收政策的首要目標,而實現其他兩個目標有時會減少政府的收入。為了實現財政收入目標,有時不得不放棄在公平分配和促進經濟增長和穩定方面的某些措施。例如,為實現公平分配的目標,可能需要給低收入階層或貧困落後地區以更多的減免稅措施;為促進經濟增長,需要在鼓勵投資、鼓勵技術進步、鼓勵進出口貿易等方面採取更多的稅收優惠措施;為了穩定經濟,某些時候需要減少稅收以刺激經濟的增長。這些措施都會減少政府收入,如果政府財力條件有限,這些措施就難以充分實施,這些稅收政策目標的實現就會受到影響,特別在發展中國家,由於經濟發展水平比較落後,政府收入能力較弱,財政收支矛盾比較尖銳。因此在稅收政策方面,財政收入目標和其他目標之間的矛盾表現尤為突出,其他目標不得不較多地受到財政收入目標的制約。這一矛盾在我國經濟生活中也比較突出,一些重要的稅收政策措施往往由於國家財政的睏乏而受到局限。
公平分配目標和促進經濟增長與穩定目標之間也存在著矛盾。例如,為了實現促進經濟增長的目標,往往要對儲蓄和投資實行某些稅收減免和優惠,這種減免往往使低收入階層受益最少,破壞了對不同所得的納稅人實行差別稅收待遇的縱向公平原則。某些稅收的征收可能只有利於某一方面稅收政策目標的實現,卻會給其他方面造成損害。如西方經濟學家註意到,單一稅率的增值稅有利於促進經濟效率提高和經濟增長,但它比多稅率的增值稅在收入分配方面更具有累退性:再如所得稅的累進稅率,其目的是實現公平分配,而它同時可能會造成對儲蓄和資本的重覆徵稅,不利於經濟發展。因此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後西方國家的稅制改革浪潮中,個人所得稅稅率的累進程度已大幅度降低。
稅收政策目標之間的相互矛盾性是客觀存在和無法避免的,它使稅收政策的抉擇成為權衡利弊和相互協調的過程。政府在制定稅收政策時,應使各方面的目標和措施儘可能協調一致,對於比較突出的矛盾,應從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全局出發,按照抓主要矛盾的原則,選擇最有利於解決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矛盾的稅收政策目標作為一定時期內的主導目標。對於稅收政策目標之間的相互矛盾關係,還需要從不同的時期進行考慮。某些實現促進經濟增長和穩定目標的稅收政策措施,從短期來看,不利於實現稅收政策的財政收入目標和公平分配目標。例如,對私人投資的某些稅收優惠,從短期來看,會減少財政收入,有利於高收入階層。但是從長期來看,鼓勵私人投資,有利於資本的形成,促進了經濟增長,又可以增加政府財政收入。同時經濟增長帶來對勞動力的更多需求,能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或帶來工資水平的上升,可以減少貧困人口,又有利於公平分配。因此在制定稅收政策時,還需要兼顧短期利益和長遠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