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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政策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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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稅收政策主體[1]

  稅收政策主體有廣義與狹義之分。

  廣義的稅收政策主體是包括稅收政策的立法、執法和司法部門以及對稅收政策的制定與實施有重要影響的相關部門。

  狹義的稅收政策主體稅權劃分涉及的各級立法機構、政府及財稅部門,也就是我們所說的稅收政策的制定者,它們在稅收政策的制定與實施中發揮著其他部門無法替代的作用。

稅收政策主體的內涵[2]

  1.政策主體在政策制定與執行中的作用

  稅收實際上是國家在依法取得財政收入的同時對國民經濟進行管理活動。在任何一項特定的經濟活動中,行為主體都起首要作用。作為稅收政策的主體,政府或稅務部門在稅收政策的制定、執行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稅收政策主體是稅收政策的具體執行者。稅收政策的具體執行必須有相應的法律依據,但是執行主體並不是簡單地、機械地操作,稅收政策實際效應如何,在很大程度上還取決於執行主體對政策實質與界限的把握。而且在紛繁複雜的經濟實踐中,什麼時期、什麼地點、什麼對象應該選擇什麼樣的政策,也是十分重要的。同樣的政策在不同時期、地點,作用於不同對象,其結果就可能大不一樣,為此,政策執行主體必須作出具體的判斷。其次,稅收政策主體是稅收政策的重要建議者和主要策劃者。作為稅收政策執行的專業部門,稅務部門對稅收政策在實踐中的運用情況最為瞭解,因而對稅收政策的制定與完善最具發言權。再次,稅收政策主體是稅收信息的直接反饋者。每一項稅收政策的制定都不可能達到百分之百的預期效果,而且隨著經濟情況的不斷變化,稅收政策也必須隨之變化。因此,稅收政策的調整是稅收政策作用鏈的必要環節,而稅收政策的調整又是以準確、及時的信息反饋為前提的。稅務部門對稅收收入的組織征收過程也是經濟信息稅務信息的收集與掌握過程,這些信息將對稅收政策的制定與調整提供重要的依據。

  2.政策主體的主觀認識與政策作用對象之間的關係

  稅收政策的有效性取決於稅收政策主體判斷的正確性、稅收政策措施的及時性和調節力度的恰當程度。實踐表明,良好的經濟政策不僅是單純的政策配合問題,它還需要註意適當時機的把握。任何經濟問題從產生直到被解決為止,總會有一段時間的滯後,一個合理的政策不但要具有解決該問題的能力,還應使時滯縮減到最短。政策的時間差滯對保持經濟運行的穩定性具有重要意義。

  與其他經濟政策一樣,稅收政策從應該實施到最終對經濟運行產生實際的調節作用之間常有一個時間上的差滯,即通常所說的稅收時滯。稅收時滯主要包括認識時間差滯、執行時間差滯和反應時問差滯。認識時間差滯是指在經濟生活中出現了某些問題,政府對這些問題是否有必要通過稅收手段進行調節,有一個認識的過程,即從經濟問題的出現到政府對這些問題有較為清楚的認識之間的時間間隔。認識時滯的產生主要在於對社會經濟運行狀況及發展形勢的判斷。執行時間差滯是指從決定採取稅收手段進行調節到實行該行動之間的時間差。政策主體在決定採取稅收手段進行調節之後,還要對採取何種調節方案或調節措施作出選擇,併為組織實施該方案採取一系列的準備和佈置工作。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有一定的時間來等待新的方案或新的調節措施的產生。反應時間差滯是指從一種稅收政策付諸實施到最後影響經濟之間的時間差。通常而言,在政府已經決定採取某種調節措施並將其付諸實施後,這種調節措施不會立即產生效果,根據其性質和強度的差異,各種調節措施起作用的時問不同,效應的出現也有早有晚。

  3.不同層次政策主體之間的協調

  在稅收政策運行的過程中,政策目標的制定以及政策手段的選擇都需要相應的主體進行具體操作,政策能夠在多大程度上發揮作用也取決於各層次主體的行為是否協調。分析稅收政策主體之間的關係可以從兩個方面著手:一個是決策主體與政策執行主體之問的協調;另一個則是代表全局利益的中央政策主體與諸多側重於局部利益的地方政策主體之間的協調。

  (1)決策主體與政策執行主體之間的協調。在市場經濟國家裡,決策主體與政策執行主體之間的協調多是通過界定立法機構與執法機構的職權來解決的。立法機構是決策主體,職能部門則是政策執行主體。由於法律體系健全,決策主體與執行主體之間職權範圍界定清晰,相互之間的制約較強,其關係的協調也主要通過法律程式來解決。

  (2)中央政策主體與地方政策主體之問的協調。中央稅收政策主體與地方稅收政策主體之間的協調主要是通過財政體制的確立來實現的。經濟體制改革後,中國各級地方政府在稅收政策的制定與執行中具有更大的自主權,特別是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後,各地方性稅種的立法權雖然仍在中央政府,但這些稅種的確定都為地方政府留有一定的調整餘地。也就是說,地方政府在稅收政策的運行中不再是一個單純的執行主體,它們同時參與本地區稅收政策的制定。這種體製為縮短稅收政策的時滯提供了條件,同時也帶來一定的問題。例如,某些地方政府不顧中央政府巨集觀調控大局的需要,對有利於本地區發展的中央政策就貫徹執行,不利於本地區發展的中央政策就消極抵制。又如,某些地方政府將中央局限於特定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一味地擴大化,加大了國家稅收政策的成本,導致財政收入的流失。

稅收政策主體的作用[1]

  作為稅收政策主體,各級政府及財稅部門在稅收政策的制定和執行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1.稅收政策的執行者的作用

  任何一項好的稅收政策對於經濟主體和巨集觀經濟產業結構的調節作用的發揮,都必須充分依靠稅收政策的執行來完成。稅收政策的執行不是一成不變的,必須由政府相關部門根據稅收基本理論的要求,通過具體分析經濟運行態勢,準確理解和把握相關的稅收政策運作原理,併在充分理解政策作用對象的經濟行為的基礎上,運用博弈的分析思路和方法,合理選擇稅收政策制定的時機,對不同的時期、地點和行業的不同經濟主體適用不同的稅收政策,以實現經濟調節的目標。

  2.稅收信息的反饋者和建議者的作用

  任何一項政策都有一個出台、實踐、完善、退出的過程,而這一過程中的每個環節都需要有充分的信息作支撐。稅收政策主體在具體執行稅收政策的過程中,需要及時獲得政策作用對象即企業和個人對於稅收政策的反饋信息,並對政策執行過程中政策方面、企業或個人方面存在的各種問題有清晰的瞭解。在充分瞭解相關的經濟運行信息的基礎上,提出稅收政策進一步完善和調整的必要建議。

  3.稅收政策策劃者的作用

  稅收政策主體主要是政府部門和財稅部門,它們代表國家整體利益,對於整體經濟運行和收入分配負有責任。稅收政策主體需要在充分獲取反饋的各種信息的基礎上,依據稅收的基本理論和各經濟主體及國家與經濟主體之間利益格局調整的需要,修改或重新制定符合經濟現實的稅收政策,以促進稅收政策總體目標的實現。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1.0 1.1 蔡昌主編.稅收原理.清華大學出版社,2010
  2. 呂煒主編.中國公共政策:演進、評價與展望.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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