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刑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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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刑事保護是指國家法律對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提供刑事訴訟程式和刑事處罰,可採用的法律補救措施包括足以起到威懾作用的監禁和/或罰款,其處罰程式與對具有相應嚴重性的罪行法律補救措施的處罰程式相一致。例如,國家司法機關對違法假冒他人商標、或剽竊版權作品的犯罪行為實施刑事懲罰。
刑事懲罰的適用條件有二:
二是非法使用人主觀上出於故意。
我國刑法在“侵犯知識產權罪”與“擾亂市場秩序罪”的章節中,規定了侵犯商標權、侵犯專利權、侵犯商業秘密權、侵犯商譽權等各項犯罪行為,其罪名涉及侵犯知識產權的主要領域。
(一)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普遍薄弱
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不僅損害權利人的利益,也破壞了正常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假如姑息縱容這類違法犯罪行為,必將嚴重危及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的基礎。但是,當前多數企業對“什麼是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在經濟生活中有何作用?如何申請專利,保護知識產權?”等問題還是一知半解,知之不多,以致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相當薄弱。如我市企業的主流是民營企業,而其治理方式多為沿襲創業之初的家族式治理模式,儘管近年來在樹立企業現代治理意識,提高企業內部治理水平方面下了不少功夫,但是對於保護知識產權這一無形的資產方面熟悉不到位,措施相當乏力,有的企業鋌而走險,或生產假冒偽劣產品,或假冒他人商標;有的企業苦心經營的名牌商標或功能變數名稱被他人搶註、或商標被他人假冒,危害後果都相當嚴重。非凡是有些企業、人員還存在錯誤熟悉,認為侵權假冒能創造效益,“繁榮”地方經濟,保護知識產權非凡是異地企業或涉外企業的知識產權,是在束縛本地企業的發展,或者認為保護知識產權僅僅是為了國際關係,進行外交鬥爭的需要。由於熟悉上的偏差,措施上的乏力,導致了大量侵犯知識產權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知識產權的刑事保護力度。
(二)刑事法條過於原則抽象,司法實踐適用困難
目前,我國制定和出台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以及相關解釋性規定還是比較詳盡,但由於歷史傳統和現實經濟發展的局限性,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中還存在許多漏洞,尤其是保護知識產權的刑事立法起步較晚,刑事立法中的有些條款規定過於原則抽象、籠統簡單,在具體的司法實踐難以操作,很大程度上影響到知識產權措施的落實。比如,在辦理侵犯商業秘密案件中,追訴標準要求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應予追訴,但往往在實際辦案對於直接經濟損失很難統計或者難於取證。又如,由於熟悉的不同,很多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往往簡單適用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法律條文,都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處理,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對知識產權專有性的刑事保護。此外,在去年底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執行過程中,由於對其中所涉及的一些法律術語及其證據規格熟悉存在分歧,造成在認定製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非法經營數額”難以統一,出現了“‘標價’、‘市場中間價格’的認定是以刑事執法部門獲取的證據來認定,還是必須以價格認證部門的鑒定為準?”、“侵權產品製造者陳列廳等地方的陳列品標價能否直接作為定案的標價?”、“‘市場中間價格’牽涉到生產經營的多個環節,各個環節的市場價格不同,甚至相差懸殊,實際委托評估操作困難,如何認定?”等問題,歧義較大。
(三)犯罪智能化、專業化趨勢明顯,執法辦案難度不斷加大
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屬於智能型犯罪,犯罪方式日益隱蔽,犯罪手段日益多樣,打擊難度日益加大。如目前出現的利用網路侵犯商業秘密、侵犯新型科技產品等智能化、科技化水平較高的案例,表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正在向專業化明顯、科技含量高的犯罪形態發展,傳統偵破工作面臨著嚴重挑戰。反觀我們的執法辦案水平,普遍存在辦案人員專業知識膚淺、辦案經驗匱乏,地方保護主義等干擾因素較多,偵辦知識產權違法犯罪水平還跟不上形勢發展的需要。如在侵犯商標權的違法犯罪活動中,違法犯罪嫌疑人普遍採用在交易中不設帳冊、不出具票據和現金交易、異地結算等手段,造成公安機關發現難、取證難、抓捕難,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打擊的力度、辦案的質量和效率。
(四)案源渠道不暢,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銜接不緊,嚴重影響打擊效能
從辦案實踐看,公安機關查處侵犯知識產權違法犯罪的渠道不暢通,存在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立案情況與實際犯罪的發生情況不相協調的狀況,接報、偵辦的侵犯知識產權案件不多。究其原因,主要有公安的獎勵機制不健全,舉報人不願意向公安機關舉報;刑事製裁門檻相對高,被侵權人向行政執法單位報案多,向公安機關報案的少;因對鑒定、估值等執法證據的熟悉不同,行政執法單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少。此外,由於行政執法機關與公安執法機關雙方工作側重點不同,對案件處理方法也不同,缺乏及時溝通,貽誤了破案的最佳時機。比如公安部門在接到工商部門移送的假冒註冊商標案件時,由於雙方對於《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六條第四項所規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附有“有關檢驗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理解不同。
(一)知識產權刑事保護範圍較窄,處罰較為嚴厲
在保護範圍方面,丹麥、英國等國只對知識產權中的商標和版權進行刑事保護,對專利不進行刑事保護。在處罰方面,英國對假冒商標和盜版行為處以最高10年監禁、罰金(數額相當於執法部門辦理案件所花費的費用)、沒收財產及賠償權利人損失等處罰。目前,歐盟正向25個成員國推行知識產權刑事執法建議指南(以下簡稱建議指南),該建議指南也將專利排除在刑事保護之外,並規定可對犯罪分子處以監禁、罰金,全部或部分關閉侵權場所,永久或臨時禁止從事商業活動等處罰。建議指南是歐盟為加強知識產權刑事保護而設定的最低保護標準,不能直接適用於各成員國執法機構,必須經成員國轉換為國內法後才能適用。
(二)知識產權刑事執法機構主要是有組織犯罪偵查部門,執法人員不多
在丹麥,丹麥警察總局有組織犯罪偵查局和丹麥嚴重經濟犯罪偵查局負責知識產權刑事調查。在英國,英國貿易標準局和英國有組織犯罪偵查局是知識產權刑事執法部門。其中,有組織犯罪偵查局是為了適應新形勢而組建的新機構,集中了英國原國家犯罪情報局、國家犯罪偵查局的所有職能及海關等部門的部分職能。在北愛爾蘭,對知識產權進行刑事調查的機構是北愛爾蘭警察局有組織犯罪偵查處。各國中央級的執法機構負責知識產權刑事保護工作的人員並不多,一般為2至3人。
(三)行業組織在知識產權刑事保護中發揮重要作用
歐盟國家的各種行業組織在知識產權刑事保護中發揮重要作用,是執法部門的得力助手。其作用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主動發現問題並做相關調查。行業組織對打擊侵權犯罪知識產權犯罪積極性很高,通常會主動發現信息線索,並做較為詳盡的調查,然後向執法部門報告。二是密切配合執法部門工作。包括編印辨別產品真偽的小冊子免費送給執法人員參考,在案件調查中為執法人員提供幫助等。在歐盟國家,行業組織或者權利人對侵犯知識產權性質的確認非常重要,如果沒有這種確認,案件會因缺乏關鍵證據而被撤銷。
(四)刑事執法部門比較註重教育培訓
如丹麥嚴重經濟犯罪偵查局每年都要開展執法培訓,培訓方式多樣,有執法部門自己舉辦的培訓班,也有請知識產權行業組織或者權利人代為培訓的培訓班。培訓的重點是掌握識別侵權物品的要領、技術和技巧,提高執法人員的業務能力。
(五)開展國際刑事執法合作不多
如丹麥警察總局有組織犯罪偵查局至今尚未辦理過侵犯知識產權跨國犯罪案件,丹麥嚴重經濟犯罪偵查局目前正在辦理一起跨國犯罪案件,但尚未開展國際合作。英國、北愛爾蘭開展國際執法合作也只有二、三次。
(一)保護知識產權的觀念意識表較強,法律制度較為完備。
一是全民的知識產權意識比較強,保護知識產權的認識比較高。歐洲是國內工業革命的發源地和知識產權制度的發祥地。幾百年的歷史傳承和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培育了歐洲國家公民對知識產權重要性的認識,造就了保護知識產權的觀念認同。就一般公民而言,他們普遍視侵犯知識產權為“偷竊”,從心底裡就不屑實施。這也是歐洲國家假冒商標和盜版侵權比較少的主要原因。二是對知識產權犯罪的刑事處罰嚴厲,且措施齊全,能有效剝奪犯罪分子再犯能力。加大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懲處力度是現代各國知識產權立法的通行做法。歐盟及其成員國對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分子,除了要處以監禁外,還要處以罰金、沒收財產,賠償權利人損失,沒收犯罪工具和侵權物品,銷毀侵權物品,全部或部分關閉侵權場所,永久或者臨時禁止從事商業活動等處罰。這些處罰不進嚴厲而且嚴密。犯罪分子一旦被處罰,不僅失去人身自由,在經濟上毫無所獲,而且不能再從事商業活動,徹底喪失在犯罪能力。同時,嚴厲的處罰也能起到很好的震懾作用。
(二)知識產權行業組織積極活躍,維權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由於歷史原因,歐洲培育、發展了很多由權利人成立的知識產權行業組織。這些行業組織不僅在協助刑事執法方面,而且在加強行業自律、培育權利意識、維護權利人利益方面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如國際唱片業協會(IPFP)是一個代表全球唱片業利益、由全球75個國家的1400多家唱片生產商和經銷商組成的行業組織,其市場份額占全球唱片業市場的90%以上,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開展了許多積極有效的工作。意識開展反盜版行動,如與警方、海關加強協作,共同研究處理案件等。二是開展訴訟及監管活動,如制定反盜版法律政策及宣傳措施,進行反盜版識別等。三是推行法律政策,如制定相關政策供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等國際組織及有關國家、政府參考等。四是開展市場調查,發佈業內統計數據,對產品銷售及盜版活動的發展趨勢作定期報道等。五是建立資料庫,根據法律、貿易及技術事務上的資訊,提供咨詢及研究服務等。六是提供技術支持,如制定知識產權保護標準等。
(三)知識產權刑事執法標準內外有別,執法措施不夠到位,執法協作不夠順暢。
一是實行內外有別的雙重標準。歐盟國家對其他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保護知識產權的要求比較高,一再強調要採取刑事措施,要將侵權人送進監獄。然而在歐盟國家內部,大多數侵權案件只作為民事案件處理,受到刑事追究的案件極為有限。如英國每年的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居反應也只有100起左右。二是執法措施不到位,執法效果大打折扣。歐盟國家整體的知識產權意識比較強,但在刑事執法中並未反應出這種認識,執法效果不理想。首先,形勢執法機構少,而且不是專門機構;其次,刑事執法人員少;第三,刑事執法重點不在知識產權保護上,而側重於販毒、謀殺、非法移民等犯罪。三是執法協作不暢,執法效率不高。歐盟國家知識產權執法機構之間的協作配合普遍不好。如北愛爾蘭警方經常抱怨海關不詳其移送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案件。英國威解決執法部門之間協作不理的問題,專門成立了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工作組,以加強各部門間協調。此外,歐盟知識產權刑事執法建議指南規定,執法部門只受理有投訴的商標侵權案件,對沒有投訴的案件不能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