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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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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物权的行使)

目錄

什麼是物權行使[1]

  物權的行使是指物權人實現其物權利益的一切正當行為。

物權行使的原則[1]

  物權為具有對世性的支配權,因而權利人得依自主的意思行使權利併排除他人的干涉。私法自治的理念被推至極致的後果,就是所有權自由神聖原則在近現代曾經盛行一時。然而,隨著物權社會化觀念的流行,物權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再是絕對的、不受限制的權利。依各國立法與實踐,物權的取得、內容、行使方式等方面均受到了公法與私法的限制。我國《物權法》第7條規定,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據此可見,物權的取得與行使並非絕對自由的,而必須遵循特定的原則。

  首先,物權的行使必須符合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物權的行使當然不得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例如不得在國家禁止抵押或留置的物之上設定抵押權或者留置權。此外,法律鼓勵當事人正當地行使自己的權利,但權利的行使必須要有合理的界限,這個界限就是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其次,物權的行使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法的帝王條款,不僅約束一般的民事法律行為,也應當對物權的取得與行使有所約束。權利人在行使物權時只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才能有助於建立和睦的經濟生活秩序,保障財產流轉的順暢進行。物權法中相鄰關係的規定正是誠實信用原則對物權行使之指導法定化的體現,錶面上相鄰關係僅為所有權的擴張,實質卻符合物之效用最大化的宗旨。我國《物權法》第84條要求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第86條至第92條有關取水、採光、通行、排污、通風等相鄰關係的規定,即體現了相鄰不動產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之間具有互助互諒,以最大的善意行使權利的義務。這些規定非常典型地體現了物權的行使應當遵守誠實信用這一基本原則。

  再次,物權的行使應遵循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一樣,都對所有權的行使作出了規範與限制。任何物權人都不應當採取不正當的方式行使物權而損害他人的利益。我國《物權法》第71條要求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因此,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裝修房屋時雖可充分發揮其設計理念,卻不得任意改變建築物的內部結構而危及建築物的安全。第83條規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對於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此外,業主對上述損害自身利益的行為還有起訴權。這些規定都從另一個側面反映出所有權人不得通過不正當的方式行使物權,從而損害他人的利益。

  最後,物權的行使應當符合善良風俗,禁止違反公序良俗,這也是民法基本原則的當然要求。例如留置權人留置動產時應當遵守公序良俗原則,建築物所有權人不得將房屋用於開設賭場。此外,司法實踐中的觀點也認為物權的行使應當符合善良風俗。在被稱為“公序良俗第一案”的四川瀘州遺贈案中,法院認為遺贈人將遺產贈與其“二奶”行為違反了法律的原則和精神,損害了社會公德,破壞了公共秩序,因而認定遺贈人的遺贈行為屬於無效行為。由此可見,物權的行使絕不是毫無限制的,物權人享有自由的同時也應符合公序良俗原則。

物權行使的限制[2]

  《物權法》第7條規定:“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這個條文表明作為一種民事權利的物權,應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同時要受到諸多的限制。物權行使的限制主要包括如下兩個方面:

一、使權利人喪失權利或者受到損害

  (一)征收徵用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物權法》第42條)。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可以徵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物權法》第44條)。

  (二)沒收財產或者收回用益物權

  沒收財產多發生在當事人違法犯罪的情況下,國家對其財產予以沒收,直接剝奪其所有權。收回用益物權通常發生在當事人違法行使權利的情況下,如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而不進行建設,怠於行使權利或者違法行使權利,國家可將其建設用地收回。

  (三)自衛和緊急避險

  在自衛和緊急避險的情況下,可能損害他人的財產,但如果進行自衛和緊急避險的人沒有過錯,則不承擔賠償責任。如德國規定,為使自己和他人避免緊急危險而損壞或者損毀引起此急迫危險的他人之物的人,如果其損壞或者損毀行為系防止危險所必要,而且造成的損害又未超越危險程度時,其行為不為違法。我國《民法通則》第129條也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二、對權利人行使權利的限制

  (一)對不動產權利行使的限制

  這一類通常稱為相鄰關係,也就是《物權法》第七章規定的內容。不動產權利人應當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便利,並要求其容忍來自相鄰不動產權利人的輕微的傷害。

  (二)對行使處分權的限制

  對於一些特定的,法律雖不限制其公民擁有所有權,但以其關係國計民生、文化價值或者國防安全而限制其流通,通常規定禁止出口或者限制出口。如我國《文物法》規定,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除經國務院批准運往國外展覽的以外,一律禁止出境。

參考文獻

  1. 1.0 1.1 申衛星著.物權法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8.
  2. 周友軍主編.物權法教程.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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