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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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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物权行使[1]

  物权的行使是指物权人实现其物权利益的一切正当行为。

物权行使的原则[1]

  物权为具有对世性的支配权,因而权利人得依自主的意思行使权利并排除他人的干涉。私法自治的理念被推至极致的后果,就是所有权自由神圣原则在近现代曾经盛行一时。然而,随着物权社会化观念的流行,物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权利。依各国立法与实践,物权的取得、内容、行使方式等方面均受到了公法与私法的限制。我国《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据此可见,物权的取得与行使并非绝对自由的,而必须遵循特定的原则。

  首先,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物权的行使当然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例如不得在国家禁止抵押或留置的物之上设定抵押权或者留置权。此外,法律鼓励当事人正当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必须要有合理的界限,这个界限就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物权的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帝王条款,不仅约束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应当对物权的取得与行使有所约束。权利人在行使物权时只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才能有助于建立和睦的经济生活秩序,保障财产流转的顺畅进行。物权法中相邻关系的规定正是诚实信用原则对物权行使之指导法定化的体现,表面上相邻关系仅为所有权的扩张,实质却符合物之效用最大化的宗旨。我国《物权法》第84条要求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86条至第92条有关取水、采光、通行、排污、通风等相邻关系的规定,即体现了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之间具有互助互谅,以最大的善意行使权利的义务。这些规定非常典型地体现了物权的行使应当遵守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

  再次,物权的行使应遵循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一样,都对所有权的行使作出了规范与限制。任何物权人都不应当采取不正当的方式行使物权而损害他人的利益。我国《物权法》第71条要求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装修房屋时虽可充分发挥其设计理念,却不得任意改变建筑物的内部结构而危及建筑物的安全。第83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于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此外,业主对上述损害自身利益的行为还有起诉权。这些规定都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所有权人不得通过不正当的方式行使物权,从而损害他人的利益。

  最后,物权的行使应当符合善良风俗,禁止违反公序良俗,这也是民法基本原则的当然要求。例如留置权人留置动产时应当遵守公序良俗原则,建筑物所有权人不得将房屋用于开设赌场。此外,司法实践中的观点也认为物权的行使应当符合善良风俗。在被称为“公序良俗第一案”的四川泸州遗赠案中,法院认为遗赠人将遗产赠与其“二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因而认定遗赠人的遗赠行为属于无效行为。由此可见,物权的行使绝不是毫无限制的,物权人享有自由的同时也应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物权行使的限制[2]

  《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这个条文表明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的物权,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同时要受到诸多的限制。物权行使的限制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一、使权利人丧失权利或者受到损害

  (一)征收征用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物权法》第42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物权法》第44条)。

  (二)没收财产或者收回用益物权

  没收财产多发生在当事人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国家对其财产予以没收,直接剥夺其所有权。收回用益物权通常发生在当事人违法行使权利的情况下,如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不进行建设,怠于行使权利或者违法行使权利,国家可将其建设用地收回。

  (三)自卫和紧急避险

  在自卫和紧急避险的情况下,可能损害他人的财产,但如果进行自卫和紧急避险的人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德国规定,为使自己和他人避免紧急危险而损坏或者损毁引起此急迫危险的他人之物的人,如果其损坏或者损毁行为系防止危险所必要,而且造成的损害又未超越危险程度时,其行为不为违法。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也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二、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限制

  (一)对不动产权利行使的限制

  这一类通常称为相邻关系,也就是《物权法》第七章规定的内容。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便利,并要求其容忍来自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轻微的伤害。

  (二)对行使处分权的限制

  对于一些特定的,法律虽不限制其公民拥有所有权,但以其关系国计民生、文化价值或者国防安全而限制其流通,通常规定禁止出口或者限制出口。如我国《文物法》规定,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的以外,一律禁止出境。

参考文献

  1. 1.0 1.1 申卫星著.物权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8.
  2. 周友军主编.物权法教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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