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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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当防卫(Justifiable De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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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合法的自卫反击行为,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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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当防卫是目的正当性和行为的防卫性的统一。
2、正当防卫是主观的防卫意图和客观上的防卫行为的统一。
3、正当防卫是社会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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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具备的条件[1]
- 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
- 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对本人或对社会具有危害性的非法侵害行为;
- 防卫必须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对没有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实行;
- 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应该大体适应,不应该超过必要限度。我国法律规定正当防卫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危害的,按防卫过当处理,要负法律责任;但在刑事上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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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震慑犯罪分子使之不敢轻举妄动。
3、鼓励公民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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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 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 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 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 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 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 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 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 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
- 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 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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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程继隆.社会学大辞典.中国人事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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