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塗爾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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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米爾·塗爾乾(Émile Durkheim ;社會學的學科奠基人之一)

目錄

塗爾乾簡介

  塗爾乾又叫愛米爾·塗爾乾(法語:Émile Durkheim,1858年4月15日-1917年11月15日),又譯迪爾凱姆、杜爾凱姆等,是法國猶太裔社會學家、人類學家,是法國猶太裔社會學家、人類學家,法國首位社會學教授,《社會學年鑒》創刊人。與卡爾·馬克思馬克斯·韋伯併列為社會學的三大奠基人,主要著作是《自殺論》及《社會分工論》等 。

  塗爾乾的主要的思想集中於四部巨著:《社會分工論》(1893年)、《社會學方法的規則》(1895年)、《自殺論》(1897年)、《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1912年)。這些目前都被視為社會學這門學科的基礎著作。作為現代社會學的開拓者,塗爾乾一生出版了大量關於教育、宗教、自殺、法律和犯罪的論文和專著,為社會學的學門化和科學化奠定了堅實基礎,對確立社會學為一門獨立學科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塗爾乾的經歷

  塗爾乾為社會學確立了有別於哲學、生理學、心理學的獨立研究對象和方法,即社會事實。社會事實具有不同於自然現象、生理現象的特征和特殊的決定因素。它先於個體的生命而存在,比個體生命更持久。它的存在不取決於個人,是先行的社會事實造成的。社會事實以外在的形式“強制”和作用於人們,塑造了人們的意識。這種“強制”既指人們無法擺脫其熏陶和影響,又指對於某些社會規則拒不遵從將受到懲罰。塗爾乾認為,一切社會的觀念都具有這種強制力;人類大多數的意向不是個人自己生成的,而是在外界的引導、熏陶和壓迫下形成的。社會高於個人,社會事實無法用生理學、個體心理學以及其他研究個體的方法來解釋,而必須用社會學的方法、觀點解釋。他說,宗教、道德、法律、社團、協會、語言,以及服裝樣式均屬社會現象,都是社會學特定的研究對象。他還把社會事實分為“運動的狀態”和“存在的狀態”,前者指與思想意識相關的現象,亦稱“團體意識”;後者是社會上一切組織和有形設置。塗爾乾註重研究前者。


  愛米爾·塗爾乾生於法國東北部的一個猶太人家庭,1882年在巴黎高等師範學校畢業後,先後在桑斯等地的許多中學任教。1885-1886年赴德國游學,深受德國實驗心理學創始人馮特(W. Wundt)的青睞。回國後到波爾多大學擔任社會哲學講師,後來晉升為教授。1896年創辦《社會學年刊》。1902年,他根據社會學研究的不同對象,把社會學分為一般社會學、宗教社會學、法律社會學、犯罪社會學、經濟社會學、道德社會學、社會形態學、美學社會學等。同時,他還給社會學下了定義,認為它是一門以比較的方法研究各種社會制度和社會歷程的科學。1902年轉任巴黎大學文理學院時,業已享譽全國,併在該學院擔任教職直到逝世,享年59歲,後法國政府封為國家研究院院士的第一位法國社會學家。主要著作有:《社會分工論》、《社會學方法論》、《自殺論》、《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亂倫禁忌及其起源》、《實用主義與社會學》等。 這些目前都被視為社會學這門學科的基礎著作。作為現代社會學的開拓者,塗爾乾一生出版了大量關於教育、宗教、自殺、法律和犯罪的論文和專著,為社會學的學門化和科學化奠定了堅實基礎,對確立社會學為一門獨立學科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在社會政治的領域 內,因為他相對開明的態度,被當時不是太穩定 的法蘭西第三共和政府奉為國師,是第三共和 國社會政治思潮的指導者。他 的一生不但對社會學有一定的影響力,而且對於 法律社會學 與法學發展也都有相 當可觀的影響力,所 以我們會稱他為法律社會學的創始人之一,與伯、奧地利的艾利希( Euge nE hrli。h,18 62一 19 22) 等齊名。

塗爾乾的思想

塗爾乾的社會觀

  • 社會唯實論

  社會唯實論與社會唯名論針鋒相對,主張社會是具有客觀性的獨立實體,社會先於個人並決定著個人的本質。塗爾乾強調,社會唯實論主張社會在某種程度上不依賴於個人,並不意味著社會可以完全擺脫個人,並不等於主張社會是一種超驗的存在物。社會的實體性僅僅意味著具有不同於個人特征或不能完全通過個人特性加以認識的特殊實在性,它不過是主張個人僅僅是構成社會實體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斯賓塞認為,社會等於自然人契約,塗爾乾則認為,契約的前提是人們的共同生活,即必須先有社會,社會塑造了個人併為締結理性契約提供非理性前提。塗爾乾的社會觀的顯著特性是賦予社會超出個人、獨立於個人、規定個人的獨立意義。

  • 社會整體觀

  社會的實體性必須由社會整體性加以說明。社會整體觀的哲學基礎是:整體不等於或大於部分之和。社會整體觀註重各部分之間的連結方式或結合方式,以及在這種結合方式中產生的新的現象、新的屬性。正是由這些不能由個人特性直接加以說明的新現象、新屬性體現著社會的獨立性和實體性,即只有堅持整體觀才能貫徹社會唯實論。塗爾乾強調,作為整體的社會,其成員之間的關係除了物質性結合以外,更主要的是一種精神性結合。

  塗爾乾堅持社會唯實論和社會整體觀的目的是在個人與社會之間明確劃分一條界線,認為二者分屬兩個不同層次,受不同性質的規律支配,必須由不同學科分別對之進行研究。在社會與個人關係問題上,塗爾乾堅持高於個人,社會決定個人,而不是相反,即高層次事物對低層次事物具有首要的決定性意義。

  塗爾乾的社會觀是為他爭取社會學獨立邁出的第一步。由此出發,他為社會學規定了獨立的研究領域和研究方向:社會學研究不必也不能涉及個體層次,它只是把社會層次作為自己的研究領域。

塗爾乾的分工論

  • 社會秩序

  社會秩序是塗爾乾一生學術研究的主題。19世紀後半葉,法國社會動蕩不安。他一心要以社會學家的身份回答現實問題,幫助社會維繫整合,達到安定。他的3部主要著作《社會分工論》、《自殺論》、《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都緊密圍繞著秩序和整合的主題,分別回答社會團結和整合靠什麼達到,社會整合與個人是什麼關係,團體意識對社會和個人起什麼作用3個問題。

  塗爾乾認為,傳統力量統治的社會靠“機械的團結”來維繫。特別是在文明程度較低的社會中,由於分工程度較低,同一團體的成員們採取同樣的謀生手段,保持同樣的習俗,信奉同一圖騰,這種共同性使他們意識到大家同屬一個集體,而不會離心。這種團體基本上是從“相似性”中生成的社會,即所謂“同質”的社會。該團體的首要任務是使成員們尊重團體的信仰和各種傳統,即維護共同意識,維持一致性。

  在近代社會中,由於社會分工的發展,人們在意識、信仰上的差異也日益增大。但是社會沒有瓦解,人們也沒有分離,這是因為古代維繫團體的共同意識逐漸被分工制取代,社會分工使每個人在消費上依賴於其他人。分工使社會像有機體一樣,每個成員都為社會整體服務,同時又不能脫離整體。分工就像社會的紐帶,故謂之“有機團結”。

  塗爾乾認為,民族越進化,其成員間的差異越大。這種趨勢甚至反映在體質上。從大腦容量上看,同一種動物的腦量相互差別小,而人與人的腦量差別大;就人類而言,土人與土人相比,其腦量較之文明人更為接近。文明人在其他方面(如服裝、思想)的內部差異也很顯著。因此,近代社會是差異的社會,又是有機團結的社會。

  • 否認觀點

  塗爾乾否認社會分工的產生是為了創造更多財富的觀點。他強調,一個事物的功能,並不是產生出這一事物的原因,原因在功能之前。分工可以提高效率,增加財富,但這要在分工出現後與分工前的對比中才能顯示出來。他認為造成分工制的原因是人口密度過大。人口的增加最初迫使一些人遷徙到其他地方,當無路可退時,他們被迫改換行業,分工制也就隨之出現。他重視研究社會事實的功能,是功能理論的先驅之一。同時在方法論上,強調區分功能與原因,這對功能理論的完善具有重要意義。

  • 共同意識

  塗爾乾在早期著作《社會分工論》中還批判了傳統社會中的共同意識,認為這種共同的信念接近於宗教,帶有強制性,並滲入到一切社會生活中。他預言,共同意識和宗教維繫社會的功能將逐漸被分工制取代。成熟期的塗爾乾在繼續研究人類社會的整合問題時,放棄了《社會分工論》中貶低共同意識的思想,轉向強調共同意識和宗教的社會作用。

塗爾乾的教育

  塗爾乾對教育領域抱有濃厚的興趣,這和他早年從事師範教育有關。當時的社會學還未具有公認的獨立學科地位,為此他曾修改波爾多大學的教學計劃,以便能儘可能多地傳授社會學知識。在更廣的層面上,塗爾乾終身致力於改進教育體制,以便為法國公民提供一種共有的世俗價值觀,進而防止社會混亂 的發生。為此,他建議組織專業社團,為成年人提供價值觀教育。塗爾乾主張教育形態會隨社會的環境而變化,因為教育制度社會制度有著密切關聯。同時他也主張教育同時必須考慮到不同文化的差異性。最終理想的教育可以強化社會團結、保障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分工

塗爾乾的犯罪與刑罰

  塗爾乾的犯罪理論主要建立在他的集體意識理論中,併在《社會分工論》中得到闡述。他認為,犯罪是嚴重侵犯一個社會的集體意識的行為,並由於社會結構的不完整性而必然存在。在此基礎上,塗爾乾認為犯罪本身不僅是“不可避免的”(Inevitable)和“正常的”(Normal),還認為它是“健全社會的組成部分”(An Integrative Element in Any Healthy Society)。所有的犯罪有一個共同的基礎,即這些行為總是以同樣的方式普遍破壞了國家道德意識,普遍產生了同樣的惡果。所有這種行為都是罪惡,都是應該受到明文制定的懲罰的壓制。並認為國家是集體意識的捍衛者,侵犯國家權力即是侵犯集體意識,由此把集體意識與懲罰聯繫起來。懲罰的實質也就是集體意識的表達。這些思路在他的論文《懲罰進化的兩種法則》(Two Laws of Penal Evolution)有更廣泛的解釋。由此,很多學者認為塗爾乾關於犯罪的理論更註重刑罰。

塗爾乾的法律

  除了對犯罪學和刑罰學的研究以外,塗爾乾還對法律及其對社會的影響非常感興趣。在古典社會學家中,他是法律社會學的創始人之一。 在他的早期作品中,他把法律的分類視為不同類型的“社會連帶”的直接反應,因而可以說法律可能揭示“社會連帶"的本質,故而社會學有必要對法律進行研究。但是後來,他強調法律本身作為社會學的一個研究領域就有重要的意義。在杜爾凱姆後期的觀點中,法律(不論民法或是刑法)是社會基本價值的表達和保證,為社會團結的不同方式表達。塗爾乾發現現代社會的法律越來越表達一種道德上的個人主義,同時他也認為或許這種個人主義的價值體系是對社會連帶的當代境況的唯一通用標準。從這個意義上講,個人主義是人權的基礎,包含了個體尊嚴和個體自治的兩種屬性。但是這種個人主義和自私自利以及自我本位主義是截然不同的,他認為後兩者沒有任何道德基礎。他的諸多追隨者,比如馬塞爾·毛斯(Marcel Mauss)、保羅·福孔內(Paul Fauconnet)等在法律社會學領域也有所專長或作出了傑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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