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證券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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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證券投資(Portfolio Investment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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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涉外證券投資[1]
涉外證券投資既指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境內或者境外證券市場,對我國政府或企業(包括境內資本控股的境外企業)發行的證券的購買行為,也指我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境外證券市場,對外國政府或境外企業發行的證券的購買行為。
涉外證券投資的分類[1]
(一)境內主體證券投資和境外主體證券投資”1這是以投資主體為標準來作出的劃分。其中,境內主體證券投資等同於前述“對外證券投資”;境外主體證券投資等同於前述“外資證券投資”。
(二)境內證券市場投資和境外證券市場投資這是以投資場所為標準來作出的劃分。這裡的“證券市場”包括了場內交易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兩個部分。就境內證券市場來看,場內交易市場除了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主板市場外,還包括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中小企業板市場;場外交易市場包括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銀行間債券市場、商業銀行櫃臺交易市場。就境外證券市場來看,其形式較我國更為多樣。目前涉外證券投資無論是投資於境內證券市場,還是投資於境外證券市場,都還受到一定的限制。
(三)涉外股票投資和涉外債券投資這是以投資品種為標準來作出的劃分。我國的涉外證券投資的品種儘管已經逐步放開,但目前還主要集中於股票和債券,其中又以股票為主。就“外資證券投資”來看,目前可以投資的股票具體是:境內上市內資股(A股)、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境外上市外資股(H股)、紅籌股以及境內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涉外證券投資的範圍[1]
1.境內投資者對境外的證券投資境內投資者對境外的證券投資,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統計資料中亦可簡稱為“對外證券投資”,即我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境外證券市場,購買外國政府或境外企業發行的證券的行為。這裡投資的主體是我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的場所是境外證券市場,投資的客體是外國政府或境外企業發行的證券。所謂“境外企業”,是指該境外企業中不存在境內資本控股,即不包括本章即將討論的紅籌股公司。在此投資過程中,資本流向是境內資本向境外流出。對外證券投資的主體,目前來講主要是我國企業和金融機構,如證券公司、保險公司、銀行等。但據媒體報道,我國政府正在考慮允許境內自然人進行境外投資。從許多跡象來看,這是一個必然的趨勢,2004年新修訂的《對外貿易法》已將外貿經營權主體擴至自然人。對外證券投資亦會在不久的將來,向外貿領域看齊,允許境內自然人進行對外證券投資。對外證券投資中最重要的制度是QDII制度,即英文QualifiedDomesticInstitutionalInvestors的縮寫,中文全稱為國內機構投資者赴海外投資資格認定製度,具體指中國政府認可的境內機構用外匯投資境外資本市場,就目前而言,即指投資於香港資本市場。由於QDII更多地承擔了緩解人民幣升值壓力的政治角色,因此,QDII開放速度是比較快的。QDII的加快發展非常明確地傳達了一個信號:中國政府積極鼓勵資本輸出。QDII啟動有利於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有利於緩解中國外匯儲備增長之壓力,是中國資本項目沒有完全開放情況下促使本外幣市場流通的重要方式。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透露的最新消息,中國政府將擴大證券公司對外證券投資的範圍,減輕外匯管制,鼓勵境內大企業到海外通過併購方式進行直接投資,QDII項目將會擴展,保險公司將被允許投資更多的境外金融產品。我國鼓勵對外證券投資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緩解人民幣升值的壓力,但付出的代價是巨大的。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2006年10月的統計數據,2006年上半年我國證券投資出現大幅逆差,上半年我國境內機構對境外證券投資顯著增長,凈流出由2005年同期的85億美元增至2006年上半年的448億美元,由此推動證券投資項目出現292億美元的大幅逆差,而2005年同期逆差僅為10億美元.
鑒於我國“對外證券投資”的所有交易過程主要適用境外法律,而且是一個資本外流的過程,與境外投資者對境內的證券投資相比,目前還處於起步階段,我國當前的涉外經濟法律還主要偏重於如何利用外資。
2.境外投資者對境內的證券投資境外投資者對境內的證券投資亦可簡稱為“外資證券投資”,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境內或者境外證券市場,對我國政府或企業(包括境內資本控股的境外企業,下同)發行的股票和債券的購買行為。這裡投資的主體是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的場所是境內或者境外證券市場,投資的客體是我國政府或企業發行的股票和債券。在此種投資過程中,資本流向是境外資本向境內流人。“外資證券投資”按照投資場所不同,又可細分為兩部分:
(1)外資境內證券市場投資。外資境內證券市場投資,是指境外投資者(包括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下同)購買我國政府或企業在境內發行的股票或債券。具體來講,外資境內證券市場投資包括以下幾種法定投資方式:
第一,QFII(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股票;
第二,QFII(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債券;
第三,境外投資者對A股上市公司戰略併購;第四,境外投資者投資境內上市外資股(即B股);第五,境外投資者投資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票。
(2)外資境外證券市場投資。外資境外證券市場投資,又可稱為“境外上市籌資(或融資)”,是指境外投資者購買我國政府或企業(包括境內資本控股的境外企業)在境外發行的股票或債券。具體來講,外資境外證券市場投資包括以下幾種法定的投資方式:
第一,境外投資者投資H股(即境外上市外資股);
第二,境外投資者投資紅籌股;
第三,境外投資者投資我國政府或企業在境外發行的債券。
涉外證券投資的法律特征[1]
1.投資主體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首先,投資主體的性質受到法律法規的相應限制。例如,我國對外證券投資的主體目前只能是法人或其他組織,自然人被排除在外。其次,已被法律法規允許的投資的主體中,也還有其他相應資格條件的限制,否則就不能進行某類證券投資。例如,在我國的QFII制度中,境外機構投資者若要投資於境內股票和債券,必須具備財務穩健、資信良好、達到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產規模、風險監控指標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要求等條件。
2.投資的證券品種具有局限性。如前所述,《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的“涉外證券投資”還是一個與“涉外期貨、期權投資”、“涉外基金投資”並行的概念,從現實情況看,我國當前的“涉外證券投資”涉及的證券品種主要還在於股票和債券。
3.投資行為涉及國際經濟法領域的相關問題,如投資對象的東道國保護。涉外證券投資中,投資的對象往往是境內的優秀企業、行業龍頭,或者是國有大型企業,關係著國家的經濟命脈,其中不可避免地涉及了反壟斷和危害國家經濟安全等問題,尤其是當境外投資者戰略性、大規模地收購境內目標企業股份時。因此,我國法律法規會對投資對象進行一定程度的保護,對境外的證券投資過程進行嚴格審查。
4.投資風險與投資收益具有更多的不確定性。風險與收益的不確定性也可以說是風險與收益的相對稱,即對證券的購買行為會使投資者在證券持有期內承擔的投資風險與獲得的投資收益往往是相對應的,風險越高,投資收益也可能越大,反之亦然。本來這一特征也是所有證券投資共同面臨的問題,但由於涉外證券投資具有的“涉外”因素,投資的風險與收益還會同國際資本市場的波動、匯率變化等相聯繫,因此這一特征顯得更為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