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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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納稅人是指我國稅法所規定的具有涉外因素的納稅人。涉外納稅人是涉外稅收關係中的納稅主體,而涉外稅收在我國的稅收征收管理和引進外資工作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因此,研究涉外納稅人的稅法適用問題,對於加強涉外稅收征收管理,正確認識涉外稅收優惠的作用,全面完善我國的涉外稅收優惠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意義。
涉外納稅人的法律界定[1]
作為涉外稅收的納稅義務人,涉外納稅人包括外國人或者與外國有某種關連關係的中國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我國現行相關稅法的規定,在我國,涉外納稅人有兩種類型:
第一,外國人。作為涉外納稅人的外國人,包括在中國境內發生應稅行為的外國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1條第2款規定,在中國境內,外國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所得稅。該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的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和雖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條規定,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8條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條所稱的單位,是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條例第1條所稱的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顯然,上述單位和個人既包括中國的單位和個人,也包括外國的單位和個人。其中,外國的單位和個人就是增值稅的涉外納稅人。
第二,中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涉外納稅人的中國法人或其他組織,是指具有涉外主體因素的中國法人或其他組織,如外商投資企業是依照中國法律,由外國投資者與中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或者外國投資者單獨投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因而取得中國國籍,是中國企業。外商投資企業雖然是中國企業,但因其投資者至少有一方是外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我國對其單獨立法征收企業所得稅。另外,外國投資者在中國投資所獲得的投資利潤匯回國後,還要向本國繳納所得稅,為避免重覆徵稅和防止國際逃稅與避稅,我國還要與相關國家進行國家間的稅收協調。因此,外商投資企業屬於涉外納稅人。
涉外納稅人適用的稅法[1]
涉外納稅人的稅法適用問題,與國內納稅人的稅法適用相比,有其獨特之處。對涉外納稅人來說,既有中國稅法的適用,也有外國稅法以及國際稅法的適用。
涉外納稅人的稅法適用問題與國家的稅收管轄權密切相關。稅收管轄權是國家主權在稅收領域的體現,是國家主權的一項重要內容。在國際法上,主權國家是依照屬人原則和屬地原則行使其管轄權的。與之相適應,在國際稅收領域,各國也是以納稅人或徵稅對象是否與自己的領土主權存在著某種屬人性質或屬地性質的連結因素,作為其行使稅收管轄權的依據。稅收管轄權因此而劃分為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兩種基本類型。依照屬人原則而確立的稅收管轄權,是居民稅收管轄權。一國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便有權對本國居民來源於其境內、境外的收入,即世界範圍內的收入徵稅。依照屬地原則而確立的稅收管轄權,是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一國行使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就有權對本國居民或外國居民來自該國境內的收入徵稅。
國家行使何種稅收管轄權,屬於國家主權範圍內的事務。主權國家完全有權根據本國的經濟、政治、法律以及社會狀況決定自己行使的稅收管轄權的類型。在國際稅收實踐中,除了因稅種的制約或出於其他考慮而僅採用其中一種稅收管轄權外,為了維護本國的財政利益,各國一般均同時採用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這樣,涉外納稅人的稅法適用問題就呈現出重疊交叉的特性。
1.中國的普通稅法
我國的流轉稅法統一適用於中國居民和非中國居民,涉外納稅人在中國境內發生流轉稅的應稅行為,與中國居民一樣依照中國流轉稅法繳納流轉稅。我國的增值稅法、營業稅法和消費稅法等流轉稅法所規定的納稅義務人均包括中國的居民納稅人和涉外納稅人。流轉稅納稅義務人的確立,主要是由流轉稅的稅收管轄權的類型所決定的。流轉稅是以商品或非商品在流轉過程中所發生的流轉額為徵稅對象的一類稅,流轉額的發生具有較強的地域性,由此決定了一個國家在確定流轉稅的稅收管轄權時,只能按照屬地原則行使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即僅對發生在本國境內的流轉額徵稅。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也是既適用於居民納稅人,又適用於非居民納稅人。外國的自然人或者無國籍人,如果因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居住滿一年,從而構成中國個人所得稅法上的稅收居民的,中國要對其行使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即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收入都有要向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不構成中國個人所得稅法上的稅收居民,中國僅對其行使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即僅對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2.中國的特別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僅僅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相對於適用於所有納稅人的稅法,因其適用於特定的主體,所以它是我國稅法領域中的特別法。中國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同屬中國企業,但國家基於吸引外資的目的而對外商投資企業連同外國企業專門立法征收企業所得稅,加之我國特定的稅收立法歷史和立法體制,造成內外資企業適用不同的企業所得稅法的局面。
3.原來適用於內資企業和中國公民的稅法,現在專門適用於涉外納稅人
我國現行稅制中的一些稅種法,實行的是內外兩套稅法,有些原來僅適用於內資企業和中國公民的稅法,現在專門適用於涉外納稅人。這方面的稅法主要有:
(1)《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人員在中國的房產征收城市房地產稅,其適用的稅法是1951年9月ZI日原政務院發佈的《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而對內資企業和本國納稅人的房產征收房產稅,適用的稅法是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2)《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籍人員使用的車船征收車船使用牌照稅,其適用的稅法是1951年9月21日原政務院發佈的《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而對內資企業和本國納稅人征收車船使用稅,適用的稅法是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
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人員,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收入不僅中國要對其征收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或其他相應的稅收,而且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以及外國企業或外籍人員的本國政府一般還要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對其來源於中國境內(以及其他國家)的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基本上不涉及其他稅收。這是因為,第一,作為流轉稅徵稅對象的商品或非商品流轉額,其發生具有明確的地域性,這就決定了各國在征收流轉稅時只能依照屬地原則行使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即僅對發生在本國境內的徵稅對象徵稅。第二,作為財產稅徵稅對象的土地、房產等不動產,車船,機器設備等個別有形動產,它們的存在形式也具有明確的地域性,所以,各國對於個別財產征收的財產稅基本上依屬地原則行使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即僅對存在於本國境內的財產課稅。這樣,涉外納稅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存在著適用其居民身份所屬國家的稅法問題。
國際稅法是調整國家涉外稅收征收關係和國家間稅收分配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國際稅法的淵源包括國際稅收協定、國際稅收慣例以及各國的涉外稅法。由於國際稅法的本身歷史不長,而國際慣例經過長期的實踐才能形成,因此,作為國際稅法淵源的國際稅收慣例較少。而其他國家的涉外稅法在本文中已作為涉外納稅人適用的外國稅法單獨列出,因此,中國涉外納稅人適用國際稅法,在這裡僅指國際稅收協定,而且應是中國與涉外納稅人的母國簽訂的國際稅收協定。
改革開放以來,為了適應吸引外資、加強與其他國家的經濟合作的需要,從1981年起,我國開始與有關國家簽訂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到目前為止,我國已先後同60多個國家簽訂了雙邊稅收協定。這些稅收協定都做出了一些有利於兩國之間經濟、技術和文化交流的稅收規定,為兩國居民到對方國家投資和從事其他經濟活動提供一些優於一般稅法規定的稅收待遇。按照條約必須遵守的國際法原則,或者根據國際稅收協定本身的特點,國際稅法應當優於國內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9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外國締結的有關稅收的條約、協定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條約、協定的規定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2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外國政府所訂立的有關稅收協定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的規定辦理。因此我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既是我國進行涉外稅收征收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據,也是涉外納稅人適用的一類必不可少的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