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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稅收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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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稅收慣例(International Traditionof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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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國際稅收慣例

  國際稅收慣例是在國際經濟交往中處理國家間稅收權益關係,反覆出現並被各國所接受,因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稅收通例。有學者對國際稅收慣例與國際稅收習慣進行了區分,認為國際稅收習慣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慣常行為和做法,而國際稅收慣例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慣常行為和做法。

  我們認為,習慣和慣例在內涵上的差別不是很大,如果從具有法律約束力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角度來講,習慣和慣例都不適宜用來表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慣常行為和做法,莫如用習慣法來表述更準確。當然,無論是習慣、慣例還是習慣法都不過是一個指示名詞而已,沒有什麼先驗的內涵,其具體含義都需要學者在使用的過程中予以界定。從這個角度來講,只要我們所研究的是同一個事物,至於具體使用什麼名稱,似乎並不需要一定要強行一致。這裡,我們使用慣例來指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慣常行為和做法。

國際稅收慣例的原則

  1、無差異原則。指對外國納稅人和本國納稅人實行平等對待,使兩者在征收範圍、稅率稅收負擔方面保持基本一致。當然,無差異原則並不意味著絕對平等,由於各國稅制不同,有關規定相差很大,所以很難做到外國納稅人和本國納稅人所承擔的稅負絕對平等。不過,作為一項國際稅收準則,無差異原則可以對相關國家起到約束作用。無差異原則在稅制結構大體一致的國家之間可以起到促進資本自由流動的作用。但在稅制結構差異較大的國家,由於稅負水平的懸殊,很難起到促進資本自由流動的作用。所以,發達國家多願意實行無差異原則,並將其作為本國制定涉外稅制的基本原則,而發展中國家需要考慮本國的實際情況,在不違背國際慣例的前提下,確定對本國有利的涉外稅收原則

  2、獨占徵稅原則。指在簽訂國際稅收協定時,將某項稅收客體排他性地劃歸某一國,由該國單獨行使徵稅權力的一項原則,用以調整由國際經濟活動產生的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稅收法律關係和國家之間的稅收權益分配關係。獨占徵稅原則在國際稅收實踐中,一般是簽訂稅收協議的雙方明確將徵稅項目歸屬於收入來源國或納稅人居住國徵稅,另一國不再行使徵稅權,以此來解決重覆徵稅的問題。如對營業所得的徵稅,通常規定對締約國一方境內企業取得的所得只能由締約國一方獨占徵稅。又如對退休金的徵稅,通常只能由居住國或支付國徵稅。

  3、優先徵稅原則。指在國際稅收關係中,確定將某項課稅客體劃歸來源國,由來源國優先行使徵稅權的一項原則。在國際稅收實踐中,儘管可以實行不同的稅收管轄權,但是通常都偏重於運用來源地原則,因為對一個國家而言,採取來源地原則更直接、更有效。如果不承認收入來源地的國家優先徵稅,就無法對跨國納稅人在其他國家取得的收益予以課稅,也無法行使優先徵稅的權力。因此,在簽訂國際稅收協定時,通常規定對常駐代表機構的所得和非獨立個人的勞務所得董事費、表演家和運動員的所得,由來源國優先徵稅。

  4、稅收分享原則。指在簽訂國際稅收協定時,將某些課稅客體劃歸締約國雙方,由雙方共同徵稅的一項原則。它是國際稅收協定衝突規範的內容之一。在稅收分享原則中規定的所得徵稅權,如對投資所得的徵稅權,既可以由居住國行使,也可以由來源國行使,這樣各相關國家都有資格行使徵稅權。為瞭解決上述矛盾,稅收分享原則規定,各行使徵稅權的國家必須把適用稅率降低,以利於共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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