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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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費(Director's F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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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費是指董事會決定支付給董事會成員的勞務報酬,是一項個人所得。
董事費和董事會費是兩種不同的費用。董事會費是指董事會及其成員為執行董事會的職能而開支的費用。
董事費的領取條件[1]
董事領取董事費的條件:
1、領取董事費的董事必須由選舉產生,併在企業合同章程中確定的。
2、董事領取董事費必須由董事會決議認可。
3、在企業擔任高級管理工作的董事會成員,已按企業的高級人員待遇領取工資,不應再領取董事費。
4、在多個關聯企業中任職的董事會成員,領取的董事費,應按合理標準分攤到各關聯企業,不應只在個別企業中列支費用。
董事費的列支規定[1]
1、董事費應據實列支,計入企業管理費。但以董事會名義支付的招待費、禮品費以及其他屬於交際應酬性質的支出,就不得作為董事費支出。
2、企業支付的董事費,要按“勞務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支付企業代扣代繳。
董事費的籌劃[2]
國稅函[1994]089號文件規定,個人擔任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屬於勞務報酬所得性質,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般而言,董事費的收入是一次性支付,而且數額較大,如果按照勞務報酬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將適用較高的稅率,這樣,董事費的很大一塊將作為個人所得稅款上繳國庫。
對於董事費的納稅籌劃一般有以下兩種:一是將一部分董事費作為工資、薪金在乎時就支付給擔任董事職務的個人,使得董事費儘量適用較低稅率。由於對收入進行了分攤,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稅率也不會增大多少,但董事費適用的稅率卻發生了很大變化。二是將董事費分次發放,比如每年發放2次或3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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