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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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費是指董事會及其成員為執行董事會的職能而開支的費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差旅費的證明材料應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
董事會費和董事費是兩種不同的費用。董事費是指董事會決定支付給董事會成員的勞務報酬,是一項個人所得。
1.董事會的日常開支,包括辦公費、外地董事會成員在企業開會和工作期間的住宿費、交通費、伙食費、郵電費和有關保險費的開支。
2.董事會會務費的開支,包括董事會開會和工作期間董事會成員和有關工作人員的差旅費、住宿費、伙食費以及有關的必要開支。
另外,財政部規定:“未在外商投資企業中擔任實職的中方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在董事會召開期間發生的差旅費、會議費、補貼等可在企業的董事會會費中報銷,除此之外不得在企業中報銷任何其他費用和領取其他報酬。”
1.董事會費應按實列支,企業不得預提董事會費;
2.企業董事會應指定董事會費管理辦法,並報送當地主管財政機關和稅務機關;
3.董事會費不得支付到個人,必須由董事會領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