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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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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保證金(futures margin )

目錄

什麼是期貨保證金[1]

  期貨保證金是指期貨結算會員按照結算規則存入制定賬戶的一定數量的資金或繳存符合標準的一定數量的有價證券,以作為期貨交易的結算和履約的保證

期貨保證金的分類[2]

  根據實際情況的不同,保證金可以分成不同種類。例如,根據《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在股指期貨交易中,保證金分為交易保證金結算準備金兩種。交易保證金是指結算會員存入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中確保合約履行的資金,是已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當買賣雙方成交後,交易所按公佈標準向雙方收取交易保證金。交易所按買入和賣出的持倉量分別收取交易保證金。持倉量,是指期貨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倉合約的數量。結算準備金是指結算會員為了交易結算,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中預先準備的資金,是未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

  而在國際市場上,期貨保證金體系有兩種即固定保證金體系比例保證金體系

  (1)在固定保證金體系下,保證金概念分初始保證金(開戶按金)和維持保證金(維持按金)兩種。

  投資者初次買進或賣出期貨合同時,就必鬚根據交易所的規定,為每一項合同存入一筆最低數量的美元。這筆錢被稱之為初始保證金,其目的是為該合同建立良好的信譽保證。初始保證金可以採取諸如某種短期國庫券這種付息有價證券的形式。當期貨交易合同的價格發生波動時,投資者用於期貨合同上的資本價值也會隨之發生變動。在每個交易日收盤時,一個投資者的頭寸會在市場上顯示出來。因此,該項期貨合同交易中的任何贏利或者虧損都會反映在投資者的資本賬戶上。用於顯示那種市場頭寸的價格,便是那一日的結算價格。所謂頭寸(Position)也稱為“頭襯”,就是款項的意思,是金融界及商業界的流行用語。如果銀行在當日的全部收付款中收入大於支出款項,就稱為“多頭寸”,如果付出款項大於收入款項,就稱為“缺頭寸”。對預計這一類頭寸的多與少的行為稱為“軋頭寸”。到處想方設法調進款項的行為稱為“調頭寸”。如果暫時未用的款項大於需用量時稱為“頭寸松”,如果資金需求量大於閑置量時就稱為“頭寸緊”。

  (2)交易者在持倉過程中,會因市場行情的不斷變化而產生浮動盈虧(結算價與成交價之差),因而保證金賬戶中實際可用來彌補虧損和提供擔保的資金就隨時發生增減。浮動贏利將增加保證金賬戶餘額,浮動虧損將減少保證金賬戶餘額。維持保證金是保證金賬戶中必須維持的最低餘額,我圍的維持保證金比率通常為0.75。當保證金賬面餘額低於維持保證金時,交易者必須在規定時問內補充保證金,使保證金賬戶的餘額>(結算價×持倉量×保證金比率),否則在下一交易口,交易所或代理機構有權實施強行平倉。這部分需要新補充的保證金就稱追加保證金

  舉個例子,在玉米期貨交易中,某客戶以2500元/噸的價格買入50噸玉米後的第三天,玉米結算價下跌至2400元/噸。由於價格下跌,客戶的浮動虧損為5000元,即(2500-2400)×50,客戶保證金賬戶餘額為1250元(即6250-5000),由於這一餘額小於維持保證金(=2500×50×5%×O.75=4687.5元),客戶需將保證金補足至6250元(2500×50×5%),需補充的保證金5000元(6250-1250)就是追加保證金

期貨保證金的法律性質[1]

  期貨保證金含有“保證”二字,但其法律性質是否可以簡單地界定為擔保法中的“保證”擔保方式,仍然值得商榷。目前,關於期貨保證金的法律性質尚有爭議,缺乏一致意見。例如,存在“違約金說”、“定金說”。現就以上兩種主要觀點展開以下法律分析。

  (一)期貨保證金之“違約金說”的法律評析

  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約定的,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的一筆金錢或其他給付。違約金是否具有擔保性,在理論界觀點各異。違約金制度最早起源於羅馬法,為一種債的擔保制度。王利明教授認為,當事人約定保證金旨在擔保債的履行,故違約金主要具有擔保作用。然而,有的觀點卻認為,違約金既不像物權擔保那樣使債權人對物享有附條件的支配權,也不像保證那樣是在債務人之外尋找第三人作擔保,而是以債務人自己的資歷為基礎的人的擔保,基本無擔保的意義,所以,我國擔保法僅僅規定了定金而未規定違約金,已經不再把違約金作為一種獨立的擔保形式了。

  不論違約金是否具有擔保性,期貨保證金都與違約金存在本質的不同,主要體現為以下幾點。

  第一,資金支付的時間不同。違約金並不一定要在合同訂立時或履行時支付,而期貨保證金必須在期貨交易提交結算時支付。合同違約金的支付具有事後支付性,守約方並不占用貨幣的時間價值。但是,期貨保證金則具有事前支付性,與結算主體是否已經發生違約行為無關,只要結算主體將其期貨交易提交結算機構進行結算,那麼,該結算主體就必須向期貨結算機構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

  第二,支付據以發生的法律事實不同。違約金的支付以發生違約事實為前提,當事人雖然可以事前約定特定情形下的違約行為用違約金來加以規制,但如果此種特定情形未發生那麼就不發生支付事宜。期貨保證金的支付與違約事實無關,即使沒有發生違約行為,但是期貨結算會員依然應為其提交結算的期貨交易支付保證金。

  第三,資金的功能有所不同。違約金是由違約方支付給守約方的,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雙重功能,期貨保證金是由期貨結算會員支付給期貨結算結構的,僅僅具有補償性,即它只是用來彌補其賬戶內的損失,而不具有懲罰性。合同雙方當事人雖然約定了違約金,但是具體由誰支付並不確定,可能是一方或雙方履行支付,因而具有不確定性和雙向性。但是期貨保證金是由結算會員向期貨結算結構支付的,是確定的、單向支付行為。

  綜上所述,期貨保證金的法律性質並不能確定為違約金。

  (二)期貨保證金之“定金說”的法律評析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後、履行前,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支付給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我國《擔保法》第89 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務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那麼,期貨保證金是不是定金呢?

  兩者在某些特征上具有相似性。從目的上看,期貨保證金和定金都是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擔保,以保證主合同的順利履行。從手段上看,二者大都是金錢擔保因而區別於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規定,期貨交易所可以接受以下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經期貨交易所認定的標準倉單、可流通的國債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有價證券。從作用上看,二者均可以充抵合同價款。從法律效果上看,二者均具有從屬性。定金的有效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前提,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時,定金合同也無效,除非擔保合同另有約定。期貨保證金的繳納也是以結算雙方建立期貨結算服務合同為前提條件的。但是,期貨保證金與定金卻存在本質上的不同。

  第一,資金的功能不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期貨交易所在收取結算會員的定金後不按規定進行結算將會受到行政處罰,但不會雙倍返還期貨保證金。因而,前者具有懲罰性,後者僅有補償性。期貨結算結構在期貨合同全部了結後可以將期貨保證金餘額返還給結算會員,未全部了結期貨合同時,交納人可以提取超過規定部分的餘額,但是,交付定金一方當事人在合同未履行完畢前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第二,定金的產生需要明確約定。我國<擔保法司法解釋> 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見,除非期貨結算雙方約定期貨保證金具有定金的法律性質,否則,期貨保證金就不是定金。

  第三,定金的數目具有確定性,定金數額的變動要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期貨保證金具有動態變動性,結算會員可能被要求隨時追加期貨保證金,必須保證期貨保證金的數額高於價格波動給期貨交易人可能造成的虧損數額。

  第四,給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若沒有按約定履行債務,對方將可以依法行使定金沒收權。但是,即使支付期貨保證金的期貨結算會員未履行債務,期貨結算結構也只能將期貨保證金抵作合同價款,而無權沒收期貨保證金。

  綜上所述,期貨保證金與定金雖然存在諸多相同點,但是不能用後者解釋前者的性質。

期貨保證金的作用[3]

  期貨交易保證金對於保障期貨市場的正常運轉具有重要作用。

  (1)保證金交易制度的實施,降低了期貨交易成本,使交易者用5%的保證金就可從事100%的遠期貿易,發揮了期貨交易的資金杠桿作用,促進套期保值功能的發揮。

  (2)期貨交易保證金為期貨合約的履行提供財力擔保。保證金制度可以保證所有賬戶的每一筆交易和持有的每一個頭寸都具有與其面臨風險相適應的資金,交易中發生的盈虧不斷得到相應的處理,杜絕了負債現象。因此,這一制度的嚴格執行為期貨合約的履行提供了安全可靠的保障。

  (3)保證金是交易所控制投機規模的重要手段。投機者和投機活動是期貨市場的潤滑劑,但過度的投機則會加大市場風險,不利於期貨市場的穩健運行。當投機過度時,可通過提高保證金的辦法,增大入市成本,以抑制投機行為,控制交易的規模和風險。反之,當期貨市場低迷、交易規模過小時,則可通過適量降低保證金來吸引更多的市場參與者,活躍交易氣氛。

我國期貨保證金[4]

  在我國,期貨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按性質與作用的不同。可分為結算準備金交易保證金兩大類。結算準備金一般由會員單位按固定標準向交易所繳納,為交易結算預先準備的資金。交易保證金是會員單位或客戶在期貨交易中因持有期貨合約而實際支付的保證金,它又分為初始保證金和追加保證金兩類。

  初始保證金是交易者新開倉時所需交納的資金。它是根據交易額和保證金比率確定的,即初始保證金=交易金額調保證金比率。我國現行的最低保證金比率為交易金額的5%,國際上一般在3%~8%之間。例如,大連商品交易所的大豆保證金比率為5%,如果某客戶以2 700元/噸的價格買入5張大豆期貨合約(每張10噸),那麼,他必須向交易所支付6 750元(即2 700×50×5%)的初始保證金。

  交易者在持倉過程中,會因市場行情的不斷變化而產生浮動盈虧(結算價與成交價之差),因而保證金賬戶中實際可用來彌補虧損和提供擔保的資金就隨時發生增減。浮動盈利將增加保證金賬戶餘額,浮動虧損將減少保證金賬戶餘額。保證金賬戶中必須維持的最低餘額叫維持保證金,維持保證金結算價調持倉量調保證金比率×k(k為常數,稱維持保證金比率,在我國通常為0.75)。

  當保證金賬面餘額低於維持保證金時,交易者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補充保證金,使保證金賬戶的餘額>結算價×持倉量×保證金比率,否則在下一交易日,交易所或代理機構有權實施強行平倉。這部分需要新補充的保證金就稱追加保證金。仍按上例,假設客戶以2 700元/噸的價格買入50噸大豆後的第三天,大豆結算價下跌至2 600元/噸。由於價格下跌,客戶的浮動虧損為5 000元[即(2 700-2 600)×50],客戶保證金賬戶餘額為1 750元(即6 750-5 000),由於這一餘額小於維持保證金(=2 600×50×5%×0.75=4875元),客戶需將保證金補足至6500元(2 600×50×5%),需補充的保證金4750元(6 500 - 1 750〕就是追加保證金。

期貨保證金比例

目前國內上市期貨品種正常月份交易所收取交易保證金比例

期貨品種保證金比例期貨品種保證金比例
銅:6%鋁:7%
天然橡膠:7%燃料油:8%
玉米:5%黃大豆1號:5%
黃大豆2號:5%豆粕:5%
豆油:5%強筋小麥:5%
棉花:5%白糖:6%
PTA:6%

我國期貨保證金的確定原則[2]

  我國期貨市場經過不斷的整頓規範之後,中國證監會對保留的3家交易所上市的12個品種規定了不同的保證金收取標準。其中,上海期貨交易所的銅、錨,大連商品交易所的大豆,交易保證金收取比例為交易總額的5%,其餘品種均為10%。根據不同品種每日最大漲跌幅度的標準,目前制定的收取比例可以認為是確保全全的。但是,保證金收取比例的高低,既關係到交易所和會員單位風險控制的力度,也關係到每個交易者的交易成本。保證金收取標準超出正常風險範圍,會增加交易者的成本:保證金收取過低,交易所或經紀公司又可能為客戶承擔風險。因此,科學合理的保證金收取比例應當以確保交易無風險為下限。概括起來,應考慮以下因素。

  第一,以某種歷史價格波動為依據,計算期貨價格每天變化標準差。計算的方法一般分為三個時問範圍:即從當日算起,往回數30個交易日內、60個交易日內、720個交易日內,分別計算出平均每天的價格波幅和最大波幅。

  第二,以該品種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製為依據,計算保證金收取水平。目前,由於國內每個期貨品種都有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這為合理收取保證金、有效控制風險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以黃豆為例,在正常價幅限制內,每天最大波幅為正負1200元,即絕對數為2400元。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如果一個合約交易所每天收取會員2400元,即可保證當日交易所無風險。但是實際操作中也有特殊情況,即假如在一個單邊上漲市中,若某個交易者在當日跌停板的位置賣出後,當日又漲停板,在當日結算後,理論上該交易者宜將當日保證金(2400元)虧完,加入第二天開市前,該交易所未能及時追加保證金,恰又遇上當日在該交易者未能來得及平倉時,價格己漲停板(或已上漲至某價位),那麼此時,交易者的風險便有可能轉移給經濟公司。

中國期貨保證金機構

  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是經國務院同意、中國證監會決定設立,併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註冊登記的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機構,是非營利性公司製法人。

  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的主管部門是中國證監會,其業務接受中國證監會領導監督管理,章程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實施,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報中國證監會批准。中國證監會成立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管理委員會,審議決定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的重大事項。

  1. 經營宗旨

  建立和完善期貨保證金監控機制,及時發現並報告期貨保證金風險狀況,配合期貨監管部門處置風險事件

  2. 主要職能

  建立並管理期貨保證金安全監控系統,對期貨保證金及相關業務進行監控;

  建立並管理投資者查詢服務系統,為投資者提供有關期貨交易結算信息查詢及其他服務;

  督促期貨市場各參與主體執行中國證監會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制度;

  將發現的各期貨市場參與主體可能影響期貨保證金安全的問題及時通報監管部門和期貨交易所,按中國證監會的要求配合監管部門進行後續調查,並跟蹤處理結果;

  為期貨交易所提供相關的信息服務

  研究和完善期貨保證金存管制度,不斷提高期貨保證金存管的安全程度和效率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能。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1.0 1.1 陳順忠.期貨保證金性質的法律評析[J].西江月,2013,(第7期).
  2. 2.0 2.1 謝作渺,林嵩,雷靜編著.第三章 期貨交易的游戲規則 零起點期貨投資.清華大學出版社,2009.03.
  3. 周正慶主編.四 期貨 證券知識讀本(第2版).中國金融出版社,2006年03月第2版.
  4. 王亞卓編著.第三章 期貨探幽 賺錢投資全攻略 基金、股票、期貨、外匯、權證.企業管理出版社,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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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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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73.86.* 在 2011年12月29日 15:46 發表

講得很好,就是有些公式的乘號沒打好,希望改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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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18.74.* 在 2013年8月30日 20:35 發表

仍按上例,假設客戶以2 700元/噸的價格買入50噸大豆後的第三天,大豆結算價下跌至2 600元/噸。由於價格卜跌,客戶的浮動虧損為5 000元(即(2 700-2 600)×50),客戶保證金賬戶餘額為1 750元(即6 750-5 000),由於這一餘額小於維持保證金(=2 700×50×5%×0.75=5 062.5元),客戶需將保證金補足至6750元(2 700×50×5%),需補充的保證金5 000元(6 750 - 1 750〕就是追加保證金。 這裡的“客戶需將保證金補足至6750元(2 700×50×5%)” 是不是有點問題?你的價格跌到2600了 為什麼保證金的計算要按照2700?? 保證金的金額是不變的嗎?? 固定保證金早就淘汰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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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gzf (討論 | 貢獻) 在 2013年8月31日 13:39 發表

218.18.74.* 在 2013年8月30日 20:35 發表 的問題 怎麼沒有人回答??? 有沒有負責人在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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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晓雾 (討論 | 貢獻) 在 2013年9月2日 12:55 發表

ahgzf (討論 | 貢獻) 在 2013年8月31日 13:39 發表

218.18.74.* 在 2013年8月30日 20:35 發表 的問題 怎麼沒有人回答??? 有沒有負責人在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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