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傳播法制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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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新聞傳播法制建設[1]
新聞傳播法制建設是指國家對新聞傳播法律制度的規劃、建立和實施。有了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制度,就可以為新聞傳播的“法治”提供科學、規範的依據。
新中國的新聞傳播法制建設的真正起步是從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開始的。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我國人大常委會和政府有關部門便開始了新聞傳播立法的準備工作。在制定新聞傳播法的準備過程中,包括《著作權法》、《廣告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在內的一些與新聞傳播活動相關的法律法規相繼出台,特別是國家行政主管機關制定的法規和規章從80年代起先後公佈並開始實施,使得在專門的新聞法尚未制定的情況下,我國的新聞傳播活動也能夠有法可依,有規可循。
我國新聞傳播法制建設的未來發展[1]
(1)制定完善的新聞法律
要建設完善的新聞法律體系,就要使制定的新聞傳播法既有助於對新聞自由提供充分的保障,為公民、媒體及新聞工作者有效行使自己的新聞出版自由權利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又有助於規範新聞傳播活動中濫用新聞自由權利的行為,為加強對新聞傳播活動的法律規範創造必要的法律條件。
(2)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要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關鍵是要搞好法制宣傳,形成一個人人自覺地學習法律、遵守法律和運用法律的風氣,不斷增強法律意識、強化法律觀念,特別是管理決策部門和執掌權力者能夠自覺依法行政、依法辦事,依法從事各項工作、依法規範自己的言行。
(3)追求理想的法治目標
要將新聞傳播完全納入法制軌道,在一種開明的、完善的新聞法律體系規範下,實現有效、有序的運作,真正從根本上根治“人治”現象,實現“法治”目標。
對當前我國新聞傳播法制建設的思考與展望[2]
近些年來,在黨和政府強調實行“依法治國”的大環境和大背景下,我國法制建設的力度明顯加大,速度明顯加快,許多領域的法制建設都取得了顯著進展,一個完善、科學的國家法制體系正在逐步建立。應當說,在此背景下,我國的新聞傳播法制建設也面臨著難得的發展機遇。
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制訂的《新聞出版業2000年及2010年發展規劃》,建立以《新聞法》、《出版法》和《著作權法》為主體的新聞出版法律體系是21世紀頭10年的規劃內容,因此可以說,當前是我國新聞傳播法制建設的關鍵時期。新聞界、法律界及社會各界應當共同努力,為制定一套完善的新聞傳播法律體系,營造一個良好的新聞傳播法制環境,追求一種理想的新聞傳播法治目標,擔負起自己的責任。
1、構建一套完善的新聞傳播法律體系
在現代社會,國家通常通過憲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對新聞傳播活動進行規範,以使其按照國家所確定的法律制度、法律觀念和法律原則進行有序運作,同時,藉助國家機器的強制力加以保證。
世界新聞傳播法制建設經歷了長期的發展過程,逐步形成了一系列的新聞傳播法律制度、觀念和原則,成為規制和管理新聞傳播活動的依據。
我國的新聞傳播法制建設尚處在逐步形成和發展的過程中,確立一系列開明、規範、有效的新聞傳播法律制度、觀念和原則,構建一套完善的新聞傳播法制體系,實現新聞傳播的法治化應當是我們的一項長期任務。
近些年來,在對新聞傳播法制建設,特別是在對新聞傳播立法(主要指制定專門新聞法)問題上,我國學界和業界存在著一些不同的認識。有的主張儘快立法,有的認為無須立法,有的則持無所謂的態度。
在對待新聞傳播立法問題上儘管有多種認識,但新聞界多數人還是主張應當實行專門的新聞傳播立法的。當然,對於立一個什麼樣的新聞法卻有著不同的看法。例如,同樣主張新聞傳播立法,有的主要從維護新聞傳播活動自由的角度,希望所立的新聞法能多一些保障和保護新聞傳播自由的內容;有的則主要從加強新聞傳播管理的角度,希望所立的新聞法能多一些規範與限制濫用新聞傳播自由的內容。
如果從我國新聞傳播的實際情況看,作為新中國的第一部新聞法,充分體現國家通過新聞傳播立法保障新聞傳播自由權利的力度,在保障公民、媒體及新聞工作者的新聞傳播自由權利方面多作考慮是必要的。同時也要看到,權利和義務、自由和責任是相依相存的,一部完整、完善和規範的新聞法,規定新聞傳播者應當承擔的義務和責任,明確對濫用新聞傳播自由權利行為的限制也是十分重要的。近些年來我國新聞傳播中所出現的大量濫用新聞傳播自由權利的現象,為此提供了很好的佐證。
要構建完善的新聞傳播法律體系,就應當對下麵一些涉及新聞傳播活動的法律問題作出科學的界定和規範的解答:公民新聞自由權利、義務的法律界定及保護;新聞媒體及新聞工作者的新聞報道權利、義務、責任及行為監管;新聞出版機構設立與管理的法律依據及規範;新聞媒介禁載作品的範圍及禁載出版物的認定標準;新聞媒介運作的法制監管;新聞媒介經營活動的法制監管;新聞侵權行為的類型、表現形式、法律責任界定及處罰的法律依據;新聞自由、新聞政策、新聞道德與新聞法制的相互聯繫與區別等等。
我們所制定的新聞法既要考慮當前的國情,適合現今新聞傳播實踐的實際需要,又要著眼於未來,適應今後我國新聞事業在信息傳播全球化形勢下繼續發展的需要;既要有助於對新聞傳播自由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為公民、媒體及新聞工作者有效行使自己的新聞傳播自由權利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又要有助於規範新聞傳播活動中濫用新聞傳播自由權利的行為,為加強對新聞傳播活動的法律規範創造必要的法律條件。
2、營造一個良好的新聞傳播法制環境
有了好的法律,還要有好的法制環境,這樣才能使法律能夠更好地執行,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近些年來我國立法機關制定了許多很好的法律,行政機關也制定了許多很好的規章制度,但是,這些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實際執行情況卻不盡如人意,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情況時有發生,有時還很嚴重。
從新聞傳播領域來看,近些年來侵犯新聞媒體及新聞工作者新聞傳播自由權利的現象就頻頻發生。有時,正常的採訪會受到隨意阻攔和干擾,而採寫批評報道更是困難重重,記者在採訪中被打被抓,攝影攝像器材被扣被損的消息常常見諸報端。在一些地方,執行採訪任務的記者連起碼的人身自由都得不到保障,法律有時竟然顯得那樣無力。以權代法的情況在一些地方也不罕見,有些單位和部門的領導者往往一句話便可以隨意剝奪公民、媒體和記者的新聞傳播權利,特別是新聞批評和輿論監督的權利。而無視新聞傳播規律,對新聞工作任意進行干預的情況,在有些地方更是習慣成自然,見怪不怪了。另一方面,一些濫用新聞傳播自由權利的情況,也沒有得到有效的抑制。
這些情況的存在說明,由於還沒有專門的新聞法,致使在面對新聞傳播中一些涉及法律關係的行為與現象時,會使當事人陷入“無法可依”的窘境。當然,有很多情況並不屬於“無法可依”問題,而是“有法不依”和“執法不嚴”的問題。例如關於新聞批評和輿論監督問題,明明一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中有明確規定,但在實際工作中卻不能很好地執行,或者執行得不嚴格,這樣就和“無法可依”沒什麼兩樣了。
另外,新聞法一旦出台,也有個如何執法的問題。因此,我們當前亟須營造一個良好的新聞傳播法制環境,使相關法律法規能夠很好地得以實施和執行。
而要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關鍵是要搞好法制宣傳,要形成一個人人自覺地學習法律、遵守法律和運用法律的風氣,不斷增強法律意識,強化法律觀念,無論是誰,也無論是哪個單位和部門,不管地位多高,權力多大,都須將自己的行為納入法律的軌道,自覺依法行政,依法辦事,依法從事各項工作,依法規範自己的言行。新聞單位和新聞工作者自身更應當帶頭學法、用法和遵守法律,並且宣傳好法律。
3、追求一種理想的新聞傳播法治目標
加強新聞傳播法制建設的目的,是為了實現新聞傳播“法治”的目標,即將新聞傳播完全納入法治軌道,在一種開明、完善的新聞法律體系的規範下,實現新聞傳播的有效、有序運行。
我們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是一個奉行和體現民主與法治精神的社會制度。我們所追求的目標,所希望達到的理想結果是實現民主與法治,通過法治來治國安邦,促進各項事業的發展。實行法治,這是國家民主與法制建設的必由之路,也是使新聞傳播活動實現有效、有序運行,達到理想傳播效果的必然要求。
要實現新聞傳播的“法治”,就要從根本上解決新聞傳播中的“人治”現象。20世紀80年代發生在甘肅武威的“收報事件”,就是新聞傳播領域“人治”現象的一個典型案例。因為該地的報紙刊登了當地領導者覺得不滿意的一篇報道,有關領導竟然責令報社作檢查,並要求收回當天的報紙,重新印一張報紙替換。
如果一些權力機關和握有一定職權的人這樣無視新聞媒體和記者的正當報道權利,濫用職權壓制新聞自由,而我們的新聞媒體和記者又缺乏維護自己正當權益的法律武器,那麼必然會造成“人治”的結果。這種做法與法治精神完全是背道而馳的,我們不希望再發生此類情況!
我們期望通過新聞傳播法制建設,能夠真正實現一種理想的法治目標:在一個規範的法制環境中,公民依法擁有充分的獲知權、信息選擇權、意見表達權和輿論監督權;新聞媒體和記者依法擁有自由的採訪權、報道權、傳播權和批評監督權;公民的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肖像權等基本權利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新聞媒體在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促進民族團結、公共道德,凈化社會空氣,塑造現代文明等方面能夠發揮積極、有效的作用;新聞媒體具有公信力,記者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修養,濫用新聞自由的現象得到有效的抑制;政府職能部門能夠完全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制約和規範新聞媒體及新聞工作者的職業活動和職業行為;新聞傳播事業能夠隨著國家各項事業的發展,建設成為具有強大社會影響力和經濟競爭力的文化產業,在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發揮更大的作用。這是新聞界所期待的,也是社會與民眾所企盼的。
4、實現新聞傳播法律他律與道德自律的結合
法律和道德都是規範人們行為和調整社會關係的準則,兩者既有區別,又有聯繫。對被規範對象來說,法律以限制約束為主,是一種他律,而道德以教育感化為主,是一種自律。
在對新聞傳播活動的規範中,法律他律的規範和道德自律的規範應當是互相結合,相輔相成的。法律靠的是法律法規施加的外部強制力量,道德靠的是精神信念形成的內在約束力量,捨棄其中的一個都是不完全的,也是不可能取得好效果的。惟有兩者的結合,才能產生綜合的效力。
實踐證明,對新聞傳播活動的規範,光靠法律他律不行,因為有些東西是需要新聞媒體及新聞工作者的職業精神和道德良心去進行自我約束、自我調整的,“用道德塑造社會文明”,這是人類的文化傳統;而光靠道德自律也不行,因為有些東西是需要靠國家政權機關的強制力量去發揮制約力的,“以法治亂”,這是歷史的寶貴經驗。
2001年初,江澤民同志在全國宣傳部長會議上的講話中,提出了要“以德治國”的任務。他精辟地分析了“德治”與“法治”的辯證關係,指出,它們二者“從來都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因此,必須“把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緊密結合起來”。而對一個行業來說,堅持以法治業和以德治業的結合,是實現治理目標的最佳選擇。
另外,在新聞傳播活動中,法律他律與道德自律常常交織在一起,即有些東西既是法律他律的內容,也是道德自律的內容,常常要靠道德和法律兩方面共同來進行規範。道德靠的是行為人的自覺性,告訴你行為的標準,提倡應當怎麼做,讓你知道達到了道德的標準就會受到認可和尊敬;法律靠的是國家的強制性,告訴你行為的底線,提醒不能做什麼,讓你知道越過了法律的底線就要受到處罰。兩者相輔相成,共同發揮作用。對於職業道德修養好的人來說,把好道德關就能順利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而對於那些職業道德修養差的人來說,失去警惕性就容易越過行為底線,那麼只有接受法律的規範了。有時在道德人和違法者之間僅僅是一線之隔,或者往往是一念之差,因此,守住法律底線,註重道德修養,是需要時時牢記的。
- ↑ 1.0 1.1 第八章 新聞工作道德與法律規範.新聞理論.中國人民大學精品課程
- ↑ 鄭保衛.加強法制規範 實現法治目標——對當前我國新聞傳播法制建設的思考[J].當代傳播,2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