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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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侵權是指行為人通過新聞媒體(包括通訊社、報刊雜誌、廣播電視、公共新聞網站等)向社會公眾傳播不真實的情況.或情況雖然真實但屬於法律禁止傳播的事項,從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權利。依法應當承擔法律後果的行為。包括侵犯他人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姓名權、榮譽權等。在實踐中,最常見的新聞侵權是侵犯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1]
新聞侵權訴訟中的抗辯事由主要包括:①履行輿論監督的職能,②公正評論,③權威的消息來源,這一抗辯事由被西方國家稱為新聞特訴權,④公眾人物和公眾興趣,⑤合理使用,⑥受害人同意。
新聞侵權的基本特征[2]
1、侵權的主體必須是新聞機構或者與其有關聯的其他人員。新聞侵權的主體必須是合法的新聞媒體,非法成立的新聞媒體所造成的侵權只能作為一般侵權行為。
2、新聞侵權的內容。新聞侵權是新聞媒體或從事新聞工作的個人、組織在進行新聞活動的過程當中實施侵害他人的人格權並造成損害的行為。
3、侵權行為的實施方式。新聞侵權是以大眾傳播媒介為工具實施的,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表新聞以對他人的人格權實施侵害,併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他人對損害的行為。
新聞侵權的構成要件[2]
1、存在新聞違法行為。存在新聞違法行為,主要是指侵權的新聞作品已經發表,這是認定新聞侵權的必要因素。法律上來說,新聞作品通過廣播、電視或報刊等已經刊播,是認定新聞侵權行為存在的基本要求。
2、違法行為造成了損害性的後果。新聞侵權中的作品必須已經公開發表並且發表的內容對他人造成了事實上的損害,這是構成新聞侵權責任的基礎,這種損害一般指財產損失、人身及精神損害。
3、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新聞違法行為與侵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具體地說就是指新聞作品公開發表導致了受害人的名譽權等人格權的減損。本文認為在新聞侵權案件中,應當強調新聞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問必然的因果關係,否則將無法確定新聞侵權的後果導致過分誇大的損害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