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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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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新闻传播法制建设[1]

  新闻传播法制建设是指国家新闻传播法律制度的规划、建立和实施。有了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制度,就可以为新闻传播的“法治”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

  新中国的新闻传播法制建设的真正起步是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始的。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人大常委会和政府有关部门便开始了新闻传播立法的准备工作。在制定新闻传播法的准备过程中,包括《著作权法》《广告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在内的一些与新闻传播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特别是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制定的法规和规章从80年代起先后公布并开始实施,使得在专门的新闻法尚未制定的情况下,我国的新闻传播活动也能够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我国新闻传播法制建设的未来发展[1]

  (1)制定完善的新闻法律

  要建设完善的新闻法律体系,就要使制定的新闻传播法既有助于对新闻自由提供充分的保障,为公民媒体及新闻工作者有效行使自己的新闻出版自由权利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又有助于规范新闻传播活动中滥用新闻自由权利的行为,为加强对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创造必要的法律条件。

  (2)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要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关键是要搞好法制宣传,形成一个人人自觉地学习法律、遵守法律和运用法律的风气,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强化法律观念,特别是管理决策部门和执掌权力者能够自觉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从事各项工作、依法规范自己的言行。

  (3)追求理想的法治目标

  要将新闻传播完全纳入法制轨道,在一种开明的、完善的新闻法律体系规范下,实现有效、有序的运作,真正从根本上根治“人治”现象,实现“法治”目标。

对当前我国新闻传播法制建设的思考与展望[2]

  近些年来,在党和政府强调实行“依法治国”的大环境和大背景下,我国法制建设的力度明显加大,速度明显加快,许多领域的法制建设都取得了显著进展,一个完善、科学的国家法制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应当说,在此背景下,我国的新闻传播法制建设也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新闻出版业2000年及2010年发展规划》,建立以《新闻法》、《出版法》和《著作权法》为主体的新闻出版法律体系是21世纪头10年的规划内容,因此可以说,当前是我国新闻传播法制建设的关键时期。新闻界、法律界及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为制定一套完善的新闻传播法律体系,营造一个良好的新闻传播法制环境,追求一种理想的新闻传播法治目标,担负起自己的责任

  1、构建一套完善的新闻传播法律体系

  在现代社会,国家通常通过宪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新闻传播活动进行规范,以使其按照国家所确定的法律制度、法律观念和法律原则进行有序运作,同时,借助国家机器的强制力加以保证

  世界新闻传播法制建设经历了长期的发展过程,逐步形成了一系列的新闻传播法律制度、观念和原则,成为规制和管理新闻传播活动的依据。

  我国的新闻传播法制建设尚处在逐步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确立一系列开明、规范、有效的新闻传播法律制度、观念和原则,构建一套完善的新闻传播法制体系,实现新闻传播的法治化应当是我们的一项长期任务。

  近些年来,在对新闻传播法制建设,特别是在对新闻传播立法(主要指制定专门新闻法)问题上,我国学界和业界存在着一些不同的认识。有的主张尽快立法,有的认为无须立法,有的则持无所谓的态度。

  在对待新闻传播立法问题上尽管有多种认识,但新闻界多数人还是主张应当实行专门的新闻传播立法的。当然,对于立一个什么样的新闻法却有着不同的看法。例如,同样主张新闻传播立法,有的主要从维护新闻传播活动自由的角度,希望所立的新闻法能多一些保障和保护新闻传播自由的内容;有的则主要从加强新闻传播管理的角度,希望所立的新闻法能多一些规范与限制滥用新闻传播自由的内容。

  如果从我国新闻传播的实际情况看,作为新中国的第一部新闻法,充分体现国家通过新闻传播立法保障新闻传播自由权利的力度,在保障公民、媒体及新闻工作者的新闻传播自由权利方面多作考虑是必要的。同时也要看到,权利和义务、自由和责任是相依相存的,一部完整、完善和规范的新闻法,规定新闻传播者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明确对滥用新闻传播自由权利行为的限制也是十分重要的。近些年来我国新闻传播中所出现的大量滥用新闻传播自由权利的现象,为此提供了很好的佐证。

  要构建完善的新闻传播法律体系,就应当对下面一些涉及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问题作出科学的界定和规范的解答:公民新闻自由权利、义务的法律界定及保护;新闻媒体及新闻工作者的新闻报道权利、义务、责任及行为监管;新闻出版机构设立与管理的法律依据及规范;新闻媒介禁载作品的范围及禁载出版物的认定标准;新闻媒介运作的法制监管;新闻媒介经营活动的法制监管;新闻侵权行为的类型、表现形式、法律责任界定及处罚的法律依据;新闻自由、新闻政策、新闻道德与新闻法制的相互联系与区别等等。

  我们所制定的新闻法既要考虑当前的国情,适合现今新闻传播实践的实际需要,又要着眼于未来,适应今后我国新闻事业在信息传播全球化形势下继续发展的需要;既要有助于对新闻传播自由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为公民、媒体及新闻工作者有效行使自己的新闻传播自由权利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又要有助于规范新闻传播活动中滥用新闻传播自由权利的行为,为加强对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创造必要的法律条件。

  2、营造一个良好的新闻传播法制环境

  有了好的法律,还要有好的法制环境,这样才能使法律能够更好地执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近些年来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了许多很好的法律,行政机关也制定了许多很好的规章制度,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却不尽如人意,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时有发生,有时还很严重。

  从新闻传播领域来看,近些年来侵犯新闻媒体及新闻工作者新闻传播自由权利的现象就频频发生。有时,正常的采访会受到随意阻拦和干扰,而采写批评报道更是困难重重,记者在采访中被打被抓,摄影摄像器材被扣被损的消息常常见诸报端。在一些地方,执行采访任务的记者连起码的人身自由都得不到保障,法律有时竟然显得那样无力。以权代法的情况在一些地方也不罕见,有些单位和部门的领导者往往一句话便可以随意剥夺公民、媒体和记者的新闻传播权利,特别是新闻批评舆论监督的权利。而无视新闻传播规律,对新闻工作任意进行干预的情况,在有些地方更是习惯成自然,见怪不怪了。另一方面,一些滥用新闻传播自由权利的情况,也没有得到有效的抑制。

  这些情况的存在说明,由于还没有专门的新闻法,致使在面对新闻传播中一些涉及法律关系的行为与现象时,会使当事人陷入“无法可依”的窘境。当然,有很多情况并不属于“无法可依”问题,而是“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例如关于新闻批评和舆论监督问题,明明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中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却不能很好地执行,或者执行得不严格,这样就和“无法可依”没什么两样了。

  另外,新闻法一旦出台,也有个如何执法的问题。因此,我们当前亟须营造一个良好的新闻传播法制环境,使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很好地得以实施和执行。

  而要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关键是要搞好法制宣传,要形成一个人人自觉地学习法律、遵守法律和运用法律的风气,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强化法律观念,无论是谁,也无论是哪个单位和部门,不管地位多高,权力多大,都须将自己的行为纳入法律的轨道,自觉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从事各项工作,依法规范自己的言行。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自身更应当带头学法、用法和遵守法律,并且宣传好法律。

  3、追求一种理想的新闻传播法治目标

  加强新闻传播法制建设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新闻传播“法治”的目标,即将新闻传播完全纳入法治轨道,在一种开明、完善的新闻法律体系的规范下,实现新闻传播的有效、有序运行。

  我们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奉行和体现民主与法治精神的社会制度。我们所追求的目标,所希望达到的理想结果是实现民主与法治,通过法治来治国安邦,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实行法治,这是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必由之路,也是使新闻传播活动实现有效、有序运行,达到理想传播效果的必然要求。

  要实现新闻传播的“法治”,就要从根本上解决新闻传播中的“人治”现象。20世纪80年代发生在甘肃武威的“收报事件”,就是新闻传播领域“人治”现象的一个典型案例。因为该地的报纸刊登了当地领导者觉得不满意的一篇报道,有关领导竟然责令报社作检查,并要求收回当天的报纸,重新印一张报纸替换。

  如果一些权力机关和握有一定职权的人这样无视新闻媒体和记者的正当报道权利,滥用职权压制新闻自由,而我们的新闻媒体和记者又缺乏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法律武器,那么必然会造成“人治”的结果。这种做法与法治精神完全是背道而驰的,我们不希望再发生此类情况!

  我们期望通过新闻传播法制建设,能够真正实现一种理想的法治目标:在一个规范的法制环境中,公民依法拥有充分的获知权、信息选择权、意见表达权和舆论监督权;新闻媒体和记者依法拥有自由的采访权、报道权、传播权和批评监督权;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基本权利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新闻媒体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促进民族团结、公共道德,净化社会空气,塑造现代文明等方面能够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新闻媒体具有公信力,记者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滥用新闻自由的现象得到有效的抑制;政府职能部门能够完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制约和规范新闻媒体及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活动职业行为;新闻传播事业能够随着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建设成为具有强大社会影响力和经济竞争力的文化产业,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是新闻界所期待的,也是社会与民众所企盼的。

  4、实现新闻传播法律他律与道德自律的结合

  法律和道德都是规范人们行为和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对被规范对象来说,法律以限制约束为主,是一种他律,而道德以教育感化为主,是一种自律

  在对新闻传播活动的规范中,法律他律的规范和道德自律的规范应当是互相结合,相辅相成的。法律靠的是法律法规施加的外部强制力量,道德靠的是精神信念形成的内在约束力量,舍弃其中的一个都是不完全的,也是不可能取得好效果的。惟有两者的结合,才能产生综合的效力。

  实践证明,对新闻传播活动的规范,光靠法律他律不行,因为有些东西是需要新闻媒体及新闻工作者的职业精神和道德良心去进行自我约束自我调整的,“用道德塑造社会文明”,这是人类的文化传统;而光靠道德自律也不行,因为有些东西是需要靠国家政权机关的强制力量去发挥制约力的,“以法治乱”,这是历史的宝贵经验。

  2001年初,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了要“以德治国”的任务。他精辟地分析了“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指出,它们二者“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因此,必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而对一个行业来说,坚持以法治业和以德治业的结合,是实现治理目标的最佳选择。

  另外,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法律他律与道德自律常常交织在一起,即有些东西既是法律他律的内容,也是道德自律的内容,常常要靠道德和法律两方面共同来进行规范。道德靠的是行为人的自觉性,告诉你行为的标准,提倡应当怎么做,让你知道达到了道德的标准就会受到认可和尊敬;法律靠的是国家的强制性,告诉你行为的底线,提醒不能做什么,让你知道越过了法律的底线就要受到处罚。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发挥作用。对于职业道德修养好的人来说,把好道德关就能顺利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而对于那些职业道德修养差的人来说,失去警惕性就容易越过行为底线,那么只有接受法律的规范了。有时在道德人和违法者之间仅仅是一线之隔,或者往往是一念之差,因此,守住法律底线,注重道德修养,是需要时时牢记的。

参考文献

  1. 1.0 1.1 第八章 新闻工作道德与法律规范.新闻理论.中国人民大学精品课程
  2. 郑保卫.加强法制规范 实现法治目标——对当前我国新闻传播法制建设的思考[J].当代传播,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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