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入資本籌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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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資本籌資(Capital Financ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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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資本籌資是指非股份制企業以協議等形式吸收國家、其他企業、個人和外商等的直接投入的資本,形成企業投入資本的一種籌資方式。投入資本籌資不以股票為媒介,適用於非股份制企業。是非股份制企業籌集股權資本的一種基本方式。
投入資本籌資的主體[1]
一般而言,投入資本籌資的主題是指進行投入資本籌資的企業。從法律上講,現代企業主要有三種法律形式,也可以說三種企業制度,即獨資制、合伙制和公司制。可以採用投入資本籌資的主體是非股份制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
目前在我國,投入資本籌資的主體按照所有制標準可以分為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合資或合營企業。
企業通過吸收直接投資方式籌集資金有以下四種渠道:
1.吸收國家投資
吸收國家投資是指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以國有資產投入企業,由此形成國家資本金。
2.吸收法人投資
法人投資是指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以其可支配的資產投入企業,由此形成法人資本金。
3.吸收個人投資
個人投資是指城鄉居民或本企業內部職工以其個人合法財產投入企業,形成個人資本金。
4.吸收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是指外國投資者或我國港澳臺地區投資者的資金投入企業,形成外商資本金。
投入資本籌資的條件和要求[1]
1、主體條件
採用投入資本籌資方式籌措資本的企業,應當是非股份制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
2、需要要求
企業投入資本的出資者以現金、實物資產、無形資產出資時,必須符合企業生產經營和科研發展的需要。
3、消化要求
企業籌集的投入資本,如果是實物和無形資產,必須在技術上能夠消化。
企業吸收直接投資,一般要遵循如下程式:
1.確定吸收直接投資所需的資金數量。
企業新建或擴大經營規模時,應先確定資金的總需要量及理想的資本結構,然後據以確定吸收直接投資所需的資金數量。
2.尋求投資單位,商定投資數額和出資方式。吸收直接投資中的雙方是雙向選擇的結果。受資單位要選擇相宜的投資者,投資單位要選擇收益理想或對自身發展有利的受資者。為此,要做好信息交流工作,企業既要廣泛瞭解有關投資者的財力和意向,又要主動傳遞自身的經營狀況和盈利能力,以利於在較多的投資者中尋求最好的合作者。投資單位確定後,雙方便可進行具體的協商,確定投資數額和出資方式。落實現金出資計劃及實物、無形資產的評估作價。
3.簽署投資協議。企業與投資者商定投資意向和具體條件後,便可簽署投資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責任。
4.執行投資協議。企業與投資者按協議約定,做好投資交接及有關手續,併在以後確保投資者參與經營管理的權利及盈利分配權利。
吸收直接投資中的投資者可採用現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多種形式出資。主要出資方式有:
1.現金投資
現金投資是吸收直接投資中最重要的出資形式。企業有了現金,就可獲取所需物資,就可支付各種費用,具有最大的靈活性。因此,企業要爭取投資者儘可能採用現金方式出資。
2.實物投資
實物投資是指以房屋、建築物、設備等固定資產和原材料、商品等流動資產所進行的投資。實物投資應符合以下條件:(1)適合企業生產經營、科研開發等的需要;(2)技術性能良好;(3)作價公平合理;(4)實物不能涉及抵押、擔保、訴訟凍結。投資實物的作價,除由出資各方協商確定外,也可聘請各方都同意的專業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3.無形資產投資
無形資產投資是指以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所進行的投資。企業在吸收無形資產投資時應持謹慎態度,避免吸收短期內會貶值的無形資產,避免吸收對本企業利益不大及不適宜的無形資產,還應註意符合法定比例,即吸收無形資產的出資額一般不能超過註冊資本的20%(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對於高新技術等特殊行業,經有關部門審批最高放寬至30%。
1.吸收直接投資的優點主要有:
(1)籌資方式簡便、籌資速度快。吸收直接投資的雙方直接接觸磋商,沒有中間環節。只要雙方協商一致,籌資即可成功。
(2)有利用增強企業信譽。吸收直接投資所籌集的資金屬於自有資金,與借入資金比較,能提高企業的信譽和借款能力。
(3)有利於儘快形成生產能力。吸收直接投資可直接獲得現金、先進設備和先進技術,與通過有價證券間接籌資比較,能儘快地形成生產能力,儘快開拓市場。
(4)利於降低財務風險。吸收直接投資可以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向投資者支付報酬,沒有固定的財務負擔,比較靈活,所以財務風險較小。
2.吸收直接投資的缺點主要有:
(1)資金成本較高。企業向投資者支付的報酬是根據企業實現的凈利潤和投資者的出資額計算的,不能減免企業所得稅,當企業盈利豐厚時,企業向投資者支付的報酬很大。
(2)企業控制權分散。吸收直接投資的新投資者享有企業經營管理權,這會造成原有投資者控制權的分散與減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