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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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制度是指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家庭以相對低廉的租金提供保障性質住房的制度。廉租房政策是根據我國實際國情制定的,屬於我國住房保障體系中最低層次,為了加快解決城鎮低收入居民的住房問題,保障公民的基本居住權利,確保社會的安定團結,廉租房在我國住房供應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作用也將越來越重要。
廉租房的管理工作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地方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廉租住房的構想起始於1998年國務院發佈的《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其中規定廉租房是我國住房供應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後在1999年,建設部正式出台了《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對廉租房的房源、廉租房租金標準、廉租房建設和廉租房的申請程式問題予以明確規定,各地也先後制定了地方性的操作規章。2004年3月1日起,全國城鎮開始實施由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簽發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新辦法吸取了國外長期實踐取得的較成熟經驗以及國內幾年來的試點經驗,將解決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明確地規定為各級政府的責任,使城鎮基本住房保障制度更加完善。2005年7月7日,建設部、民政部關於印發《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的通知,對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做了更為詳盡的規定。2007年12月1日,建設部、發改委、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和統計局9部門聯合發佈的《廉租住房保障辦法》開始實施,該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即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範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其後,財政部正式發佈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明確了廉租房的8個資金來源和專款專用的原則,該辦法從2008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廉租房制度有以下內容:
1.申請條件
廉租房的保障對象界定為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享受廉租房制度保障的對象,需要具備兩個基本條件,一是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二是住房困難。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應當以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根據當地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合理確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人均住房面積的60%。
2.保障方式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應當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直接提供住房,並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租金核減(給予租金減免)為輔。實物配租主要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3.資金來源
廉租房資金的來源,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還包括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社會捐贈的資金以及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具體來源於八個方面:一是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全部餘額;二是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安排用於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三是市縣財政預算安排用於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四是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補助資金;五是中央預算內投資中安排的補助資金;六是中央財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七是社會捐贈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八是其他資金。
4.廉租房房源
廉租房來源主要有: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社會捐贈的住房;騰空的公有住房;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要以收購的現有舊住房為主,限制集中新建。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方面給予政策優惠;對地方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購買舊住房作為廉租房,以及實物配租的廉租房租金收入按照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5.申請程式
按照規定,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由戶主按照規定程式向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主管部門要在15日內完成審核。凡是符合條件的都要公示15天,經登記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才能享受廉租房補貼或實物配租,對於申請租金核減的家庭,由產權單位按照規定予以租金減免;對於申請租賃住房補貼和實物配租的家庭,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條件排隊輪候,並將發放的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予以公佈。
經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可獲得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可以根據居住需要選擇承租適當的住房,在與出租人達成初步租賃意向後,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經審查同意後,方可與房屋出租人簽訂廉租房租賃合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標準向該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並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出租人,用於沖減房屋租金。經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可配租廉租房的家庭,應當與廉租房產權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廉租房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繳納租金。
6.調整及退出機制
享受廉租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覆核,並按照覆核結果,調整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廉租房。對家庭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規定收入標準的,應當取消其廉租房保障資格,停發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享受廉租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者停止租金核減:將承租的廉租房轉借、轉租的;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房居住的。
最低收入家庭申請廉租房時違反本規定,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廉租房並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房標準租金的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情節惡劣的,還可處以罰款。
郭士徵主編,社會保障學,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9.11,第38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