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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技術貿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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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國際技術貿易合同

  國際技術貿易合同是指分屬兩國的當事雙方就實現技術轉讓這一目的而締結的規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國際技術貿易合同類型

  1、單純技術貿易合同

  專利技術合同;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技術服務技術咨詢合同

  電腦軟體著作權許可或轉讓合同;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許可和轉讓合同;

  商業秘密專有權許可或轉讓合同。

  2、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合同

  是指在其他類型合同中包括有上述技術貿易內容的任何一項或一項以上內容的合同,具體包括以下:

  技術轉讓與設備進出口;

  技術轉讓與加工貿易補償貿易

  技術轉讓與工程承包

  技術轉讓與合作設計、合作開發合作生產

國際技術貿易合同的形式

  國際技術貿易合同的形式往往是與國際技術貿易方式相對應的,如許可合同、技術服務和咨詢合同、合作生產合同、設備合同等。其中許可合同是最基本、最典型、最普遍的一種形式。下麵詳細介紹這兩種合同形式:

  一、許可合同

  許可合同是指許可貿易的技術供方為允許(許可)技術的受方有償使用其知識產權專有技術而與對方簽訂的一種授權協議。根據授權程度的不同,它有獨占許可合同排他許可合同普通許可合同可轉讓許可合同交叉許可合同等類型。根據其合同標的不同,又有專利許可合同、商標許可合同和專有技術許可合同等類型。

  許可合同由於類型不同,其合同條款及其內容有相同的部分,也有各自特殊的部分。

  各種許可合同共同性的條款及內容有如下方面:

  (l)合同名稱和編號。合同名稱要確切地反映合同的內容、性質和特征。例如“××專利許可合同”。合同編號是識別合同的特定符號,它反映出許可方的國別、被許可方的名稱和部門及簽約年份等。

  (2)簽約時間和地點。簽約時間是雙方正式簽字日期,簽約地點往往與簽約時間相聯繫。簽約時間和地點往往涉及合同的生效、法律的適用及納稅等問題。

  (3)當事人法定名稱和地址。這是有關通訊聯絡不可缺少的,也是雙方發生爭議確定法院管轄權和適用法的依據之一。

  (4)鑒於條款,常用“鑒於……”語句,故名。它是敘述性條款,用以說明當事人雙方的背景、立約意願和目的,其中要特別講明許可方對技術或權利擁有的合法性及被許可方接受技術的經驗和能力

  (5)定義條款。為使合同內容清楚、言簡義切,常對以下詞語進行定義:與合同標的有關的重要名詞和術語;各國法律或慣例有不同理解或易產生歧義的重要名詞和術語;重要的專業性技術術語;合同中多次出現、需加以簡化的名詞和術語等。應註意所下定義的名詞和術語在同一合同各條款出現時,含義應安全一致。

  (6)轉讓技術的內容和範圍。這是整個合同的核心部分,是確認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基礎。它主要規定:具體的技術名稱、規格,要求達到的性能和技術指標;轉讓的方式(包括合同產品設計資料、生產技術資料的範圍和內容),供方在技術培訓和技術服務方面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具體培訓人數、方式,技術服務的範圍及待遇條件,要達到的目標,受方可以使用技術製造、銷售和出口許可產品的地區;商標的使用辦法,等等。

  (7)技術改進和發展的交換。在合同期限內,供受兩方都有可能對原轉讓的技術作出某種新的改進或發展。一般來說,改進和發展的技術的所有權應歸作出改進和發展的一方所有。雙方均應承擔不斷交換這種改進和發展了的技術的義務。對這種改進或發展了的技術的交換辦法應在合同中加以明確規定。通常將規定許可方向被許可方提供改進和發展技術的條款稱為“繼續提供技術援助條款”,將被許可方向許可方提供改進和發展技術的條款稱之為費用互惠、交換期限一致的原則。

  (8)技術文件交付。該條款包括技術文件交付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對技術資料包裝的要求,技術文件短損的補救辦法,技術文件使用文字和技術參數的度量衡制度等內容。

  (9)技術價格與支付。技術價格是指技術受方為取得技術使用權所願支付的、供方可以接受技術使用費的貨幣表現。與有形商品定價不同,技術定價是個複雜的問題,其高低取決於多種圖素,主要有供方為完成交易所墊支的直接費用;供方所預期的利潤;技術的生命周期和技術所處的周期階段;供方所提供銷技術服務量;技術使用的目的和範圍;供方對受方授權程度,供方對技術的擔保和受方接受能力;技術供求狀況;技術的經濟效益;受方國家政治環境和對產權保護狀況等等。.

  技術價款的支付辦法也與有形商品不同,常用的做法有三種:一是一次總付。即將技術使用費、技術資料費和技術服務費等費用一次算清加總,其總金額一次付清或分期友。二是提成支付。即當技術實施後,逐年按合同產品的產量或銷售額或所獲利潤提取一定比例作為技術價款支付。三是入門費加提成支付。即當合同生效或受方收到技術資料後,先支付一筆約定的金額,然後再逐年提成費用。

  (10)保證。該條款主要是為維護被許可方的利益,加強許可方的責任。它包括權利保證和技術保證兩項內容。權利保證主要是指許可方應保證其是所轉讓技術的合法顧有者,並有權進行技術轉讓,這種轉讓在合同規定的地域內沒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權利。技術保證是指供方保證按合同規定提供技術,其提供的技術是安全實用的,可以生產出合格的合同產品。在保證條款中,主要是規定技術保證的內容。權利保證則主要在鑒於條款、侵權等條款中加 以規定。

  (11)其他條款。除上述條款外,許可合同中還有“索賠不可抗力、稅費、法律的適用和爭議的解決、合同期限、文字及簽字,合同附件等條款和內容。

  各種許可合同的特殊條款是根據合同標的具體特點所須規定的條款。

  專利許可合同的特殊條款包括專利條款、專利保持有效條款等等。

  專利條款。該條款要明確所轉讓專利技術的法律狀態,列出專利號專利申請國別、申請時間和有效期限。若屬正在申請的專利,則要在合同中訂明將來雙方的權力義務如何隨申請結果而變化,等等。專利保持有效條款。多數國家規定,專利權人必須按年交納年費才能維持專利權的有效。因此,在合同中一般應規定:許可方有義務依法交納年費以維持所轉讓專利的有效性;若因未交納年費而導致專利失效,則合同將因此而解除。在專利許可合同中還應列有規定專利標記的使用、侵權及其處理條款等等。

  商標許可合同的特殊條款主要有:商標內容和特征,商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受方使用商標的形式;對商標標識的管理;關於產品質量監督權等。

  專有技術許可合同的特殊條款主要有:初期保密協議,保密和考核驗收條款。初期保密協議主要是在進行技術談判時雙方所達成的保密協議保證在技貿合同未達成的情況下,受方有義務在一定期限內,對從供方那裡獲得的一切技術秘密予以保密。保密條款則是在雙方達成交易訂人合同中的關於保密責任、措施等規定。

  考核驗收條款。技術貿易的“交貨”過程,實際上是供方向受方傳遞和傳授技術知識、經驗和技能的過程。其中除移交技術資料外,更主要的是靠言傳身教的形式向受方“交貨”。“交貨”是否完成?所交之“貨”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在技術貿易中這些問題只能用考核合同產品的辦法來解決。因此,在考核驗收條款中,必須訂明以下主要內容:考核驗收的產品型號、規格、數量,考核驗收的內容、標準、方法、次數,考核驗收的地點、時間,所用關鍵專用測試儀器及設備的提供,雙方參加考核驗收人員的安排和責任,考核費用的負擔,考核結果的處理,考核不合格的責任歸屬,經濟法律責任歸屬等等。 

  二、技術服務和咨詢合同

  技術服務和咨詢也是國際技術貿易實踐中常用的一種技術貿易方式,由於其內容、範圍和形式相當廣泛,故其合同的內容也不盡相同。但一般來說,技術服務和咨詢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合同的標的。主要訂明合同項目名稱、服務內容和最終要解決的問題或要達到的技術要求。

  (2)服務的要求及形式。在該條款中,應訂明服務方派遣技術人員的人次、等級、資歷、工作進度、工作地點和待遇條件,委托方接受培訓人員的數量、資格、培訓時間、地點、方式和待遇條件,服務方提供資料或報告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以及完成技術服務和咨詢的時限。

  (3)雙方的責任。委托方要如實介紹情況,為服務方實地考察提供方便;按規定支付技術服務咨詢費;按時接受對方的工作成果。服務方要盡最大努力為對方服務;及時提出報告;適時解答對方提出的問題;為對方保密,等等。

  (4)咨詢報告的驗收和處理。若屬咨詢性服務,則在咨詢報告期限完了以後一定時間內,服務方要提供出咨詢報告,雙方舉行答辯會,由服務方解答委托方提出的問題或質疑。若發現報告中有數據差錯或其他問題,應規定糾正的期限,並確定驗收報告的最終期限。

  (5)其他條款。其他如技術服務和咨詢的計價和支付;違約及其處理;關於工程設計產品開發技術服務合同的保證和擔保等都要在合同中訂明。

國際技術貿易合同一般結構

  合同首部

  ·合同名稱:表明許可的技術名稱、技術的性質和合同的性質。例:關於XX專利技術實施許可合同

  ·合同號碼(17位):表明合同當事人的國別代號或公司代號、合同簽訂的年份、進出口國別地區、進出口企業所在地區、技術進出口合同標識、進出口技術的行業分類、企業自定義。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當事人雙方的法定名稱和法定地址

  合同編號舉例

  合同號碼:01USBJE01CNTIC001

  第1-2位表示合同的年份(年代後兩位);

  第3-4位表示進口或出口國別地區(國標兩位代碼);

  第5-6位表示進出口企業所在地(國標兩位代碼);

  第7位表示進出口合同標識(進口Y,出口E);

  第8-9位表示進出口的行業分類(國標兩位代碼);

  後8位為企業自定義。

  “鑒於條款”——whereas

  ·說明當事人的職業背景

  ·說明許可方擁有的權利

  ·說明許可方的願望

  ·說明雙方當事人的態度

  合同主體

  ·定義條款

  ·授權條款

  ·擬轉讓產權名稱、號碼、所屬國、期限以及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技術、產品及其它的相關質量標準。

  ·授權程度、範圍。

  ·保密條款

  ·價格支付條款

  技術改進和技術資料修改條款

  一般原則:後續技術改進成果屬於完成技術改進的一方;堅持互惠和公平競爭原則適用後續技術。

  ·驗收條款

  ·保證與索賠條款(時限、質量

  ·稅收條款

  ·仲裁條款

  ·不可抗力條款

  合同主體

  ·定義條款

  ·授權條款

  ·保密條款

  ·價格和支付條款

  ·技術改進條款

  ·驗收條款

  ·保證與索賠條款

    稅收條款

  ·仲裁條款

  ·不可抗力條款

  ·合同尾部

  ·合同的生效

  ·合同有效期

  應明確將合同的有效期與轉讓的專利、技術、商標有效期分開,避免為過期的專利支付使用費。

  合同的終止、續展、及其它

  合同雙方簽字蓋章

國際技術貿易合同的審核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規定:

  當事人就合同條款以書面形式達成協議並簽字,即為合同成立

  通過信件、電報、電傳達成協議,一方當事人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方為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國家批准的合同,獲得批准時,方為合同成立。

  審批事項

  審批機關:對外經貿部及其授權的各級審批機關。

  審批程式:合同簽訂30日內報送審批機關,並提相關文件,包括:

  1.報批申請書

  2.合同副本和譯文本

  3.表明簽約雙方法律地位的證明文件

  審批機關一般在收到申請60日內決定是否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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