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檢驗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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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出入境檢驗檢疫[1]
出入境檢驗檢疫是指檢驗檢疫部門和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國際慣例等的要求,對出入境的貨物、交通工具、人員等進行檢驗檢疫、認證及官方檢驗檢疫證明等監管管理工作。我國法律規定,進出口貨物出入境報關前,必須履行報檢手續。
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的主要內容[1]
(一)法定檢驗檢疫
1.法定檢驗檢疫的概念
法定檢驗檢疫,又稱強制性檢驗檢疫,是指出人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對必須檢驗檢疫的出入境貨物、交通運輸工具、人員及其事項等依照規定的程式實施強制性的措施。
2005年1月1日實施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出入境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共涉及HS編碼21類,編碼4974個。目錄節選如表1所示。
商品編碼 | 商品名稱及備註 | 計量單位 | 海關監管條件 | 檢驗檢疫類別 |
10011000.10 | 硬粒小麥 | 千克 | A/B | M.P.R/Q.S |
81019700 | 鎢廢碎料 | 千克 | A | M |
81042000 | 鎂廢碎料 | 千克 | A | M |
凡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進出境時必須履行法定檢驗程式,分別按照檢驗檢疫類別的規定進行相關檢驗檢疫,才能由檢驗檢疫機構發放出入境通關單。
2.海關監管的代碼表示《目錄》中“海關監管條件”項下的代碼,意義分別如下。
A:實施入境檢驗檢疫
B:實施出境檢驗檢疫
D:海關與檢驗檢疫聯合監管
3.檢驗檢疫類別的代碼表示
《目錄》中“檢驗檢疫類別”項下的代碼,意義分別如下。
M:進口商品檢驗
N:出口商品檢驗
P:進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檢疫
Q: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檢疫
R: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
S:出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
L:民用商品入境驗證
成套設備:海關監管類別是“A”,檢驗檢疫類別是“M”。表示進口成套設備屬於法定檢驗檢疫,應實施進口商品檢驗。
(二)進出口商品檢驗
(1)凡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出入境商品目錄》的進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檢驗的進出口商品,必須經過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或其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
(2)必須實施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是指確定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的合格評定活動。
(3)合格評定程式包括以下幾項。
①抽樣、檢驗和檢查。
②評估、驗證和合格保證。
③註冊、認可和批准以及各項的組合。
(4)檢驗檢疫機構根據需要,對檢驗合格的進出口商品,可以加施檢驗檢疫標誌或封識。
(三)動植物檢疫
(1)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實施動植物檢疫的情形包括五種,即:進出境、過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鋪墊材料;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進境拆解的廢舊船舶;有關法律、法規、國際條約規定或者貿易合同約定應當實施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的其他貨物、物品。
(2)對於國家列明的禁止進境物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3)對進境動物、動物產品、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實行進境檢疫許可制度,在簽訂合同之前,先辦理檢疫審批。
(4)對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或其他檢疫物,檢驗檢疫機構對其生產、加工、存放過程實施檢疫監管。
(5)對過境運輸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實行檢疫監管。
(6)對攜帶、郵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進境實行檢疫監管。
(7)對來自疫區的運輸工具,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實施現場檢疫和有關消毒處理。
(四)衛生檢疫與處理
(1)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對出入境的人員、交通工具、集裝箱、行李、貨物、郵包等實施醫學檢查和衛生檢查。
(2)檢驗檢疫機構對未染有檢疫傳染病或者已實施衛生處理的交通工具,簽發入境或者出境檢疫證。
(3)檢驗檢疫機構對入境、出境人員實施傳染病監測,有權要求出入境人員填寫健康申明卡、出示預防接種證書、健康證書或其他有關證件。
(4)對患有鼠疫、霍亂、黃熱病的出入境人員,應實施隔離留驗。
(5)對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風病、精神病、開放性肺結核的外國人應阻止其入境。
(6)對患有監測傳染病的出入境人員,視情況分別採取留驗、發就診方便卡等措施。
(7)對國境口岸和停留在國境口岸的出入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狀況實施衛生監督。該項衛生監督包括以下內容。
①監督和指導對嚙齒動物、病媒昆蟲的防除。
③監督從事食品、飲用水供應的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
④監督和檢查垃圾、廢物、污水、糞便、壓艙水的處理。
⑤可對衛生狀況不良和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因素採取必要措施。
(8)對發現的患有檢疫傳染病、監測傳染病、疑似檢疫傳染病的入境人員實施隔離、留驗和就地診驗等醫學措施。(9)對來自疫區、被傳染病污染、發現傳染病媒介的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裝箱、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進行消毒、除鼠、除蟲等衛生處理。
(五)進口廢物原料裝運前的檢驗
進口廢物原料、舊機電產品裝運前的檢驗,需要註意以下兩點。
1.“進口廢物原料裝運前檢驗”的主要內容和規定
(1)對國家允許作為原料進口的廢物,實施裝運前檢驗制度,防止境外有害廢物向我國轉運。進口廢物前,進口單位應先取得國家環保總局簽發的《進口廢物批准證書》。
(2)收貨人與發貨人簽訂的廢物原料進口貿易合同中,必須訂明所進口的廢物原料須符合中國環境保護控制標準的要求,並約定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或國家質檢總局認可的檢驗機構實施裝運前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裝運。
2.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的主要內容和規定
進口舊機電產品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在合同簽署前向國家質檢總局或收貨人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辦理備案手續。
對按規定應當實施裝運前預檢驗的,由檢驗檢疫機構或國家質檢總局認可的裝運前預檢驗機構實施裝運前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裝運。運抵口岸後,檢驗檢疫機構仍將按規定實施到貨檢驗。
(六)進口商品認證管理
“進口商品認證管理”的主要內容和規定,包括以下兩點。
(1)國家對涉及人類健康和動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環境保護和公共安全的產品實行強制性認證制度。
(2)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內的商品,必須經過指定的認證機構認證合格,取得指定認證機構頒發的認證證書,並加施認證標誌後,方可進口。
(七)出口商品質量許可和衛生註冊管理
1.“出口商品質量許可”的主要內容和規定
(1)國家對重要出口商品實行質量許可制度,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單獨或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共同負責發放出口商品質量許可證的工作,未獲得質量許可證書的商品不准出口。
(2)檢驗檢疫部門已對機械、電子、輕工、機電、玩具、醫療器械、煤炭等類商品實施出口產品質量許可制度。國內生產企業或其代理人可向當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出口質量許可證書。
(3)對於實施質量許可制度的出rJ商品實行驗證管理。
2.衛生註冊管理的主要內容和規定
國家對出口的食品及其生產企業實施衛生註冊登記制度。實施衛生註冊登記制度的出i3食品生產企業,應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衛生註冊登記,取得登記證書後,方可生產、加工、儲存出口食品。
(八)出口危險貨物運輸包裝檢驗
(1)生產危險貨物出口包裝容器的企業,必須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
(2)生產危險貨物的企業,必須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
(九)外商投資財產價值鑒定
外商投資財產鑒定包括價值鑒定,損失鑒定,品種、質量、數量鑒定等。
(十)貨物裝載和殘損鑒定
(1)對裝運出口易腐爛變質的食品、冷凍的船舶和集裝箱等運輸工具,承運人、集裝箱單位或其代理人必須在裝運前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申請適載檢驗。
(2)對外貿易關係人及仲裁、司法等機構,對海運進口商品可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辦理監視、殘損鑒定、監視卸載、海損鑒定、驗殘等殘損鑒定工作。
除以上十項工作外,出入境檢驗檢疫還有以下工作內容。
(1)進出口商品質量認證。
(2)涉外檢驗檢疫、鑒定、認證機構審核認可,和監督涉外檢驗檢疫、鑒定、認證機構審核認可。
(3)與外國和國際組織開展合作。
出入境貨物檢驗檢疫工作程式[1]
入境貨物的檢驗檢疫工作程式是:報檢後先放行通關,再進行檢驗檢疫。
出境貨物的檢驗檢疫工作程式是:報檢後先檢驗檢疫,再放行通關。
(一)入境貨物檢驗檢疫
1.入境貨物的檢驗檢疫工作程式
入境貨物的檢驗檢疫工作程式為:申請報檢一受理報檢一辦理通關一實施檢驗檢疫一放行。具體要求如下。
(1)法定檢驗檢疫入境貨物的貨主或其代理人首先向卸貨口岸或到達站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報檢。
(2)提供有關的資料。
(3)檢驗檢疫機構受理報檢,審核有關資料;符合要求的,受理報檢並計收費用轉施檢部門簽署意見,計收費。
(4)對來自疫區的,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動植物疫情的入境貨物的交通工具或運輸包裝實施必要的檢疫、消毒、衛生除害處理後,簽發《入境貨物通關單》(入境廢物、活動物等除外)供報檢人辦理海關的通關手續。
(5)貨物通關後,入境貨物的貨主或其代理人需在檢驗檢疫機構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到指定的檢驗檢疫機構聯繫對貨物實施檢驗檢疫。
(6)經檢驗檢疫合格的入境貨物簽發《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後放行,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貨物簽發《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需要索賠的簽發檢驗檢疫證書。
2.入境貨物通關單
對於入境的廢物和活動物等特殊貨物,按規定,要先進行部分或全部項目的檢驗檢疫,合格以後才簽發《入境貨物通關單》。
3.檢驗檢疫
最終目的地不在進境檢驗檢疫管轄區內的貨物,可以在貨物通關後,調往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進行檢驗檢疫。
(二)出境貨物檢驗檢疫
出境貨物檢驗檢疫的工作程式是“報檢後,先檢驗檢疫,後通關放行”。報檢手續較為簡單,這裡不多贅述。
1.出入境集裝箱、交通工具、人員的檢驗檢疫工作程式
(1)進境集裝箱的報檢人應在辦理報關前,向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與進境貨物一次報檢,一次簽證放行。(2)出境集裝箱的報檢人應在裝貨前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3)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員,在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指定的地點接受檢疫。
(4)出境交通工具和人員,必須在最後離開的國境口接受檢疫。
2.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流程
出入境檢驗檢疫的具體工作流程為:報檢/申報一計/收費一抽樣/採樣檢驗檢疫一衛生除害處理一簽證放行。
六、出入境檢驗檢疫的主管機構及其主要工作
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的主管機構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簡稱國家質檢總局),於2001年4月10日正式成立,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家質檢總局在各個進出境口岸和重點城市設置多級檢驗檢疫機構,具體執行所轄區域相關的進出境貨物、交通工具、人員等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
確定商品檢驗檢疫的時間和地點實際上就是確定買賣雙方哪一方行使對商品的檢驗權,即哪一方提供檢驗證書的問題。在國際商品貿易合同中對商品檢驗的時間和地點的規定,主要有三種方法:
(一)、在出口國檢驗
1.在產地檢驗。
2.裝運前或裝運時在裝運港檢驗,即以離岸品質、重量(或數量)為準。
(二)在進口國檢驗
1.目的港(地)卸貨後檢驗,即以到岸品質、重量為準。
2.目的港買方所在地或最終用戶所在地檢驗,一次作為決定交貨品質和重量的最後依據。
(三)在出口國轉運港(地)檢驗、進口國目的港(地)復驗
小資料:
在國際貿易中,普遍使用的是“在出口國裝運港(地)檢驗、進口國目的港(地)復驗”的做法,因為它可以同時照顧到買賣雙方的利益,比較公平合理,並已成為一條公認的原則:即除合同另有規定,賣方有權在貨物到達目的港(地)復驗,如復驗證明在貨物的風險轉移到買方時已存在任何不符合同的情形,賣方應負責任。我國的進出口貿易基本都採用這一做法。
(一)我國的商檢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SACI)是國務院設立的出入境商品檢驗部門(以下簡稱國家商檢部門),主管全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工作。其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進出口商品檢驗和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技術措施及進出口商品檢驗種類表,組織實施進出口商品法定檢驗。
根據我國《商檢法》和《商檢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進出口商品檢驗方面的基本任務有以下三項:
1.實施法定檢驗
2.公證鑒定業務
3.監督管理
(二)國外的商檢機構
目前,國際上比較著名的檢驗機構有:
1.瑞士通用公證行(SGS),是當今世界上最大的檢驗鑒定公司。
2.美國糧谷檢驗署(FGES)。
3.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
4.法國國家實驗室檢測中心。
5.日本海事鑒定協會(NKKK),是日本最大的綜合性商品檢驗鑒定機構。
6.勞氏船級社,是世界上規模最大、歷史最久的船舶入級和海事鑒定權威公證機構。
7.英之傑檢驗集團(IITS)。
8.美國保險人實驗室(UL),是美國最權威、在全球範圍內享有信譽最大的從事安全檢驗和鑒定的民間機構,也是一個獨立的、非營利的、為公共安全作實驗的專業機構。
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的主要目的和任務如下。
(1)對進出口商品進行檢驗、鑒定和監督管理,加強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規範進出口商品檢驗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進出口貿易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對外貿易的順利發展。
(2)對出入境動植物及其產品,包括其運輸工具、包裝材料的檢疫和監督管理,防止危害動植物的病菌、害蟲、雜草種子及其他有害生物由國外傳人或由國內傳出,保護我國農、林、漁、牧業生產和國際生態環境及人類的健康。(3)對出入境人員、交通工具、運輸設備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實施國境衛生檢疫和口岸衛生監督,防止傳染病由國外傳人或者由國內傳出,保護人類健康。
國家以法律形式從根本上確定檢驗檢疫的法律地位。
1.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的法律地位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制定了4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國家以法律形式從根本上確定了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的法律地位。
(2)國務院成立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進出境動植物檢疫部門和出入境衛生檢疫部門,作為授權執行上述4部法律,確立了法律上的行政執法主體地位。
(3)出入境檢驗檢疫法規已形成相對完整的法律體系,並奠定了依法施檢的執法基礎。
(4)在將近百年發展的歷史中,借鑒歷史傳統和國際經驗,已形成了一個配套體系完整、監管要素齊備的執法監督體系,從而可以保證法律的有效實施。
2.出入境檢驗檢疫的作用
出入境檢驗檢疫的作用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國家主權體現。
(2)國家管理職能體現。
(3)是保證對外貿易順利進行和持續發展的保障。
(4)保護生產安全(保護農林漁業生產安全),促進農畜產品的對外貿易和保護人體健康。
(5)出入境檢驗檢疫實施國境衛生檢疫是保護我國人民健康的重要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