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商品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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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商品檢驗(Import-export Commodity Inspection / Inspection and Testing of Imports and Exp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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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商品檢驗是指凡列入必須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的進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檢驗的進出口商品,必須經過出入境檢驗部門或其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
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檢驗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須向報關地的商檢機構報檢;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檢驗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的發貨人,應在規定地點和期限向檢驗機構報驗,在商檢機構規定的地點和期限內,接受商檢機構對進出口商品的檢驗。商檢機構在國家商檢部門統一規定的期限內檢驗完畢,並出具檢驗證單。規定進口商品應檢驗未檢驗的,不准銷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經檢驗合格的,不准出口。進出口商品檢驗包括品質檢驗、安全衛生、數量鑒定、重量鑒定等。
國際貿易中對商品的品質和數量以及包裝所進行檢驗鑒定,以便確定是否合乎合同規定;有時還對裝運過程中所發生的殘損、短缺、或裝運技術條件等進行檢驗和鑒定,以明確事故的起因和責任的歸屬。檢驗的內容包括:出口商品品質檢驗、出口商品包裝檢驗、進口商品品質檢驗、進口商品殘損檢驗、出口動物產品檢疫、進出口食品衛生檢疫、進出口商品重量鑒定、運輸工具檢驗以及其它國家或商品用戶要求實施的檢驗、檢疫。 檢驗檢疫的法律法規依據主要是“四法三條例”。
確定進出口商品的品質、規格、重量、數量、包裝、安全性能、衛生方面的指標及裝運技術和裝運條件等項目實施檢驗和鑒定,以確定其是否與貿易合同、有關標準規定一致,是否符合進出口國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簡稱"商檢"。
我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主要有4個環節:接受報驗、抽樣、檢驗和簽發證書。
1、接受報驗:報驗是指對外貿易關係人向商檢機構報請檢驗。報驗時 需填寫“報驗申請單”,填明申請檢驗、鑒定工作項目和要求,同時提交對外所簽買賣合同,成交小樣及其他必要的資料。
2、抽樣:商檢機構接受報驗之後,及時派員赴貨物堆存地點進行現場檢驗、鑒定。抽樣時,要按照規定的方法和一定的比例,在貨物的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數量的、能代表全批貨物質量的樣品(標本)供檢驗之用。
3、檢驗:商檢機構接受報驗之後,認真研究申報的檢驗項目,確定檢驗內容,仔細審核合同(信用證)對品質、規格、包裝的規定,弄清檢驗的依據,確定檢驗標準、方法,然後抽樣檢驗,儀器分析檢驗;物理檢驗;感官檢驗;微生物檢驗等。
4、簽發證書: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種類表內的出口商品,經商檢驗合格後簽發放行單(或在“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單)。凡合同、信用證規定由商檢部門檢驗出證的,或國外要求簽檢證書的,根據規定簽發所需封面證書;不向國外提供證書的,只發行行單。種類表以外的出口商品,應由商檢機構檢驗的,經檢驗合格發給證書或放行單後,方可出運。在進口方面,進口商品經檢驗後,分別簽發“檢驗情況通知單”或“檢驗證書”,供對外結算或索賠用。凡由收、用貨單位自行驗收的進口商品,如發現問題,供對外索賠用。對於驗收合格的,收、用貨單位應在索賠有效期內把驗收報告送商檢機構銷案。
根據進口商品登記規定,進口商品的檢驗分兩大類
一類是列入《種類表》和合同規定由我國商檢機構檢驗出證的進口商品。進口商品到港後,由收貨、用貨或其代理接運部門立即向口岸商檢機構報驗,填寫進口貨物檢驗申請書,並提供合同、提單、裝箱單等有關資料票據等和單證,檢驗機構接到報驗後,對該批貨物進行檢驗,合格後,在進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印章,海關據此放行。
另一類是不屬上一類的進口商品,由收貨、用貨或代理接運部門向所在地區的商檢機構申報進口商品檢驗,自行檢驗或由商檢機構檢驗,自行檢驗須在索賠期內將檢驗結果報送商檢機構,若檢驗不合格。應及時向商檢機構申請復驗並出證,以便向外商提出索賠。
進出口商品檢驗的監督管理工作,是對進出口商品執行檢驗把關和對收貨、用貨單位,生產、經營單位和儲運單位,以及指定或認可的檢驗機構的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的重要方式,是通過行政管理手段,推動和組織有關部門對進出口商品按規定要求進行檢驗。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出口商品質量和防止次劣商品進口。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1)對其檢驗的進出口商品進行抽查檢驗。
(2)對其檢驗組織機構、檢驗人員和設備、檢驗制度、檢驗標準、檢驗方法、檢驗結果等進行監督檢查。
(3)對其他與進出口商品檢驗有關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進出口商品實施質量認證、質量許可制度,加貼檢驗檢疫標誌或封識以及指定、認可、批准檢驗機構等工作,也屬於進出口商品檢驗的監督管理工作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