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廢物批准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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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廢物批准證書是我國進、出口許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來證明對外貿易經營者經營列入《限制進口可那作原料的廢物呂錄》及《自動進口許可管理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的廢物合法進口的最終證明文件,是海關驗放貨物的重要依據。不論以何種方式進口列入上述管理範圍的廢物,均須事先申領《進口廢物批准證書》。
1.適用範圍
(1)列入國家《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自錄)(第一批)、《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第二批〉中的廢物,涉及11類15個商品編碼。(2)列入國家《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費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中的廢物,涉及22類22個商品編碼。
2.報關規範
(1)向海關申報進口列入《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的廢物,接關單位應主動向海關提交有效的,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簽發並蓋有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廢物進口審批專用章的《進口廢物批准證書)(第一聯〉及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入境貨物通關單》及其他有關單據;
(2)向海關申報進口列入《自動進口許可管理主運可用作照料的廢物目錄》的廢物,報關單位應主動向海關提交有效的,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簽發並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廢物進口審批專用章的標註“自動進口許可”字樣的《進口廢物批准證書》(第一聯)及口岸撿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入境貨物通關單》及其他有關單據;
(3)對未列入《限制進口可應作原抖的廢物目錄》及《白動進口許可管理類可用作原材料的廢物目錄》或雖列入上述目錄但未取得有效《進口廢物批准證書》的廢物一律不得進口和存入保稅倉庫。
(4)《進口廢物批准證書》實行"非一批一證"管理。(5)進口的廢物不能轉關(廢紙除外),只能在口岸海關辦理申報進境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