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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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限制进口可那作原料的废物吕录》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合法进口的最终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货物的重要依据。不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管理范围的废物,均须事先申领《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1.适用范围
(1)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自录)(第一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中的废物,涉及11类15个商品编码。(2)列入国家《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费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中的废物,涉及22类22个商品编码。
2.报关规范
(1)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签发并盖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物进口审批专用章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第一联〉及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2)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主运可用作照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签发并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物进口审批专用章的标注“自动进口许可”字样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第一联)及口岸捡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3)对未列入《限制进口可应作原抖的废物目录》及《白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材料的废物目录》或虽列入上述目录但未取得有效《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废物一律不得进口和存入保税仓库。
(4)《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5)进口的废物不能转关(废纸除外),只能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进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