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進口國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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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口國檢驗是指貨物到目的港後由雙方約定的目的港商檢機構檢驗貨物,並出具商檢證書作為最後依據。對於不便在卸貨港口檢驗的貨物,可以延伸至買方營業處所或最終用戶所在地檢驗。
在進口國檢驗檢疫包括在目的港(地)檢驗檢疫和買方營業處所(最終用戶所在地)檢驗檢疫。
- 1.目的港(地)檢驗檢疫。
又稱“到岸品質、到岸數量” (Landed Quality and Weight),是指貨物運達目的港或目的地後,由雙方約定的檢驗檢疫機構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對貨物進行檢驗,並出具檢驗檢疫證書作為賣方交貨品質、數量等的最後依據。
檢驗地點可因商品性質的不同而異,一般貨物可在碼頭倉庫進行檢驗,易腐貨物通常應於卸貨後,在關棧或碼頭儘快進行檢驗,並以其檢驗結果作為貨物質量和數量的最後依據。這也就是國際貿易上通常所說的“到岸品質、重量"(Landed Weight/Quality)。在採用這種條件時,賣方應承擔貨物在運輸途中品質、重量變化的風險,買方有權根據貨物到達目的港時的檢驗結果,在分清賣方、船方和保險公司責任的基礎上,對屬於賣方應該負責的貨損、貨差,向賣方提出索賠,或按事先約定的價格調整辦法進行調整。
- 2.買方營業處所(最終用戶所在地)檢驗檢疫。
通常是指在貨物運抵買方營業處所(最終用戶所在地)後,由合同規定的檢驗檢疫機構對貨物進行檢驗,並由該機構出具檢驗檢疫證書作為賣方交貨品質、數量等的最後依據。
對於一些不便在目的港卸貨時檢驗的貨物,例如密封包裝,在使用之前打開有損於貨物質量或會影響使用的貨物,或是規格複雜、精密程度高、需要在一定操作條件下用精密儀器或設備檢驗的貨物,一般不能在卸貨地進行檢驗,需要將檢驗延遲到用戶所在地進行。使用這種條件時,貨物的品質和重量(數量)是以用戶所在地的檢驗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