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銀行結算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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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單位銀行結算賬戶[1]
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是指存款人以單位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個體工商戶憑營業執照以字型大小或經營者姓名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分類[2]
(1)基本存款賬戶
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需要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是建立在基本存款賬戶基礎上的賬戶管理體系。基本存款賬戶是單位的主辦賬戶。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必須以基本存款賬戶的開立為前提,憑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辦理相關手續,併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進行相應登記。
(2)一般存款賬戶
一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可以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3)專用存款賬戶
專用存款賬戶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其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特定用途資金主要包括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等需要專戶管理的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的開設,體現了專戶存儲、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專業監督的指導思想。
(4)臨時存款賬戶
臨時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臨時需要併在規定期限內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企業可以通過該賬戶辦理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如根據規定,外地單位可在上海開立臨時賬戶,有效期限為一年。以上四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之間的關係見圖2。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原則[3]
單位在開立和使用銀行結算賬戶時,必須遵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產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一)一個企業只能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
一個企業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產,不能聲頭開基本存款賬戶。已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開立、變更或撤銷其他三類賬戶,必須憑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辦理相關的手續,併在基本存款賬產開戶登記證上進行相應登記。存款人在銀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開戶許可證。
(二)存款人可自主選擇開戶銀行
存款人可以根據地理位置、結算需要、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合作關係、銀行的服務質量等選擇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並與開戶銀行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協議的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嚴格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但是,存款人也不得以開戶銀行嚴格執行規章制度為由隨意轉移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偽造、變造證明文件欺騙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財政預算外資金專用賬產、合格境外投資者開立的人民幣特殊賬戶和人民幣結算賬戶需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核准,由中國人民銀行核發開戶登記證,其他賬戶則由開戶銀行審核開立,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開立和使用銀行結算賬戶
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開立和使用銀行結算賬戶。如,只有基本存款賬戶才能提取現金;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劃轉資金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只有個人合法收入才能轉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人尚未清償開戶銀行債務,不得申請撤銷和變更銀行結算賬戶等。不利用銀行結算賬戶進行偷逃稅款、逃廢債務、套取現金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四)單位結算賬戶不得任意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劃轉資金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只有合法的收入才能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單位轉賬支付給個人的款項必須向銀行提供合法的付(收)款依據,款項達到應納稅的,稅收代扣單位付款時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完稅證明。
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4]
1.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
單位應在註冊地或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符合規定可以在異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除外。
單位申請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記載事項填寫開戶申請書,然後將開戶申請書以及相關的證明文件送交銀行審核;銀行審核後把相關資料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經其核准後辦理開戶手續。單位應與銀行簽訂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將簽章樣式送交銀行留存,建立單位預留印鑒卡片(見圖3)。單位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應與其提供的申請開戶的證明文件的名稱全稱相一致。如果單位的名稱過長,可使用規範化簡稱,但必須與預留銀行的印章一致,並與銀行在管理協議上明確約定。有字型大小的個體工商戶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應與其營業執照的字型大小相一致;無字型大小的個體工商戶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由“個體戶”字樣和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者姓名組成。
(1)基本存款賬戶的開立
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並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有些單位雖然不是法人組織,但具有獨立核算資格,有自主辦理資金結算需要的也允許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出具的證明文件見表1。
表1 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出具的證明文件
單位性質 | 應出具文件 |
企業法人 |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 |
非法人企業 | 企業營業執照正本 |
機關和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 | 政府人事部門或編製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和財政部門同意其開戶的證明;非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製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 |
軍隊、武警團級(含)以上單位以及分散執勤的支(分)隊 | 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財務部門、武警總隊財務部門的開戶證明 |
社會團體 | 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宗教組織還應出具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
民辦非企業組織 | 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 |
外地常設機構 | 其駐在地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 |
外國駐華機構 | 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外資企業駐華代表處、辦事處應出具國家登記機關頒發的登記證 |
個體工商戶 |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正本 |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 | 其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
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 | 其主管部門的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和批文 |
其他組織 | 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
註:單位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納稅人的,還應出具稅務部門頒發的稅務登記證。 |
(2)一般存款賬戶的開立
單位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定的證明文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和下列證明文件(見表2)。
需要註意的是,根據資金集中核算和統一管理的要求,一般存款賬戶不能在存款人基本存款賬戶的開戶銀行(指同一營業機構)開立。存款人如果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取得借款或辦理結算,直接在基本存款賬戶中進行核算,無須另外開立一般存款賬戶。
表2 開立一般存款賬戶應補充的文件
開戶原因 | 應出具文件 |
向銀行借款需要的 | 借款合同 |
因其他結算需要的 | 有關證明 |
(3)專用存款賬戶的開立
為體現專戶存儲、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專業管理,對需要專項管理、具有專項投資用途、需要專設賬戶管理的資金,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
單位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應填制開戶申請書並向銀行出具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定的證明文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和表3中所列證明文件。
表3 開立專用存款賬盧應補充的文件
開戶原因 | 應出具文件 |
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住房基金、社會保障基金 | 主管部門的批文 |
財政預算外資金 | 財政部門的證明 |
糧、棉、油收購資金 | 主管部門的批文 |
單位銀行卡備用金 | 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銀行卡章程的規定出具有關證明和資料 |
證券交易結算資金 | 證券公司或證券管理部門的證明 |
期貨交易保證金 | 期貨公司或期貨管理部門的證明 |
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 | 金融機構的證明 |
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 | 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有關的證明 |
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 | 該單位或有關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
其他按規定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 | 有關法規、規章或政府部門的有關文件 |
(4)臨時存款賬戶的開立
辦理資金支付結算的前提條件是必須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因臨時活動需要銀行結算服務的存款人可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應出具的證明文件見表6-5。
表4 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應出具的證明文件
開戶原因 | 應出具文件 |
臨時機構 | 其駐在地主管部門同意設立臨時機構的批文 |
異地建築施工及安裝單位 | ①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 ②其營業執照正本或其隸屬單位的營業執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裝地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或建築施工及安裝合同 |
異地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 | ①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 ②其營業執照正本以及臨時經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文 |
註冊驗資資金 |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有關部門的批文 |
2.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
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是指存款人的開戶信息資料發生變更。單位的賬戶信息資料是銀行為單位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重要依據和歷史記錄,是銀行為單位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必要條件。如果單位的賬戶信息資料發生變更而不及時到開戶銀行辦理變更手續,有可能會影響到企業資金的收付結算以及資金的安全。
根據賬戶管理的要求,企業單位下列賬戶資料發生變更後,應向開戶銀行辦理變更手續:
(1)存款人的賬戶名稱;
(2)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3)地址、郵編、電話;
(4)註冊資金等信息;
(5)其他資料。
單位更改名稱,但不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的,應於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申請,按要求填寫由開戶銀行統一印製的“變更銀行結算賬戶內容申請書”,並連同相關證明文件提交銀行,由開戶銀行辦理變更手續。
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發生變更的,應於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開戶銀行並提供有關證明。
3.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是指單位因開戶資格或其他原因終止銀行結算賬戶使用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應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
(2)註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3)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
有以上第(1)、第(2)項情形的單位,因已喪失經濟主體的地位或不具備營業資格,不能從事經濟活動,應於5個工作日內主動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超過規定期限未主動辦理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手續的,銀行有權停止其銀行結算賬戶的對外支付。
單位申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填寫由銀行統一印製的“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同時,單位必須與開戶銀行核對銀行結算賬戶存款餘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和開戶許可證,經銀行核對無誤後方可辦理銷戶手續。單位尚未清償其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該賬戶。
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和管理[4]
單位應按照《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使用銀行結算賬戶辦理結算業務,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套取銀行信用。銀行有義務與存款人核對賬務,當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收到銀行對賬單或對賬信息後,應及時核對賬務併在規定期限內向銀行發出對賬回單或確認信息。
單位遺失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開戶許可證、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時,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原預留簽章的式樣等相關證明文件。
1.基本存款賬戶
基本存款賬戶是企業單位的主辦賬戶,單位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及其工資、獎金和日常現金的支取,必須通過該賬戶辦理。單位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必須憑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辦理開戶手續,並自開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由銀行在開戶登記證上進行相應登記。
2.一般存款賬戶
一般存款賬戶用於辦理單位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這類賬戶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3.專用存款賬戶
專用存款賬戶用於辦理各項專用資金的收付。不同的專用存款賬戶有具體的規定:如單位銀行卡賬戶的資金必須由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又如財政預算外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和信托基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支取現金。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賬戶需要支取現金的,應在開戶時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准。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應根據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審查批准。因此,各類專用存款賬戶在使用時要對應相關的規定。
4.臨時存款賬戶
臨時存款賬戶用於辦理單位臨時機構以及臨時經營活動發生的資金收付。這類賬戶應根據有關開戶證明文件確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確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賬戶的使用中需要延長期限的,應在有效期限內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並由開戶銀行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核准後辦理展期。臨時存款賬戶是基於臨時需要開設的,因此此類賬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此類賬戶可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支取現金。註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在驗資期間只收不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