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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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監察(Labor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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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監察是指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遵守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予以處罰的活動的總稱。
勞動監察的屬性包括以下幾方面。
(1)法定性。勞動監察的主體必須嚴格依據法律進行監察活動,被監察的主體不得以任何方式規避監察執法活動。勞動監察的具體範圍依據《勞動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一是指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進行勞動監察;二是指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進行勞動監察;三是指根據社會保障工作的實際情況,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由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其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此外,對無營業執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有勞動用工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實施勞動監察,並及時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取締。
(2)行政性。勞動監察屬於行政執法的範疇,是行使行政權力的具體行政行為。其做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被監察主體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請行政覆議或行政訴訟。
(3)專門性。勞動監察是由法定的專門機關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
(4)強制性。勞動監察權代表國家強制力,被監察主體不能拒絕。《勞動法》第101條規定,“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打擊報複舉報人員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勞動監察的執法主體是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而不是其他國家機關或組織。
(2)勞動監察的內容是勞動關係當事人應當遵守的勞動法律規範。
(3)勞動監察必須依照行政執法程式進行。
(4)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勞動監察決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必須遵照執行。勞動監察對象對行政決定不服時,可以提起行政覆議或行政訴訟;但在覆議和訴訟過程中,勞動監察決定一般不中止執行。
加強勞動法制宣傳教育,提高社會法律意識;
保障勞動法律的貫徹實施,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勞動監察機構依照法律規定的職責範圍和執法程式開展工作;
對違法案件的處理,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平等適用法律;
對違法責任人的處理,應堅持教育和懲罰相結合;
實行勞動監察與群眾監督相結合等。
我國《勞動監察規定》中規定勞動監察的內容為:
1、社會勞務中介機構和社會培訓機構遵守有關規定的情況;
2、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
3、單位招聘職工的行為;
4、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6、單位支付職工工資的情況;
7、國有企業經營者的收入情況;
8、單位和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
9、社會保險金給付情況;
10、單位遵守職工福利規定的情況;
11、單位和勞動者遵守職業技能開發規定的情況;
12、社會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對勞動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及發放證書的情況;
13、承辦境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公民個人出境就業的機構維護境外就業人員合法權益的情況;
1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勞動監察的主體是指勞動監察的機構及其人員。
勞動監察機構是指經法律授權代表國家對勞動法的遵守情況實行監察的專門機構。其法律地位受制於勞動監察體制。對勞動監察體制可按不同標準進行分類,其中的主要分類有:****地方分層監察體制和****或地方單層監察體制、單一部門監察體制和多部門監察體制等。在我國,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都設置綜合性勞動監察機構,具體負責處理勞動安全衛生監察以外各項勞動監察工作。
勞動監察員是指國家設立的執行勞動監察的專職或兼職人員。相關法律法規對他們的任職條件作了規定。
勞動監察客體,即勞動監察的對象,一般是指監察相對人 (或稱被監察主體)實施的為勞動法所規範的行為。
對勞動監察客體範圍的界定,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監察相對人的範圍界定。《勞動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並責令改正。”,這一條就是對監察相對人的界定。
第二,被監察法律規範的範圍界定。被監察法律規範,即勞動監察所應保障實施的監察相對人應當遵守的勞動法律規範。只有違背監察法律規範所規範的行為,才是勞動監察的客體。目前,法律上監察法律規範的範圍尚沒有明確的規定。
第三,被監察事項的範圍界定。根據《勞動監察規定》和有關勞動法規的規定,被監察事項的範圍很廣泛。
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因勞動權利與義務引起的糾紛。勞動爭議概括為兩類:一類是因為適用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所規定的條件而發生的爭議,另一類是因指定或變更勞動條件而產生的爭議。仲裁也稱公斷,其基本含義是有一個公正的第三者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作出評判。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爭議,採取在查明事實、明確是非、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依法作出裁決的活動。
勞動監察是指勞動行政部門和人員代表國家對勞動法的遵守情況所依法進行的檢查、處罰等一系列執法活動。具有:1 法定性,即依據強行性法律規範進行監察活動;2、行政性,即屬於行政執法和行政監督,是行使行政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3、專門性,即是有專門機構和人員針對勞動法的遵守所實施的專門監督;4、惟一性,即在勞動監督體系中,惟有勞動監察是以國家的名義對勞動法的遵守實行統一和全面的監督。
1、性質不同。勞動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特征,勞動爭議適用調解、仲裁是由勞動法所具有的私法因素決定的;勞動監察的產生是由勞動法所具有的公法因素決定的。其中,從合同到仲裁,帶有傳統的私法特征;而從基準到監察則主要體現公法的特征。
2、機構不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建立,三方原則是國際上普遍遵循的原則。勞動監察的設立,主要強調行政性,它是國家機關依法行政的機構。
3、適用法律規範不同。勞動法律規範按其規定事項不同,可劃分為關於勞動者實體權利義務的法律規範和關於勞動關係運行規則的法律規範;按其法律的約束力不同,可劃分為強行性法律規範和任意性法律規範。勞動仲裁處理勞動爭議既適用強行性法律規範也適用任意性法律規範,並可以依據勞動合同中的有效條款、企業勞動規則等進行調解和裁決。勞動監察處理案件只能適用強行性法律規範。
4、程式不同。勞動仲裁機構依當事人的請求而實施仲裁,既不訴不理;勞動監察主體對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則應當主動進行監察。勞動仲裁適用調解程式;勞動監察不適用調解程式;勞動仲裁的程式集中體現了自願原則,如提請仲裁的自願,處分權利的自願等;勞動監察體現的是強制原則,如果用人單位違法,在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的情況下,不允許通過勞動者放棄權利,免於追究法律責任。
5、處理不同。勞動仲裁追究法律責任一般限於民事責任(經濟責任);勞動監察除追究民事責任外,還可以追究行政責任。
6、證據收集方式不同。勞動仲裁採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除法定情形外不主動依職權收集證據;勞動監察不僅要求當事人舉證,而且可以主動依職權收集證據。
7、後果不同。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可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勞動監察處理決定則可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覆議。
8、受理案件時限不同。勞動仲裁受理案件的時限是60天;勞動監察受理案件的時限是兩年。